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读民国法制史,发现一家名为“平正法律事务所”的地方,其为推进中国的法制建设发挥了特殊的历史作用。说是一家,实则是两家:一家是1942年由沈钧儒、沙千里、崔国翰、林亨元四位律师在重庆设立,另一家是1946年由沈钧儒、周新民、林亨元三位律师在南京设立。这其中涉及的五位人物都是中国民主同盟成员,沈钧儒、沙千里于1942年入盟,崔国翰、林亨元、周新民分别于1946年、1944年、1942年入盟。
民国时期,民盟前辈中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不在少数,甚至有一些还是当时律师界的翘楚,他们或出身官绅世家,或海外学成归国,或曾执掌司法,或在学堂研习法政,加之从事律师职业所造就的专业的知识、开阔的眼界、丰富的人脉,使得他们成为民国时期能够参与政治、动员社会的精英人物,也使得他们在律师、政府、政党等舞台之间更容易发生角色、身份的转变。
法律与政治密不可分,在民国政治舞台上,律师是一个格外活跃的群体。从清末立宪到民国约法,从抗日爱国到施行宪政,从工人组织到女权运动,在许多重大历史事件中,都能听到律师的声音,看到他们的身影。尽管民国时期国民党始终未能突破训政实现宪政,但律师群体中的很多杰出代表以法律作为武器,通过法庭、演讲、出版、结社等渠道,竭力维护民众权利,坚持匡扶正义、直面强权、扶助弱小,推动了民国的法制建设和政治革新。虽然难以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的人权状况和国家形势,但他们也在努力维护人权和法律的起码尊严。
五位律师的人生轨迹
在设立平正法律事务所前后,沈钧儒、沙千里、崔国翰、林亨元、周新民五人都经历了跌宕起伏的人生。
沈钧儒早年赴日本东京私立法政大学学习。1910年,他参与创办私立浙江法政专门学校;1926年,参与创办上海法科大学,任校董、教务长;1928年4月,加入上海律师公会。他不畏强暴,敢于主持正义,特别重视受理冤案和政治案件,被称为“政治律师”。1936年,他参与成立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5月,他与其他六位救国会成员被国民党当局逮捕,史称“七君子事件”,在法庭上义正辞言地批驳强加的种种罪名,粉碎了国民党劝降迫降图谋。在担任国防参议员、国民参政员期间,他曾提出关于保障人民权利、实现民主宪政等许多提案。1939年10月,他发起组织“统一建国同志会”,后参与筹建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5年12月,当选中国人民救国会主席。抗战胜利后,沈钧儒为反对国民党独裁、实现和平民主,继续进行不懈斗争。1946年9月,沈钧儒在上海执行律师职务,曾参加上海“二九惨案”律师团,为工人斗争伸张正义。1947年,民盟被国民党宣布为“非法团体”,他离沪赴港,在香港恢复、领导民盟工作。
沙千里于1925年考取上海法政大学,1926年转学到上海法科大学,1932年加入上海律师公会,在律师中有着较好的声誉。他参与组建蚂蚁社,成为抗日初期著名的群众团体之一。1935年12月,他参与创办《生活知识》刊物,宣传抗日救国主张。此后,他参加上海各界救国联合会、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均被推举为执行委员。1936年11月,“七君子事件”发生,沙千里遭到非法逮捕,在法庭上他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揭露了国民党“救国有罪”的反动政策。在武汉、重庆期间,积极开展救亡宣传和政治斗争,协助沈钧儒从事国民参政会及各界爱国组织的事务,参与起草许多参政会提案。1942年,沙千里加入民盟。抗战胜利后,他在上海继续从事律师业务,为不少工会和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在维护工会正当权益方面作出贡献。1947年10月,民盟被宣布为“非法团体”后,沙千里秘密转移到香港。
林亨元在青年时期参与发起组织“青年任社”,寓意“以天下为己任”,积极宣传革命道理。1930年,他从上海法政学院毕业,又赴北京大学法学院旁听。“九一八事变”爆发后,他走出书斋,投身抗日救亡运动。1934年,林亨元在武汉从事律师业,当时他的家成为来往于延安、武汉之间的革命者之家。在重庆期间,林亨元兼任民治专科学校法律学教授,一方面从事律师、教学业务,另一方面积极从事民主运动,为革命同志辩护。1942年2月,林亨元任中国民主宪政促进会重庆分会主席;1944年加入民盟。1946年2月,重庆“较场口事件”发生,他为遭受毒打的进步人士积极辩护。期间,他在刊物上发表文章,抨击国民党一党专政,呼吁统一、团结、民主、法制,被誉为“红色法学家”。1947年民盟被宣布为“非法团体”后,他改名换姓,假扮商人,参与中共地下工作,成为职业革命家。
