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条: |
本团设顾问若干人,名誉团长若干人。 |
| 第七条: |
本团设团长一人,常务团长若干人,副团长若干人,负责全团领导和组织工作。 |
| 第八条: |
本团设理事会,为艺术团的协商机构,设理事若干人,任期五年。 |
| 第九条: |
本团设秘书长一人,在团长会议领导下负责各项具体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艺术团的日常事务。 |
| 第十条: |
团长会议为本团决策机构,出席人员为团长、常务团长和副团长,秘书长可列席会议。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报民盟中央备案,重大活动须经民盟中央批准。 |
| 第十一条: |
本团实行团体成员和个人成员相结合的组成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