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制度的提案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大量的矛盾纠纷以诉讼形式出现,法院案件呈井喷式增长,各级司法办案机关经常被当作对立面,涉法涉诉信访量居高不下。尤其是对判决后的答疑和执行不到位等情况,各级司法办案机关虽然对涉诉信访投入很大,却很难从根本扭转涉诉信访形势。2015年6月,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为实行社会第三方参与矛盾化解提供了方向指引和制度保障。第三方介入机制顺应了信访者的心理期盼,增强了信访者对法律公信力的认可,有利于促进办案机关更好地履职,实效已为部分地区实践所证明。
为健全社会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制度,建议:
1.扩大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矛盾化解工作的第三方主体范围。参与矛盾化解工作的主体应有广泛性,涵盖社会的多个层次和领域。选拔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的五个基本条件:一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二是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比较熟悉;三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公正正派,具有奉献精神;四是熟悉本地区社情民意,具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会做群众工作;五是工作耐心、细致、乐于助人,具有一定的调解能力。重点选择六类人员:一是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二是一些具有较高威望、有较强群众基础和工作能力的机关、乡镇、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和老同志;三是当事人所在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是为信访人所认可且威望较高、公道正派的人员;五是对事件来龙去脉熟悉的人员;六是中立的、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法学专家、心理咨询师、鉴定人员。
2.强化对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组织领导。建议以政府为主导,分类建立第三方人员名册,在信访部门内部成立协调联络机构,统筹安排工作。个案化解工作中第三方人员的确定,采取接受信访部门随机抽取或信访人自主选取的方式,从第三方人员名册中选定,以保证“依法、公正、中立”原则的实现。
3.明确第三方介入案件适用范围。只有在调解遇到较大困难,单靠案件处理机关难以化解矛盾时才需要引入。一是案件处理履行完所有诉讼程序,信访人仍然不服司法机关处理决定,进入信访案件终结程序的;二是信访人与作出决定的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认识存在重大分歧,久诉不息的;三是经办案人员多次释法析理,信访人对正确的原处理决定不服,并具有重复信访倾向的;四是因信访人心理上的偏执而对法律法规产生认识偏差,不接受办案人员解释疏导的;五是办案机关认为有必要引入第三方介入的其他情形。
4.注重第三方参与的工作方式和方法。根据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建议设置释法组、监督组、疏导组。根据案件数量情况,三个小组配置一定人员,每组各随机抽一人参与化解矛盾工作。释法组由资深律师和法学会专家等人组成,负责向信访人提供法律援助和释法说理;监督组由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组成,负责对办案机关进行监督;疏导组由有一定声望、擅长化解矛盾的社会人士、心理咨询师、退休老同志等组成,负责对信访人进行情感疏导。在案件办理的多个阶段,以第三方参与为平台,运用参与接访、公开审查、心理疏导、法律咨询等方式,增加案件办理的透明度,架起办案机关与信访人理解与沟通的桥梁,发挥办案机关信访部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作用。
责任编辑:石丰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