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贸易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通道、以数据跨境流动为交换手段、以电子支付为主要结算方式的新型贸易形态,它改变了全球商业模式,为新型产业成长和传统产业提升提供了动力和源泉,为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机遇,成为驱动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和新引擎。由于数字贸易对国际贸易发展和国家在全球价值链中地位及竞争力的巨大影响,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都把数字贸易发展提高到国家战略和国际贸易优先发展的地位,纷纷出台各种支持政策加快数字贸易的扩张和升级。在这场数字贸易的国际竞争中,我国应该认真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结构升级带来的机遇,大力发展数字贸易,充分释放数字红利,提高我国数字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促进支持性要素资源的持续发展,提高数字贸易的竞争力
支持性要素资源一般主要包括人才、技术、资金、政策、基础设施等。数字贸易的发展离不开支持性要素资源的供给,支持性要素资源供给不足,就会影响数字贸易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支持性要素资源供给严重不足,高素质创新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缺乏,鼓励数字技术和关键网络技术创新机制缺乏,研发资金投入不足,涵盖产业、财税、科技创新、人才等政策不完善,数字技术及其贸易基础设施较为落后。为此,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促进支持性要素资源的持续供给。
首先,加强数字化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加大高端人才的引进力度。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政策和激励机制,从科研基金支持、职称评审、住房保障、子女就学、家属安置等方面给予引进高端人才以支持。二是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和体系。将数字技术的学习和应用融入我国各个教育阶段,积极推进高等教育和科研院所与数字技术领域的融合衔接,探索跨界联合培养模式。三是建立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培训体系。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建设数字贸易人才网络培训平台,加大对数字贸易相关领域从业者的培训,提升数字化技能水平与数字化思维。
其次,推动数字技术及数字贸易的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强数字贸易的理论研究。加快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核心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研发与创新,充分调动个人、高校、企业、科研机构对数字技术创新、数字产品开发的参与积极性,发展壮大数字技术产业和企业。完善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建立有效的“产学研”一体化平台,加快数字贸易商业模式的创新,加强数字技术在移动设备、社交媒体以及支付服务中的推广和应用。另外,加强对数字贸易的理论研究工作。对数字贸易的理论研究应从构建符合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实践与利益的理论体系出发,注重解决我国数字贸易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为促进我国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再次,加大数字领域的科研投入,创新数字贸易产业的投融资机制。要加大数字技术开发领域的科研投入,对核心技术研发、关键设备研制及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同时要改革数字贸易产业领域的投融资机制。目前融资困难是阻碍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深度参与数字贸易的最大问题,应拓展中小型数字化企业融资渠道,通过减税等政策鼓励企业投资数字贸易产业。
另外,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夯实数字贸易基础。数据是数字经济的核心,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数字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目前我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相对于美国来说仍显落后。应加快发展5G、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融入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防护,构建数字基础设施安全防控体系,提高重要数字基础设施安全水平。加强数字新技术的市场转化能力,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虚拟现实等新技术的市场化应用,夯实数字贸易发展软件基础。
建立健全数字贸易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数字贸易监管政策体系
推动我国数字贸易发展需要合理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体系支撑。目前我国数字贸易的立法和监管明显落后于实践,传统贸易体制机制难以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要求。我国在数据收集、整理和数字产品的生产、存储、传输、使用等环节以及隐私、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多有空白或者不够完善。为此,应建立健全数字贸易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数字贸易监管政策体系。
首先,建立健全数字贸易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建设数字贸易法律框架,逐步细化互联网接入、跨境数据传输、数据适用和管理、互联网访问与使用、电子交易认证、个人数据管理与协调、个人隐私保护等各个领域的配套规则,完善数字贸易的法律制度体系。支持学术界加强对数字贸易立法的研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我国开展数字贸易业务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创新数字贸易管理方式,完善数字贸易管理体系。数字贸易是互联网与传统贸易相结合衍生出来的新业态、新模式,业务范围涉及贸易、金融、税收、互联网、信息安全等多个领域,比传统贸易更为复杂和多变,传统贸易单一的监管方式很难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创新数字贸易管理方式,完善数字贸易管理体系。一是要实施数据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建立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数据资源清单,制订政府数据共享和公共数据开放计划,提高政府数据服务和监管水平。二是要进一步完善数据流通制度。数据交易流通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和完善数据确权、开放、流通、交易及其产权保护制度,完善数据收益补偿机制,强化数据收益保护和管理,推动数据共享和自由流通。三是加快国内数据贸易规则建设。积极推动个人和企业数据使用规则、数据管理规则和电子交易相关规则建设,建立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核算和指标体系,建立数据贸易企业数据库。
