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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博士招生专项计划,促进创新型企业与一流高校合作的提案

来源:中国民主同盟网站 日期:2019-02-28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

近年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为重要政策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强调,“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多次印发相关政策文件,教育部也先后出台《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教研〔2009〕5号)和《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和工程研究院所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发〔2010〕4号)。经过近十年的试点探索,“联合招生、合作培养、双重管理、资源(成果)共享”的基本模式和制度体系逐步完善,联合培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就业人员中博士占比还太低,博士招生人数不足。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之间存在“两张皮”现象,产学研深度融合发展、优质教育资源共享还面临一系列制约因素:

一是博士生教育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统筹融合、良性互动模式尚未根本确立,战略性新兴行业对高层次人才日益增长的需求与博士生教育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

二是创新型企业参与办学积极性不高,“学校热、企业冷”的校企合作问题普遍存在,创新型企业与一流高校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合作模式尚未形成,联合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不畅、整合动力不足、新旧动能转换不顺。

三是缺乏体现创新型企业作为重要办学主体、引导创新型企业参与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政策供给,教育主管部门、创新型企业与一流高校各负其责、协同共进的发展格局尚未健全。

为了充分发挥创新型企业和一流高校的资源优势,化解拔尖创新人才供给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重大结构性矛盾,建议:

1.设立创新型企业与一流高校联合培养博士专项计划。教育主管部门应在国家招生计划中单列专项计划,专门用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与一流高校联合培养博士生试点工作,引导定向支持的创新型企业主动与一流高校联合开展博士生培养探索与实践,促进双方进行高起点、宽领域、全方位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2.明确创新型企业与一流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范围与要求。创新型企业的整体科技水平或重点科研领域应在同行业中居于领先地位,具有行业示范性和引领性作用,并承担省部级以上重大重点研发计划、科研项目;应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高端智库、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应与一流高校建立良好的前期合作,已签署实质性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合作协议、已有联合培养博士或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工作基础,且已有成功实践的经验。

3.探索建立创新型企业与一流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模式。以联合培养为基础,充分整合创新型企业和一流大学的优质资源服务于高层次人才培养,形成教育、科研、管理合力。博士生招生、学位授予主要由高校负责,企业参与招生和学位授予相关工作。企业和高校共同承担博士生培养工作,实施双导师制,原则上课程环节由高校承担,科研实践环节可在企业完成,科研成果由创新型企业和一流大学共享。博士生在校期间的培养成本按国家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在企业期间的费用由企业承担,享受相应税收减免优惠。

4.鼓励联合开设交叉新兴学科和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在取得相应学科博士学位授权资格的前提下,允许创新型企业与一流高校协调并自主设置学科方向或培养项目,特别是“中国制造2025”相关工程领域人才培养项目,构筑拔尖创新人才和科学研究新的合作平台,开展战略性、原创性科学研究,产出具有引领性、标志性的科研成果,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

责任编辑:石丰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