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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协商主体建设,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发展

来源:中国民主同盟网站 http://www.mmzy.org.cn [大] [小] 2014-01-22

 中共十八大报告首次确认“协商民主”概念,明确要求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这是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最富有新意、最具有高度的论述,表明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提出了新的期待和新的要求,为新时期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指明了方向。笔者认为,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协商主体建设,是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发展,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精神的基本问题。
        一、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协商主体及其角色定位
       主体是事务的主要部分,是事务进行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也是一事务区别于其它事务的核心之处。因此,在讨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时,有必要首先弄清参加协商的主体及其角色定位。
       十八大尽管正式确认了“协商民主”概念,但并没有明确阐述协商民主的内涵,也没有具体说明参与各类协商民主的主体。“目前,在我国协商主体如何确定,比较明确的说法是中央2005年五号文件提出的执政党和参政党。” 2006年,中央五号文件对“协商民主”主体的阐述则是“人民内部各方面”。这一概念有着丰富的内涵,它不仅包括了“人民”中的一切个体,更涵盖了“人民范围”内的一切阶层、党派、集团甚至“势力”。
       人民政协是实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也是我国实施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因此,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但是,目前无论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概念,还是对人民政协协商主体的研究都还处于起步阶段。有些研究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等同于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也有研究认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包含了人民政协的全部职能,即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笔者认为,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界定为“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内部各个方面,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个平台上,依法就国家和地方现代化建设中涉及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平等、理性、充分沟通,以达成共识、形成重要公共决策的实践活动”是可以接受的。从这个界定来看,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主体沿袭了2006年五号文件对协商民主主体的阐述,即“人民内部各个方面”,并强调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如前所述,这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
       政协章程对政治协商及其主体有比较明确的阐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这说明,政治协商的提议者和参加者包含了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民族各界人士的代表。虽然不能把政治协商等同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但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一种形式,而且是最重要的形式。因此,政治协商的主体相当于就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主体。这个主体基本上包含了人民政协的各个组成部分,并增加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和人民政协本身。至此,我们虽然不能说弄清了“人民内部各个方面”的全部,但至少已经弄清了它的主要方面。
       显然,“人民内部各个方面”的主要方面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中的角色定位是不同的。“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当然首先也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因此,中国共产党必然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中占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是协商的发起者和决策者。除此以外,在我国的政治体系中,人大是立法机关,政府是行政机关。毫无疑问,他们在相关领域的协商中居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与此相对应,人民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民族各界人士在我国整个政治体系中并非“权力机关”。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运行中,它们尽管也有权利“提议”(如在政治协商中,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是政协章程明确规定的“提议者”),但它们并不是协商结果的最终决定者和承担者,因此不可能在协商中居主导地位、发挥主导作用,而只能居于参与地位、发挥参与作用。
        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协商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就要深入开发其主体功能,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如前所述,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涉及主体十分广泛。政党、人大、政府、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都可以纳入到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范畴,成为协商的主体。为便于分析,本文把政党、人大、政府等在协商中居于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的方面称为“主导方面”,而把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其他方面称为“参与方面”。
        从理论上说,协商民主的基本含义就是协商主体通过协商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施行的民主形式,理想的协商民主应该是一种“利益博弈型”的民主。要承担起协商中的博弈职能,协商主体应该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具有平等的身份和权利。没有平等的权利,就很难称其为“协商”。其次,代表不同的利益并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没有协商主体通过完善的体制机制充分表达、交流各自主张和要求,也很难称其为“协商”。第三,形成协商结果并促进其实施。在不同利益主体讨价还价的博弈中达成妥协,形成有利于共同的整体利益充分实现、个体的不同利益得到充分照顾的制度规则和公共政策,并且在这样的制度规则和公共政策的运行中能够经由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使之不断矫正和完善。有协商无结果,协商就失去了意义,所以,协商民主必须形成民主决策并实施,最终得以实现各协商主体所要求的利益。
        近年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取得了很大发展。但是我们也看到,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主体发育尚不成熟,在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民主协商中其主体尚不清晰,功能和职责尚未明确。如,在不同层次的协商活动,与谁协商、谁来牵头开展协商活动、参与协商的各方需要做什么准备、谁来监督协商结果的落实等均缺乏明确而可操作的规定。有学者在研究上海市政治协商主体后发现:“上海在政治协商主体建设上并不充分,相对而言政府最优、人大其次、政党再次,而民主党派和团体尚未真正发育。”上海作为人民政协工作开展较好的城市,政治协商主体发育尚且如此,全国和其它省市政治协商主体发育可见一斑。
