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营商环境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之一。在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我国排名逐年跃升。但正如彼得•德恩里科在《法的门前》中借用非洲商贩的话提出的警示,“均匀的地图把不同的东西搞成一个样子,这种浅薄的东西是骗子,对待地图比对待地形更认真的旅行者,更有可能遭遇不幸”,中国营商环境的建设与优化,自然不能单纯依凭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这张“地图”,而是必须把准中国的脉,开好中国的药,走对中国的路。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

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如何优化营商环境?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坚持法治化原则。法治的基本要求,一是在于结合差异性的统一性。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区域间情况千差万别,应允许地区间优化营商环境规则措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营商环境的基本原则、共同规则必须统一,以避免各行其是、全无章法。二是在于结合灵活性的确定性。基于行业特点、具体事项等,允许行政机关或执法部门行使一定的裁量权自无不可,但必须防止领导意志、部门利益等因素的随意介入,增强优化营商环境规则的确定性。三是在于结合模糊性的明确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始终处于探索完善过程中,拿不准的模糊之处在所难免,但应该明确并能够明确的事项,必须适时明确,以增强规则措施的可操作性与可预测性。此外,国家应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改革措施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法规的,可经法定程序后鼓励先行先试。

优化营商环境还应坚持市场化原则。一方面要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合法选择,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要克制行政权力,建设有限的政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决防范不当干预,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同时,留足发展空间,为商事活动顺利高效开展和市场经济稳定高速发展创设条件。尤需指出的是,行政权力必须事先明确职权,尽量杜绝权责不清、权力滥用的空间与可能,同时完善事后救济,提高违法成本,健全法律责任制度。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面向现实、兼顾多方

必须看到,国际上已有很多组织或机构很早即开展不同经济体营商环境的评价活动,并发展出不尽相同的评价指标和体系,世界银行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仅为其中之一。即使是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价标准,主要着眼于企业存在周期内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从最初的五套指标发展到从开办企业直至办理破产的十套指标,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充、日益丰富的过程。具体到我国,营商环境的建设目标与评价体系不应仅以企业为视角,而应该是面向现实、内涵丰富的。

在市场主体内部,应谋求大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等的平等对待与均衡发展,不因所有制形式、经营规模、投资者、注册地不同而差别对待,甚至应对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特殊市场主体给予更多的扶持与关照,以形成多元化、层级式的各具特色协同发展的市场结构。

在市场主体外部,对其他社会资源的提供者亦必须给予充分的关注。以作为劳动提供者的劳动者为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唇齿相依的关系,片面强调企业利润增长或者劳动者权益保障都将给两者带来根本性伤害,惟一正确的选择是对两者利益进行合理权衡,适度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最终促进两者利益共同提升。否则,或将出现招工难、雇工贵甚至用工荒的问题。再如作为资金的提供者,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唯有通过适当渠道将手中的分散资金聚集起来形成有效资本,才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这须以投资者权益得到有力保障为前提,否则将最终阻碍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又如作为利润的提供者,消费者的信心与投入是商业利润的源泉,保护消费者权益、提振消费者信心,无疑是营商环境建设的应有之义,反之带来的商业利润源泉的干涸,也必将根本性损害市场经济发展。

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市场主体经营发展中所涉及的各种条件与因素孕育也制约着市场主体的生存与发展。建设与优化营商环境,无疑应发挥各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对其开展商事活动的诸多条件、因素进行改良提质,以提升发展环境的舒适感与顺畅度。这一过程中,各级政府无疑应发挥主导性作用。但营商环境的建设与优化,不能只靠政府,而必须动员各方主体,整合各界力量,形成制度周全、程序畅通、优势互补、运行完备的系统性、集成化营商环境体系。

需着重强调者有二。一是进一步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等自治性机构的成立条件与运营氛围,肯定其法律地位,信任其自治能力,适当授予其监管权限,认可其自律效果。行业协会、商会等自治性机构在组织内部交流学习、反映行业特殊需求、监督成员经营行为、弘扬优良商业道德、解决内部争议、营造良性商业环境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二是进一步拓宽公司企业、自然人等社会主体参与法治建设、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渠道。无论是反映意见、建言献策,还是诉讼复议、主张权益,都可以通过完善集团诉讼或类似制度、扩大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等措施,增加公司企业、自然人等社会主体投身法治建设的便利度和获得感,为公共执法提供重要作用补充,最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法治建设、完善营商环境的局面。

营商环境不仅关涉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发展命运,也关涉劳动者、投资者、消费者等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更关涉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局和运行趋势。中国营商环境的建设与优化,必须立足中国大地,面向具体国情,摸准堵点痛点,尊重市场,贯彻法治,动员全社会力量,以求健康、稳定、高效、长期发展。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