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中央艺术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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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名称为“民盟中央艺术团”。
第二条: 本团是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领导的非营利性文化组织,主要由从事戏剧、影视、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等专业的民盟盟员艺术家、文化工作者组成。
第三条: 本团的宗旨是:传承中华优秀文化,繁荣与发展具有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文艺事业。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团结盟内艺术人才,为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

第二章 任务与职能

第五条: 本团的任务与职能是:
一、配合国家及民盟重大节日、纪念日,开展文艺演出活动,扩大民盟社会影响;
二、联系并团结全盟文艺工作者,发挥文化领域特长优势,围绕民盟中心工作,深入基层开展文化活动,为履行参政党职能服务
三、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队伍文化修养与业务水平,积极培养和推介民盟优秀中青年艺术家;
四、以艺术为纽带,开展同国内外艺术团体、艺术家的联谊与学术交流;
五、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与成员

第六条: 本团设顾问若干人,名誉团长若干人。
第七条: 本团设团长一人,常务团长若干人,副团长若干人,负责全团领导和组织工作。
第八条: 本团设理事会,为艺术团的协商机构,设理事若干人,任期五年。
第九条: 本团设秘书长一人,在团长会议领导下负责各项具体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艺术团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团长会议为本团决策机构,出席人员为团长、常务团长和副团长,秘书长可列席会议。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报民盟中央备案,重大活动须经民盟中央批准。
第十一条: 本团实行团体成员和个人成员相结合的组成方式。

第四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团经费由民盟中央支持与自筹相结合。
第十三条: 本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本团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照章办事。
第十五条: 本团基础设施建设主要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筹集。
第十六条: 本团资产不得随意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