       总体上来说,目前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协商主体建设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主导方面的协商主体协商意识淡薄。这主要表现为:在一些地方,协商主导方面的协商意愿不强,对一些重大问题、重要方面提交人民政协开展民主协商的重要性认识不统一;协商前,向人民政协提交协商议题的时间不确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协商过程中,对参与方面的意见建议没有充分尊重,流于程序上的往来;对协商成果的处理不规范,即便是有较高价值的意见建议也会被束之高阁等等。由于协商意识淡薄,导致主导方面对通过人民政协开展民主协商重视不够、支持不足,使得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常常表现为形式化、仪式化、作秀化。
      其次,参与方面的协商主体协商能力欠缺。这主要表现为:利益整合能力不足,不能真正代表各个阶层或某一阶层的利益和诉求;资源和信息占有不足,在协商中要么缺乏独到科学的见解,要么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协商工作机制不健全,缺乏参与协商的计划性和连续性等等。这些不足,制约了参与方面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中作用的发挥。正如有些学者所说:“最近一些年人民政协和多党合作事业发展的状况表明,现在的问题早已经不是有没有机会发挥作用的问题,而是能不能发挥好作用、把应有的作用发挥到位的问题。”
       再次,由于前两个方面的原因,协商主体虽然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地位,但在实践中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现阶段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国家的重大决策首先是在执政党决策层内部协商民主的产物,也是包括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在内的各种形式的协商民主的产物,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决策权力相对集中于执政党的领导机关,当其作为决策主体向执政党外社会各方面征询意见时,基本上以政策咨询为主。”这种以政策咨询为主的协商,显然限制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作用的发挥,也不能充分激发协商主体对参与人民政协民主协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协商主体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在于:首先,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地位比较模糊,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使得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处于强势的一方在制定政策时可以不经过人民政协协商。其次,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协商机制不健全,协商什么、与谁协商、何时何地协商、如何协商、协商结果怎么处置等都没有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再次,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协商主体建设长期缺乏必要重视。虽然协商民主概念得到了确认,但是各类协商民主的主体仍然不明确,建设就更加乏善可陈。
       三、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协商主体建设的建议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发展有赖于协商主体的培育,有赖于协商主体作用的发挥。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就要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协商主体建设。
       第一,明确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法律地位,增强协商主体使命感。要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总体布局,明确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法律地位;要认真研究人民政协的政策文件与宪法法律的有效衔接,将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规则和政府的工作规则;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不断提升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地位,由“我要协商”向“要我协商”转变。只有在法律上明确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地位和作用,使各个主体正确认识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内涵,才能增强其参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才能使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得到各方支持和拥护。
       第二,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协商程序,确保协商主体地位平等。程序一般是指人们为了完成某项任务或达到某个目标而预先设定好的顺序、方式和步骤。有学者认为,真正的协商民主是尊重合理程序,坚持程序正义,并将程序看作决策获得合法性的根本要求,协商民主是一种程序民主。我国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在较长的时期中,比较重视人民当家作主(实质民主),对如何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程序民主)缺乏关注。因此,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要不断完善程序,要明确规定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程序,如什么样的协商议题应该由谁在什么时候提出、哪些主体以什么方式参与协商、协商中的意见建议及协商结果怎么处置等。只有在程序和机制上做到尽善尽美,才能弥补各协商主体事实不平等的缺憾。
       第三,高度重视协商主体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协商主体协商能力。协商能力既包括协商意识,也包括利益整合能力和表达能力以及对协商成果的运行能力。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中既要加强主导方面的能力建设,也要加强参与方面的能力建设。主导方面,主要是加强协商意识培养,提高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视程度,培育勇于纳谏的胸怀。参与方面则重在利益整合能力和表达能力的培养,同时也要强调对协商结果的监督能力。
       第四,丰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形式,发挥人民政协特殊作用。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参与协商的重要主体,在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中处于特殊地位。人民政协最有条件成为现行体制内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的最大的民主平台。要抓紧研究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性质定位、任务要求、工作内容、机构设置、人员调配以及开展工作的方式方法,真正把人民政协建设成为广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和主要平台,从而在实质步骤上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
       第五,努力探索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新领域,不断培育新的协商主体。改革开放以来,在传统的人民团体之外产生了大量的民间性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部分中介组织以及社区活动团体等新社会组织。按照现行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范畴,这些新社会组织缺乏以团体名义参与协商的渠道。随着这些新社会组织的发展,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有必要把它们纳入协商主体的范畴,使它们的利益诉求能够通过政协这个渠道反映到公共政策的制定中来。这既是人民政协真正成为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要求,也是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要求。
       总之,深深扎根于中国的大地上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符合世界民主政治发展潮流,反映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显著的优越性。要进一步完善这一重要的民主形式,需要明确协商主体的功能和作用,推进协商主体的建设和发展,以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的重要作用。(作者:民盟江苏省委副主委  吴胜兴)

责任编辑:曹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