再次,构建数字贸易发展的政策体系,打造支持数字贸易发展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数字贸易的监管服务。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公共服务环境,降低数字贸易准入壁垒,打造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高水平的监管体系。二是设立数字贸易发展专项基金,加大对重点数字贸易相关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加大对数字贸易发展的财政投入力度,培育一批竞争力强、创新能力突出的龙头企业,加强数字贸易金融服务创新,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数字贸易发展重点项目的信贷投放。三是不断探索财税与金融政策相结合的多元化体系,进一步完善以一般规则、行业规则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体系和运行机制,真正做到相关监管制度和措施既能对数字贸易的发展起到保护作用,又要对数字贸易中的不合理行为给予有效监督。
加快培育数字贸易新模式新业态,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相比欧美发达国家,我国数字贸易的模式和业态还不够多样化,质量和水平也不高,同时数字贸易在各个领域的发展也不均衡,数字贸易内部存在结构严重失衡的问题。因此,未来需要加快培育数字贸易新模式新业态,进一步夯实数字贸易产业基础,提升数字产品及服务质量,在数字内容、云计算服务、互联网服务等领域有更多的拓展。
首先,推进数字贸易产业园区或数字贸易综合试验区建设,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贸易中心。从竞争性及成本来看,建设数字贸易产业园区或综合试验区对缩短数字贸易产业链、促进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无疑是最有效的。因此要加快数字贸易产业园区或者综合试验区的建设,积极探索发展数字贸易的模式和路径,先试先行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贸易中心,并将积累的成熟经验逐步向全国推广。
其次,逐步解决数字贸易发展的结构性失衡问题。目前我国数字贸易的主要模式是依托互联网平台的跨境电子商务迅速成长,跨境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占据了较高的市场份额。但是我国在数字化产品贸易和数字服务贸易的领域发展比较落后,而后者恰恰代表了数字贸易的未来发展方向。因此我们必须下功夫解决好数字贸易发展中的结构失衡问题,在做好数字技术应用层面即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工作的同时,更多地做好数字技术基础层面即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工作,从而提升数字贸易发展的后劲和国际竞争力。
再次,加强数字技术创新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发展,积极探索传统产业数字化提升的新模式。加快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及智能制造,促进制造、能源、材料、生物等传统产业与数字技术融合和创新,加强深度学习、人脑模拟、信息材料、生物传感等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进一步推进服务业领域的全面变革,加速数字服务贸易的扩展,利用数字技术加快数字传媒、在线教育、数字医疗、智能物流、数字金融、数字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发展,实现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个性需求的定制化,释放数字消费者红利;加快农业领域数字技术的渗透、促进数字精准农业、农副产品数据追溯等新业态的发展,加强农业领域数字平台建设,提高农业产业数字化水平。
最后,推动企业提升贸易数字化和智能化管理能力,大力提高外贸综合服务数字化水平。具体讲,就是要加强交流合作、跟踪研究数字化发展,提升企业与客户和供应商之间联系渠道的数字化水平,推进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现代化建设,加强知识储备,重组工作流程,创新营销和销售模式与方法。
扩大数字贸易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
数字贸易对外开放程度和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话语权,是影响数字贸易发展的两个根本性因素,目前我国在这两个方面比起欧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尽管目前我国在数字的贸易多边及双边谈判中积极提出数字贸易规则相关建议,但总体上影响有限,在规则制定上处于跟随状态。我国数字贸易发展与欧美发达经济体处于不同阶段,发展侧重点存在一定差别,对数字贸易规则的诉求和主张也有诸多不同,这些都会对我国数字贸易的较快发展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要促进我国数字贸易快速发展,就必须进一步扩大数字贸易的对外开放水平,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
首先,进一步扩大数字贸易对外开放水平,实施以负面清单加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外资市场准入和监管措施。一是要放宽数据流动限制,放宽数字贸易市场准入;二是便利数字贸易通关,推进政府相关数据信息透明化,开通消费者电子认证或电子签名互认等;三是在数字贸易产业园区或者综合实验区率先开放数字产品有关服务,允许外国数字服务提供商以设立分支机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包括数字中心、云计算、社交媒体和搜索引擎等。当然,在扩大数字贸易对外开放时,要注意处理好开放和监管以及数据流动和数据安全的关系,正确预见发展数字贸易可能带来的风险,使数字贸易沿着正确的路径向前推进。
其次,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提升国际话语权。目前欧美国家主导着全球数字贸易领域的规则谈判,我国在该领域的建树较少,亟待通过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积极参与数字贸易规则构建,提升中国的话语权。一是要科学客观地判断数字贸易国际发展趋势,深入分析主要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协调机制中有关数字贸易的文本,研究各国的利益关切,找寻分歧中的平衡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体现我国自身利益的诉求主张,创造有利于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规则和环境。二是要合理利用并对接“美式模板”“欧式模板”部分规则,改善我国在数字贸易政策和规则方面存在的不足,积极融入全球高水平数字贸易规则之中,进而适时应对欧美发达国家数字贸易的挑战。三是借力“一带一路”建设,实践数字贸易“中式模板”,积极与沿线国家开展双边数字贸易规则洽谈,建立相关纠纷解决机制和数字贸易合作机制,率先将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在沿线国家推行开来。四是要积极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谈判,在国际上适时表达自身的数字贸易规则立场,同时利用以中国为主的重要经贸平台,主导推动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双边及多边谈判,探索构建一套能够反映发展中国家利益诉求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