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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疫苗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机制的提案

来源:中国民主同盟网站 日期:2019-02-28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

免疫接种是抵御传染性疾病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基于受种者的身体差异性,约有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二的注射者会产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产生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因疫苗生产、销售厂商过失也会导致疫苗质量问题,带来疫苗预防潜在的疾病风险。如去年发生的吉林长春长生生物疫苗案件,成为非常严重的公共卫生事故之一。我国目前每年疫苗产能超过10亿剂,年接种量达到7亿剂,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数量很大。政府赔偿金额有限,企业赔偿担责压力巨大,建立全国层面的疫苗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机制势在必行。

2016年4月,国务院修订发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明确提出“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北京、广东、广西等地已开始逐步建立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按照管理条例的规定,政府补偿特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后产生的不良反应,但是并不包括疫苗质量不合格以及接种不规范导致不良反应的情形,疫苗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害只能由厂家负责赔偿。

为此,建议:

1.推进疫苗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全覆盖。由行政机关、医疗机构与疫苗生产商共同承担疫苗安全事故的责任,推动疫苗在更大范围纳入保险保障体系,对接种疫苗不良反应发病患者提供及时救济与治疗。改自愿为强制,政府和企业为接种者投保责任保险,疫苗生产商为疫苗质量投保,公共卫生部门为接种行为购买保险,而在储存、运输和接种环节,相关机构通过责任险形式为疫苗风险兜底。如果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不合规管理而导致疫苗质量不合格,保险公司免责,以此倒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2.设立疫苗救济基金。基金由疫苗特别税收和财政补贴等筹集,制定疫苗赔偿标准与明细,扩大赔偿救济范围。可借鉴美国实施的“全国疫苗伤害补偿计划”,该补偿计划的经费来源于每剂疫苗0.75美元的特别消费税,只要患者接种疫苗受到伤害,且接种疫苗被列入该计划的“疫苗伤害表”中,受害者提出申请并提供接种证据,就可以获得补偿。

3.建立疫苗保险理赔快捷模式,实现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数据共享,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交互,强化医疗过程管控,优化医疗资源的合理使用,实现商业医疗保险即时结算。

责任编辑:石丰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