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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参与中国法治建设的三个维度

来源:中国民主同盟网站 http://www.mmzy.org.cn [大] [小] 2015-11-30

  
照片1:1949年10月,时任民盟中央副主席的沈钧儒、史良分别担任新中国首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司法部长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构成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盟责无旁贷,大有作为。

  回顾历史不难发现,促进法治建设在民盟履职过程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早在1941年民盟成立不久,就发表了对时局主张的“十大纲领”,提出应“厉行法治”的政治理想;新中国成立前夕,民盟中央领导直接参与制定人民政协组织法、中央政府组织法和“共同纲领”;新中国首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司法部部长均由民盟领导人担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治地位的不断提高和法治建设的快速推进,民盟参与法治建设的渠道更加多样、次数更加频繁、建议更加深入。归结起来,民盟作为参政党主要在从三个维度参与了中国法治进程,并将继续发挥作用。

  就“法”参政,将法律法规制定、执行作为参政议政的直接对象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规定,民主党派参政包括“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政治协商的内容包括“宪法和重大法律的修改建议”。围绕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执行建言献策,成为民盟促进法治建设的主要形式。

  一是通过高层协商会、座谈会,提交政策建议信以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渠道,就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开展立法修法等提出意见建议。比如,在1982年修改《宪法》时,一些民盟前辈参加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并发动全盟对宪法草案进行讨论、反映意见,就知识分子地位和作用专门提出了建议,最终使宪法《序言》中体现出知识分子和工人农民一样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依靠力量这一重要内容。“82宪法”公布后,民盟中央随即向全盟发出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新宪法的号召,并组织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解读。

  民盟教育界成员众多,特别重视通过立法促进教育改革发展,对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法等的制定和修改都提出了很多意见建议。1986年通过的《义务教育法》,基本上体现了民盟多次提出的“普及义务教育”和“应把提高全民族素质作为教育的根本目的”的建议。2005年前后,民盟中央重点围绕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等问题深入调研,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不少建议被《义务教育法》修订时吸纳。1995年3月、1997年3月,民盟中央分别在全国政协大会上作题为《依法治教,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依法保证对教育的投入,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根本保证》的口头发言,不断强调法治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2006年,民盟中央提出加快工读教育单独立法,明确其特殊性质;2008年,民盟中央提出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完善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产权、合理回报等;2009年,民盟中央提出现行职业教育法与发展需要不相适应,应尽快修改《职业教育法》;2010年,民盟中央提出对高等教育领域原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和修正;2015年,民盟中央提出尽快推进我国《特殊教育法》立法程序,制定专门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这些建议被相关部门吸纳,并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助推法治建设不断向纵深迈进。

  长期以来,民盟中央根据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分别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企业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著作权法、环境保护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讨,广泛收集意见建议,提供有关部门参考。同时,民盟还通过多种途径以党派名义单独提出不少立法、修法建议,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国家“五位一体”建设的各个方面。比如,2005年提出农业保险法立法的操作步骤和具体建议,2007年建议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列入立法计划,2008年提出及早出台符合国情的《生态环境补偿条例》、《生态环境补偿法》,2009年建议尽快制定《反垄断法》配套规章制度、提高其可操作性,2010年建议修订《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和预防矫治制度,2011年提出加快修订《民办非企业条例》、允许民办养老机构适当赢利和分红,2012年提出尽快制定《医疗保险条例》、《医疗救助条例》等、推进医疗卫生事业法制建设,2014年建议加快研究制定《服务进出口管理条例》、规范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管理等。2015年民盟中央关注的是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后的法律援助等问题。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多年来,民盟不断发挥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积极反映广大盟员和所联系知识分子在立法、修法方面特别是在教育、科技等自身优势领域的建议,促进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如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任务更加繁重,尤其需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参政党,必须整合各类人才资源,着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着重就加强宪法实施、建设法治政府、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等重大问题,认真选好议政建言课题,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努力使立法建言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之有度、言之有物。

  二是充分发挥盟员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约人员的协商和监督作用。目前,盟员中担任各级人大代表2764人、各级政协委员14647人。他们以高度责任感提出涉法的议案提案,就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建言献策,是民盟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比如,2014年3月,民盟组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关于加强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提案》,是第一份关于反恐立法的提案,广受社会关注,也充分体现了盟员的高度政治敏锐性和社会责任感。

  特约人员制度是参政党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参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重要途径。目前,民盟担任省级以上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等特约工作的盟员约400余人。民盟正在积极完善盟内相关制度规定,支持这些盟员充分行使监督权利,通过多种形式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照片2:1999年3月,民盟中央在全国政协九届二次会议上提交《关于加大投资力度,依法治理黄河的建议》

