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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促进参政党参与协商民主 加强政协协商主体能力建设
来源:中国民主同盟网站 http://www.mmzy.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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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4
中共十八大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战略部署,大大拓展了中国政治建设和政治发展的空间,标志着我国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简单的讲,所谓协商民主是指各政党、各团体和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就共同关心或利益相关的问题以及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有重大影响的问题,通过对话、讨论、沟通和协调等政治参与方式,表达自己的立场、观点与利益诉求,达成基本一致的政治意见,形成各方可接受的方案,最终凝聚政治共识。要加强政协协商主体能力建设,必须进一步促进参政党参与协商民主。
一、参政党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中的地位。
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已经存在着丰富的体现协商民主价值的协商政治实践。在协商民主实现渠道中,对于参政党较为重要的包括参政党与执政党直接协商;参政党作为参加单位在人民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参政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协商等。其中,通过人民政协平台进行政治协商、实践协商民主是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渠道,具有重要的政治功能作用。从协商主体角度看,参与协商的主体主要是指执政党、各民主党派、各民族、各人民团体、社会各界代表人士、无党派人士。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处于协商的核心地位,是协商民主的主导者,作为参政党的八个民主党派是实践协商民主的重要主体。民主党派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主体地位是由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决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当代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关系体现为团结、协商、合作共事。历史和现实见证了各民主党派作为协商民主主体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二、参政党参与协商民主具有的优势。
与其他协商主体相比,参政党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政治优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宪法确认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这为参政党参与协商民主提供了最为基本的制度保障。两个五号文件对参政党参与协商民主具体的运行机制与程序进行了规范安排。参政党在协商民主实践中扮演的是政党协商的角色,参政党的政党功能使它们在协商民主实践中具有特殊意义。与其他主体相比,参政党参与协商民主的政治层次更高、运行机制更健全、渠道更畅通,具有明显的政治优势。二是组织优势。参政党是有各自的纲领和章程、组织机构、成员队伍的政治组织,活动机制较为健全,与人民政协中的其他界别相比,参政党的组织化程度更高,其组织行为和功能特点使参政党在协商民主实践中发挥的作用显著。三是人才优势。在我国,参政党成员主要由文教科技医卫等行业中、高级人士组成,聚集了一大批优秀人才,他们学有专长,知识和经验丰富,政治参与积极性高,这是协商民主实践中的宝贵财富。
三、参政党参与协商民主的功能作用。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参政党参与协商民主在促进政治发展、提高执政党执政水平、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一是推动有序政治参与,促进政治民主化。一般认为影响政治参与有序性的因素有:参与主体的组织化程度和政治成熟程度、参与的制度化程度、参与渠道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参与的形式与内容。与人民政协其他协商主体相比,参政党组织化、政治成熟程度更高,有较好的制度保障和较为畅通的参与渠道,通过参政党参与协商民主,可以有效推动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促进政治民主化。二是通过协商民主听取意见,接受监督,有助于党和国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参政党参与协商民主不仅可以实行于决策之前,也可以实行于决策之中,使民主参与能够贯彻于决策的全过程,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使党和政府事业顺利发展,有利于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三是表达利益诉求,维护社会和谐。通过协商民主,参政党可以反映其成员及其联系的群众和特定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并通过调研、党内协商讨论等方式进行利益诉求的有效整合,最终经协商民主渠道进行政治表达。这种利益诉求的整合与表达,使执政党的执政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凝聚民智,有利于消除不稳定、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保证。
四、进一步促进参政党参与协商民主的建议。
一要进一步细化协商内容。《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指出,协商内容包括,“中共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委员会的重要文件;宪法和重要法律的修改建议;国家领导人的建议人选;关于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关系国家全局的一些重大问题;通报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并听取意见,以及其他需要同民主党派协商的重要问题等”。我们认为这些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如对哪些属于“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决定”、哪些属于“关系国家全局的一些重大问题”、哪些属于“需要通报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哪些属于“需要同民主党派协商的重要问题”等进一步加以明晰,使其更具操作性。
二要进一步规范协商形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共产党在政协同民主党派协商的具体形式包括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等。我们认为应当对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协商形式,对采取某一协商形式有哪些具体的要求等问题要出台更为具体的操作性办法,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三要进一步完善协商程序制度。要完善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制度,对协商议题由谁提出、由谁确定、以什么方式提出以及临时性协商议题等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完善协商议题的通报制度,协商议题由谁通报协商主体、什么时间通报等问题要作出具体规定;完善协商主体的知情制度,要对协商准备阶段要协商主体的知情、协商主体的调查研究工作作出规定,充分保障协商主体的知情权;完善协商意见的反馈制度,要对协商意见反馈时间、效果等问题要作出明确规定。
四要进一步完善评价监督制度。中央层面要制定全面系统、具有指导性、操作性的评价监督制度,对协商民主主体进行有效的测量评价。对于协商中存在的未能将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敷衍应付、不反馈或不积极反馈等问题要出台具体的制约措施;对于积极参与协商、对协商作出贡献的要有具体的激励措施。要对协商民主的各项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现有的协商方式、内容和程序是否完善、合理、具有操作性,运行机制是否健全等问题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民盟浙江省委会秘书长 汪传凯 )
