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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好资管新规,防范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提案

来源:中国民主同盟网站 日期:2019-02-28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

自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实施以来,刚性兑付、多层嵌套、资金池操作等资管行业内部的顽疾得到了有效遏制,为我国资管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但在新规落地和金融机构具体实践中也出现一些问题:

一是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资管新规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按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如出现冲突,以《信托法》《基金法》等法律优先。资管新规内容上虽与《信托法》《基金法》等规定一致,但在具体操作层面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需进一步细化衔接。如新规规定,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应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而《基金法》明确规定实际投向违反合同约定的,必须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无任何豁免条款。

二是非银收缩过快对实体经济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资管新规发布后,虽设置了一定过渡期,但多年积累形成存量非标规模较大,金融机构为了如期满足资管新规的要求而主动调整资产结构的行为,再加上其它融资渠道不能同步跟上,带来了社融增速较快收缩,并对企业的正常融资需求和实体经济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产生较大影响的主要为两条:一是非标资产占比不得超过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二是非标资产期限匹配的要求虽然长远看有利于控制非银机构的金融风险,但实际操作非标资产以长期限为主,而需求方以短期限为主,资管机构作为金融中介难以匹配供需,只能被动压缩非标规模。

三是分业监管框架下的监管公平性差异。资管新规实施后,银行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都属于资产管理机构,很多产品在本质上属性接近或相同。但在目前分业监管框架下,由于监管机构不同,对同类型资管产品的监管实施尺度有区别,监管公平性存在差异。如资管新规要求摊余成本法仅限封闭式产品可以使用,具体执行中,对于同属现金管理类资管产品,证监会要求新发货币基金须从摊余成本法改为市值法,而人民银行允许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暂参照货币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为更好地实现促进资管行业规范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和支持实体经济的目标,建议:

1.完善立法,确保相关规定的一致性。现行《信托法》颁布于18年前、《基金法》修订于4年前,而我国资管行业已发生巨大变化。建议研究修订相关法律,配套跟进资管新规等类似规定,确保上、下位法的一致性。同时有关部门进一步梳理并做好衔接,保障资管新规的落实推进,更好地指导今后资管行业发展。

2.做好配套安排,降低对实体经济冲击。充分考虑实体经济尤其是民营企业承受能力,研究评估适当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的可行性,以实现非银机构渐进有序地压降现有非标规模,避免短期内对实体经济过度冲击;在非银机构收缩较快、货币政策向企业末端传导不畅的情况下,加大财政政策力度,如提前发放地方政府专项债、增强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实体力度等措施,及时对冲非银收缩的负面影响;探索设立非标资产转化为标准化资产的评级、估值和交易等官方标准,促进非标资产向标准化资产转化和市场化交易,增加市场流动性,帮助金融机构做好资产负债匹配,更好满足投融资两端不同市场主体的需求。

3.加强监管协调,尽快实现监管一致。资管新规作为行业的重要顶层设计,在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环境下,监管机构间应进一步加强监管协调,对不同机构的同类业务、同种产品逐渐统一监管标准。这不但有利于营造不同金融机构间公平、公开的监管环境,更有利于逐步减少直至消除监管套利,削减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成本,降低实体企业融资成本。

责任编辑:石丰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