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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发言之三:健全绿色金融体系 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来源:中国民主同盟网站

日期:2023-03-01

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是实现“双碳”战略的重要保障。自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首次提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以来,我国绿色金融迅速发展,监管部门不断完善绿色金融顶层设计,深入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践,在标准制定、激励机制、产品创新、地方试点和国际合作等领域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绩。我国成为全球首个建立系统性绿色金融政策框架的国家,也是全球最大的绿色金融市场之一。据央行公布,2022年三季度末,我国本外币的绿色贷款余额20.9万亿元,同比增长41.4%,存量规模居世界第一;2022年我国境内绿色债券发行规模达8720.16亿元,同比增长43.35%,存量规模1.54万亿元;2021年,我国主要银行的绿色信贷项目所降低的能耗相当于4亿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当量超过7亿吨。

据有关单位测算,到2060年,为实现“双碳”目标,我国绿色和低碳的投资需求将达到约139万亿元,年均约3.5万亿元,约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6.7%,绿色财政投入的长期资金缺口每年将超过1.6万亿元。金融机构将在“双碳”相关的金融服务中发现极为重要的业务成长机遇,如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绿色私募股权投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绿色保险等。“双碳”战略的落地践行,会从需求和供给两方面大大提升绿色金融的发展潜力。

但当前,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

一是绿色金融全国性法律立法缺位。国内虽有深圳在2021年3月正式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上海浦东在2022年6月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但均为地方立法,要进一步推动绿色金融发展,需抓紧制定绿色金融全国性法律。

二是绿色金融标准存在着体系缺乏整体性、标准内容不统一、认证机制不一致等问题。尽管2022年10月国务院九部门联合发布《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强化了双碳计量相关顶层设计,但一方面区域协同标准实施机制缺失,难以满足不同地区对实施“双碳”基础标准的特色需求;另一方面包括细分绿色行业、活动、项目和资产的界定标准、认证要求等绿色金融标准与国际社会仍存在差异。

三是绿色金融与环境信息披露未协同发展。近年来,国内外环境信息披露的框架逐步趋同,绿色金融与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逐渐明晰。国内虽然针对上市企业和发债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出台了规范性要求,但绿色金融发展与环境信息披露建设所需的基础数据缺乏、科技支撑和能力建设有待加强等问题仍然存在,且地区、行业和企业层面也没有制定统一的碳排放信息披露框架,导致碳排放数据造假和“漂绿”“洗绿”等问题时有发生。

四是金融机构科技能力不足阻碍了绿色金融质的突破。国家尚未制定针对绿色金融科技发展的指导方针。目前,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业务流程管理、合规风控等金融科技应用场景的需求显著增多,这种变化趋势对于信息处理的时效性、精准度、整合度等提出更高要求,而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科技的资源投入不足,针对信息透明度、可用性及可追溯性问题的金融技术创新和应用较为缺乏。

五是绿色金融产品战略性开发仍有不足。我国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产品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与碳足迹挂钩的绿色金融产品很少,碳市场和碳金融产品在配置金融资源中的作用十分有限,碳市场对外开放度还很低。支持绿色转型的金融工具研发也处于探索阶段。

六是绿色产业要素配置滞后,业态发展结构不平衡。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处在起步阶段,金融业态发展欠均衡,绿色指数产品等多元化的产品类别还不普及,尚未推出诸如绿债期权等金融产品。同时,国家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发挥领导作用缺乏抓手,在全球碳市场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不足。

为构建符合碳中和目标要求的绿色金融体系,我们建议:

一、健全绿色金融法律体系强化绿色金融法治保障加快绿色金融顶层设计,有序推动绿色金融专门立法的出台,明确绿色金融发展的原则、目标、标准、责任承担及防范制度等,强化金融管理部门与各级政府建立绿色金融发展规划与绿色产业规划之间的协调机制。同时,深化绿色金融地方立法探索,与国家专属立法事项保持立法错位,重点突破国家绿色金融政策落地的法律障碍,完善各方面的配套支持政策,解决绿色金融领域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投融资成本较高等现实难题。

二、建设与国际接轨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规范绿色金融业务绿色金融标准既要在纵向上兼容国际规则,保证国内规则上下位阶的统一,也要兼顾横向的部门规则协调与衔接。应加快完善与绿色金融产品设计相关的碳排放监测、数据管理、核算、核查、报告与评估等国家基础通用标准的修订,准确引导资源配置,保障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积极推动国家绿色金融标准化建设,逐步推动信贷、债券、基金、衍生品等绿色金融产品、绿色项目标准建设。鼓励国内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构建符合区域发展特色的高标准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三、健全绿色信息披露和共享机制强化绿色金融监管打通产业部门和金融部门间的环境和气候数据共享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推动金融机构对高碳资产的敞口和主要资产的碳足迹进行计算和披露,提出对金融机构开展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其中应包括对金融机构持有的绿色、棕色资产的信息以及这些资产和主要资产的碳足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数据库等基础设施,扩充、整合、校对已有的数据资源,搭建共享的标准化平台。强化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防范“飘绿”“洗绿”风险。

四、加速金融科技耦合,用数字管理赋能绿色金融。不断扩大金融科技在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绿色金融方面运用的广度和深度,包括绿色资产识别、数据与量化、认证与溯源、风险与能效管理、信息披露与共享平台等环节。如,推动金融科技在监管政策工具服务、企业碳中和行政服务、气候风险分析等细分领域的应用;运用人工智能、物联网触达等技术识别项目和资产描述的绿色低碳属性;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实时监控,计算项目和资产的环境效益,量化项目的真实环境贡献。

五、强化绿色低碳投融资激励机制,持续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构建多层次的绿色金融产品体系,打造绿色信贷、绿色租赁、绿色信托、绿色基金、绿色消费、绿色保险等门类齐全的服务体系,不断推进产品创新,促进碳金融市场的活跃程度和流动性。保持政策延续性,持续推动发行碳中和债券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鼓励发展私募股权、风险投资等风险包容性较大的金融产品,针对性解决高碳企业普遍存在的杠杆率过高和抵押物不足问题。同时,应加强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协同配合,形成政策合力,构建可持续绿色金融助力绿色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

六、完善绿色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加大对外交流和参与力度。积极培育绿色金融发展新动能,大力引进境内外持牌金融机构、绿色专营机构、研究机构及国际绿色金融组织,加快建设登记、托管、征信等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充分发挥绿色交易所提供长期的市场信号作用,加快推进全国自愿减排碳交易中心和绿色项目库、绿色债务融资一级市场建设,加快推动北京绿色交易所建设成为面向全球的国家级绿色交易所。尽快组建国家级政策性绿色银行,可以由中央政府投资一部分并吸收社会资本参与,鼓励自主开发绿色金融产品、发行绿色债券以及其它绿色投资偏好的业务经营。积极参与多双边平台及合作机制,鼓励我国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国际绿色投资和绿色治理规则制定,提升国际社会对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标准、产品、市场的认可和参与程度。

责任编辑:石丰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