责任编辑:冯鹏飞
进一步促进参政党参与协商民主 加强政协协商主体能力建设
来源:中国民主同盟网站 http://www.mmzy.org.cn [大] [小] 2013-06-24
中共十八大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战略部署,大大拓展了中国政治建设和政治发展的空间,标志着我国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简单的讲,所谓协商民主是指各政党、各团体和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就共同关心或利益相关的问题以及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有重大影响的问题,通过对话、讨论、沟通和协调等政治参与方式,表达自己的立场、观点与利益诉求,达成基本一致的政治意见,形成各方可接受的方案,最终凝聚政治共识。要加强政协协商主体能力建设,必须进一步促进参政党参与协商民主。
一、参政党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中的地位。
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已经存在着丰富的体现协商民主价值的协商政治实践。在协商民主实现渠道中,对于参政党较为重要的包括参政党与执政党直接协商;参政党作为参加单位在人民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参政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协商等。其中,通过人民政协平台进行政治协商、实践协商民主是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渠道,具有重要的政治功能作用。从协商主体角度看,参与协商的主体主要是指执政党、各民主党派、各民族、各人民团体、社会各界代表人士、无党派人士。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处于协商的核心地位,是协商民主的主导者,作为参政党的八个民主党派是实践协商民主的重要主体。民主党派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主体地位是由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决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当代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关系体现为团结、协商、合作共事。历史和现实见证了各民主党派作为协商民主主体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二、参政党参与协商民主具有的优势。
与其他协商主体相比,参政党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政治优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宪法确认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这为参政党参与协商民主提供了最为基本的制度保障。两个五号文件对参政党参与协商民主具体的运行机制与程序进行了规范安排。参政党在协商民主实践中扮演的是政党协商的角色,参政党的政党功能使它们在协商民主实践中具有特殊意义。与其他主体相比,参政党参与协商民主的政治层次更高、运行机制更健全、渠道更畅通,具有明显的政治优势。二是组织优势。参政党是有各自的纲领和章程、组织机构、成员队伍的政治组织,活动机制较为健全,与人民政协中的其他界别相比,参政党的组织化程度更高,其组织行为和功能特点使参政党在协商民主实践中发挥的作用显著。三是人才优势。在我国,参政党成员主要由文教科技医卫等行业中、高级人士组成,聚集了一大批优秀人才,他们学有专长,知识和经验丰富,政治参与积极性高,这是协商民主实践中的宝贵财富。
三、参政党参与协商民主的功能作用。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参政党参与协商民主在促进政治发展、提高执政党执政水平、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一是推动有序政治参与,促进政治民主化。一般认为影响政治参与有序性的因素有:参与主体的组织化程度和政治成熟程度、参与的制度化程度、参与渠道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参与的形式与内容。与人民政协其他协商主体相比,参政党组织化、政治成熟程度更高,有较好的制度保障和较为畅通的参与渠道,通过参政党参与协商民主,可以有效推动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促进政治民主化。二是通过协商民主听取意见,接受监督,有助于党和国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参政党参与协商民主不仅可以实行于决策之前,也可以实行于决策之中,使民主参与能够贯彻于决策的全过程,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使党和政府事业顺利发展,有利于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三是表达利益诉求,维护社会和谐。通过协商民主,参政党可以反映其成员及其联系的群众和特定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并通过调研、党内协商讨论等方式进行利益诉求的有效整合,最终经协商民主渠道进行政治表达。这种利益诉求的整合与表达,使执政党的执政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凝聚民智,有利于消除不稳定、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保证。
四、进一步促进参政党参与协商民主的建议。
一要进一步细化协商内容。《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指出,协商内容包括,“中共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委员会的重要文件;宪法和重要法律的修改建议;国家领导人的建议人选;关于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关系国家全局的一些重大问题;通报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并听取意见,以及其他需要同民主党派协商的重要问题等”。我们认为这些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如对哪些属于“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决定”、哪些属于“关系国家全局的一些重大问题”、哪些属于“需要通报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哪些属于“需要同民主党派协商的重要问题”等进一步加以明晰,使其更具操作性。
二要进一步规范协商形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共产党在政协同民主党派协商的具体形式包括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等。我们认为应当对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协商形式,对采取某一协商形式有哪些具体的要求等问题要出台更为具体的操作性办法,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三要进一步完善协商程序制度。要完善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制度,对协商议题由谁提出、由谁确定、以什么方式提出以及临时性协商议题等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完善协商议题的通报制度,协商议题由谁通报协商主体、什么时间通报等问题要作出具体规定;完善协商主体的知情制度,要对协商准备阶段要协商主体的知情、协商主体的调查研究工作作出规定,充分保障协商主体的知情权;完善协商意见的反馈制度,要对协商意见反馈时间、效果等问题要作出明确规定。
四要进一步完善评价监督制度。中央层面要制定全面系统、具有指导性、操作性的评价监督制度,对协商民主主体进行有效的测量评价。对于协商中存在的未能将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敷衍应付、不反馈或不积极反馈等问题要出台具体的制约措施;对于积极参与协商、对协商作出贡献的要有具体的激励措施。要对协商民主的各项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现有的协商方式、内容和程序是否完善、合理、具有操作性,运行机制是否健全等问题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民盟浙江省委会秘书长 汪传凯
责任编辑:冯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