崔国翰1917年毕业于湖北法政专科学校。1920年代,他在武汉以律师为业,驰名三镇,还曾多次解囊资助革命活动。1941年他任重庆律师协会秘书。1942年2月,中国民主宪政促进会在重庆成立,崔国翰成为首届25名理事之一;在随后成立的促进会重庆分会中,他当选为理事,为推进民主宪政努力奔走。1943年,国民党特务破坏新华日报社和新华书店,崔国翰作为受聘律师,同国民党反动势力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并以律师名义在报上多次撰文,抗议国民党当局对进步律师们的威胁、恫吓,驳斥其对共产党及进步群众的诬陷。抗战结束后,崔国翰留在重庆,在白色恐怖中继续为进步团体、进步人士办理诉讼案件,站在争民主、争自由的斗争前列。1946年,崔国翰加入民盟。当年2月,他为重庆“较场口事件”中被殴伤的进步人士出庭辩护,为保护进步人士的权益、揭露国民党罪行作出贡献。
周新民曾在安徽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学习,积极参加学生运动,走在反帝反封建斗争的前列。1921年毕业后,他远赴日本东京明治大学学习法律,后应邀返回安徽法专任民法教员。二三十年代周新民来到上海,在上海法政大学、上海法科大学及中国公学大学等教授法律课程。1936年1月,他参与创建上海各界救国联合会,与救国会成员们一道高举抗日救国旗帜。“七君子事件”发生后,他和社会各界人士奔走营救,在法庭内外密切配合,与国民党当局进行了合理合法的斗争。1942年周新民加入民盟。1943年,他赴昆明筹建民盟组织,争取和团结了一批知识分子入盟。1946年,他随民盟总部迁往上海、南京,努力维护《双十协定》,推动实施政协决议,发展壮大民盟组织。1946年7月,“李闻惨案”震惊中外,周新民等不避艰险、实地调查,编写了《李闻案调查报告书》,将惨案真相公之于世,揭露了国民党破坏和平民主运动的卑劣行径。1947年10月,民盟总部被勒令解散后,周新民辗转来到香港,参与恢复民盟总部等工作。
这五位盟员有着各自的人生轨迹,却在1942年共同组建了平正法律事务所,在中国的法制和政治舞台上书写了光辉的一页。在分析他们走过的历程时,我们会发现,他们除了都是法律专业出身、从事过律师业务之外,也都心系民族和国家危亡,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着相似的政治价值追求,并坚持为救亡图存、民主人权而奔走呼号。所谓“君子喻于义”,道相同、志相投是他们能够精诚合作最主要的思想内因。
伸张正义,投身民主
“平正”取公平、刚正之意,即要在黑暗社会中为民抱不平,为进步事业伸张正义,他们的实际作为确属名副其实。谈及律师的角色和作用时,沈钧儒曾在《重庆律师公会会刊》发刊词中写道,“窃惟国家颁设律师制度,其目的在扶持弱小,以保障人民之权益,辅助法院,以导纳社会于轨物。其任至重,其业至崇,非如负贩,图以营利为目的”,“为律师者,必须崇尚德义,砥砺廉隅,精研法理,谙练实务,而后可以胜任愉快,克尽阙职”。在他们眼中,从事律师业务不是为了锦衣玉食,而是为了更崇高的目标,为了抗日民主事业。
抗战时期,重庆律师队伍的情况可以概括为“中间大、两头小”,即持中间态度的是大多数,进步的和反动的都是少数。在300多位律师中,进步的大致不到20人。平正法律事务所不仅是当时中国知名度较高的事务所之一,也是进步律师的聚集之处。
平正法律事务所不重金钱收益,而重社会责任的担当,常常不畏强权为民众辨冤。一次,某位名人圈占了重庆郊外几十户贫民的大片土地,农民们上门哭诉求助。他们听后便以律师名义撰写檄文投至报馆,表示要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该名人见报后,赶紧托人到事务所向律师说明情况,愿意立即归还土地。又一次,重庆大学有个学生被人诬陷,法院不问青红皂白判刑六个月,学生委托沈钧儒为之辩护,他立即调查取证,经审理,学生被判决无罪释放。学生激动得流下热泪,振臂高呼:“沈钧儒敢仗人间义!”有记者曾这样评价沈钧儒:“凡是最受冤屈而对方又是烜赫一时的人物的,冤情无法申诉时,他们都去请教他。”遇到一些含冤而贫困的当事人,他们总会给予特别照顾,有时不仅不收取费用,还出资帮助。1945年5月,他们以平正法律事务所为中心力量,联系一些进步律师,发起成立“平民法律扶助会”,为抗战军人家属无偿提供法律服务,也为一些贫困市民提供无偿服务。
