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 本院名称为“民盟中央美术院”。 |
| 第二条: | 本院系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领导的,由民盟盟员美术家为主体组建的非营利性文化机构。 |
| 第三条: | 本院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与发展具有时代精神的美术事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盟内美术人才,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中华民族的文化建设贡献力量。 |
| 第四条: | 本院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 |
| 一、 | 配合国家及民盟重大节日、纪念日,开展美术活动,扩大社会影响; |
| 二、 | 联系并团结民盟全国各地美术组织,发挥文化领域特长优势,为履行参政党职能服务; |
| 三、 | 积极培养和推介民盟优秀中青年美术家; |
| 四、 | 适应文化市场需求,推动民盟美术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
第六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是:
| 一、 | 举办美术展览及有关研讨会; |
| 二、 | 组织美术家采风、写生、交流、创作; |
| 三、 | 以美术为纽带,开展同国内外美术机构、美术家的联谊与学术交流; |
| 四、 | 表彰成绩突出的美术家; |
| 五、 | 编辑出版画册、院刊及其他学术刊物; |
| 六、 | 组织民盟各地美术组织之间开展创作、交流活动; |
| 七、 | 积极开展、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
第六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是:
| 第七条: | 本院设名誉院长若干人。 |
| 第八条: | 本院设顾问若干人。 |
| 第九条: | 本院设院长一人,常务院长若干人,负责全院领导和组织工作。 |
| 第十条: | 本院设理事会,为美术院的协商机构,设理事若干人,任期五年。 |
| 第十一条: | 本院设艺术委员会,为美术院的学术指导机构,设委员若干人。 |
| 第十二条: | 本院设秘书长一人,在院长会议领导下负责各项具体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美术院的日常事务。 |
| 第十三条: | 院长会议为本院决策机构,秘书长可列席会议。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报民盟中央备案,重大活动须经民盟中央批准。 |
| 第十四条: | 本院实行团体成员和个人成员相结合的组成方式。 |
| 第十五条 | 本院经费来源:民盟中央支持与自筹相结合。 |
| 第十六条 | 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挪做他用。 |
| 第十七条 | 本院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照章办事。 |
| 第十八条 | 本院资产不得随意侵占、私分和挪用。 |
| 第十九条 |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