  用“法”参政,将法治思维融入参政议政意见建议之中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石。参政党必须秉持法治思维,切实提高使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参政议政的能力,善于从法治视角认识和分析国家改革、治理中的难题,既推动改革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合理解决,也促进国家法治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一是积极从法治层面出主意、想办法。比如,1999年3月,被列为“一号提案”的民盟中央《关于加大投资力度,依法治理黄河的建议》,针对黄河断流日益严重、沿黄地区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等问题,提出黄河治理开发必须依法有序进行,应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统筹黄河上下游、左右岸、地区与部门利益等建议。这些建议在日后的治黄实践中陆续得到落实。国务院2006年颁布了《黄河水量调度条例》,使黄河水量调度管理步入法治化轨道。2003年3月,民盟中央在全国政协大会上提交《关于加强城市灾害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的提案》,建议尽快开展城市灾害应急管理的立法研究。两个月后,部分省市爆发了较大规模“非典”疫情,这份提案以适度的前瞻性和高度的可操作性,为应对“非典”疫情提供了不可低估的参考意见。2006年,民盟中央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关于加强海岛管理、开发、建设和保护的政策建议》,针对我国海岛管理缺乏法律依据的现状,建议从战略高度重视海岛的法规体系建设,制定海岛管理、开发、建设和保护法规,直接催生了《海岛保护法》立法,使我国海岛得到了法律的庄严维护。

  二是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法律宣讲等社会服务活动。多年来,民盟各级组织和广大盟员持续开展法律咨询、法律讲座、法律援助等活动,为我国法治实践增砖添瓦。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民盟监狱帮教工作。各级民盟组织与司法部门紧密配合,在监狱、戒毒所、看守所等场所,相继开展了结对帮教、法律援助、合作共建法制教育基地等活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如今,民盟正在全面推广“黄丝带帮教计划”,进一步拓展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广泛参与社会管理与创新实践,努力将其打造成为社会服务新品牌。同时,发挥民盟组织和盟员优势,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盟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围绕法治建设参政议政、服务社会,发挥盟员中法律专业人才的作用尤为重要。目前,有69位盟员在人民法院、检察院中担任处级以上职务,还有诸多从事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律师等法律工作的盟员。民盟中央鼓励、支持和引导他们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立足本职岗位履职尽责,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专业诉讼等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并为制定更加科学严谨的法律法规出谋划策、贡献智慧。

  依“法”参政,在法律赋予的范围和相关制度框架内履职

  参政党根据宪法法律、政协章程和有关政策要求,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全国政协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提案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目前,我国多党合作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中共中央文件为主体、以相关配套意见为补充的制度体系,实现了政党协商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序可循。有学者将上述协商民主制度规定视为一种“软法”,即非经立法程序制定但具有隐涵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这一判断值得参考。

  一是从健全法律法规、制度规章方面促进多党合作事业持续发展。长期以来的多党合作实践启示我们:要坚持和完善好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必须加强相关法律制度保障,推进其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依循这一工作思路,一批关于政协工作、统战工作的重要制度和文件不断出台,这都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在包括民盟在内的各民主党派共同参与研究下制定的。譬如,上世纪80年代初,一些民盟领导在修改政协章程委员会中担任不同职务,发挥了积极作用。2003年,就政协章程修改,民盟中央提出要注重吸收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新经验,增加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等内容,使章程更加丰富和充实。2004年,为总结《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文件实施15年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民盟中央提出扩大党派知情范围和参与程度,制定政治协商相应制度等建议,并就从政人员、特约人员的举荐、选拔,党派成员的职级待遇、工作条件提出了意见。2006年,民盟中央在政协提案中建议加强协商规范,细化监督职能,建立参政议政制度,使政治协商真正落到实处。2014年,民盟中央在高层协商中,提出应在宪法中明确协商民主的地位、主体、形式和程序,保障协商民主有效运行……这些建议在推动多党合作事业法治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在宪法、法律和制度框架内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首先是遵法守法。民盟章程就规定,民盟一切活动以宪法为根本准则,在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按照政治自由、组织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开展工作。作为盟员,如果连遵法守法都做不到的话,也不可能成为合格的参政党成员。作为参政党成员,要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通过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行使民主权利、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始终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也是参政党参与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重要体现。其次是履职尽责。多党合作相关立法、制度和文件对民主党派的性质、地位、作用进行了界定,并对政治协商或政党协商的原则、内容、形式、参加人员、程序、成果落实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作为参政党,就要依“法”参政,在法律和制度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好权利、履行好职责,通过政协提案、社情民意、党派“直通车”、协商座谈会等渠道,建有用之言,献务实之策,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做出更大贡献。(作者:周荣)

责任编辑: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