与此同时,他们以律师的合法身份,为受迫害的进步人士、进步团体进行辩护,以对抗国民党掀起的反动政治逆流,对抗日民主运动的开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他们受聘担任生活书店、群众杂志社、鲁迅纪念委员会等进步文化团体的法律顾问,为维护这些团体的合法权益进行正义斗争,并在办案过程中努力传播坚持民主、反对独裁的思想。如1943年受鲁迅纪念委员会委托,事务所曾致函国民党政府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要求对《准风月谈》《南腔北调集》《二心集》等鲁迅著作的出版予以解禁。1946年“较场口事件”中,在当时剑拔弩张的紧张环境下,他们为了维护正义,没有退缩,积极担任受伤进步人士的诉讼代理人。崔国翰担任施复亮、章乃器的诉讼代理人,林亨元担任陶行知、易礼容的诉讼代理人,向重庆地方法院起诉国民党特务的罪行,并在法庭上依据事实和法律揭露国民党特务的阴谋,努力保护进步人士、进步事业免遭迫害、少受摧残。
平正法律事务所的律师们积极参与民主宪政运动,为推动政治变革、民主进步作出了应有的努力。在重庆掀起的民主宪政运动推动了抗战时期中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可以说对未来中国政治发展的走向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法制是宪政的一部分,他们作为法律从业者,在中国命运面临重大抉择的时刻,成为推动民主宪政运动的中坚力量。比如,沈钧儒参加1946年1月的“旧政协”会议,对国民党撕毁政协决议、包办召开“国民大会”、单独制定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都表示了反对和否定,这正是他要求实现民主宪政、抵制国民党独裁的体现。1946年中国民主宪政促进会成立时,崔国翰是理事,林亨元属于促进会下属的人民自由保障委员会;在随后成立的促进会重庆分会上,林亨元任主席,崔国翰为理事,都是宪政运动的骨干成员。他们还参与立法、修法和司法改革,推动了中国近代法制的创新、完善和进步。如为反对政府颁布损害人民权利的法律,沈钧儒发表《反对“警员警管区制”》《关于保障人民自由的意见》《从法律观点看〈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的法律问题》等,号召人民反对不利于人民的法律,呼吁制定有利于人民的法律,对相关法律的修改产生了较大影响。
律师业务还成为他们与在重庆的中国共产党合作的渠道,使他们逐步了解、赞同中共的抗日政策和政治主张。平正法律事务所对于周恩来、董必武和八路军驻重庆办事处介绍来的案件,总是积极予以办理;对受到国民党非法拘捕的爱国者、革命者总是不遗余力地设法营救。林亨元曾回忆说,对于这些案件“我们是早晨来早晨办,晚上来晚上办,想方设法胜诉,灭反动派的威风,长革命者的志气”。在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后,国民党开始消极抗日、积极反共,《新华日报》作为中共在重庆主办的报纸常被撕毁,报童遭到殴打和逮捕,《新华日报》聘任他们担任法律顾问,他们挺身而出,依据法律对国民党特务的行为提出抗议和交涉,为维护《新华日报》的合法权利尽到了责任。
事务所甚至一度成为开展地下工作的场所,律师职业则成为一种掩饰身份,特别是南京平正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使这一功能体现得更为明显。抗战胜利后,周新民迁到南京,要在国民党统治的心脏从事民主活动困难重重,于是他向沈钧儒、林亨元建议,在南京又开办了一家平正律师事务所,偶尔会有人来请律师撰写起诉书或咨询法律问题,但周新民等人的大量工作是接待到这里来接头、开会的民盟人士,接收传递各地的信件和报刊,如从香港寄来的《华商报》《群众》,从苏联大使馆寄来的《新闻类编》,从上海寄来的《时代日报》等。《新华日报》被国民党限制发行后也寄到这里。周新民每月来几趟,处理完日常事务后,顺便将信件和报刊取走。
新中国成立后,五位盟员律师都担任了重要职务,在各自岗位上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法学研究或审判实践作出了卓越的贡献,继续着“平正”的光荣事业。平正法律事务所已走过76个春秋,这些盟员律师们面对大是大非作出正义抉择,面对民众诉求不重金钱利益,秉承公平正义、以法济世的理念,他们坚定的理想信念、真挚的为民情怀、良好的职业操守永远值得我们铭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