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居民收入持续稳定增加。2019年我国人均国民总收入为10410美元,首次突破1万美元大关,高于中等偏上收入国家9074美元的平均水平,开始步入中等偏上收入国家的行列。2020年4月,习近平同志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把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作为重要政策目标。”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之际,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首次整体消除绝对贫困。2021年8月,习近平同志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推动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选择。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对于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具有积极意义。

目前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现状

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偏低。中等收入群体是一个国家或地域在一定时期内收入水平处于中等区间范围内的所有人员的集体,具体区间标准各国并不一致。目前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认定标准为家庭年收入在10万—50万元,群体规模约4亿人,占全国总人口比例近30%。从全球来看,发达国家中等收入群体占总人口的比例一般在50%以上。同世界主要国家相比,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绝对规模在世界上是最大的,但是比重严重偏低,尚未形成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

中等收入群体结构不平衡。首先,中等收入群体中收入相对较低者占比较大。中低收入者在中等收入群体中约占70%,内部收入分层固化。如果以家庭为单位,一家按三口人算,2021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128元,则家庭可支配收入为105384元,刚好达到中等收入水平。当然,这仅是从总体来看,并不意味着全国城乡居民同步进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如果区分城乡,城镇家庭可支配收入为142236元,农村家庭可支配收入为56793元。中等收入群体收入总体处于较低水平,相当多农村人口尚未进入中等收入群体。其次,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中,中间偏下收入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445元,中间收入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53元,中间偏上收入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949元。中间偏下组和中间组人均收入为中间偏上组的41.04%和64.64%。最后,部分中等收入群体就业相对不稳定。中等收入群体中产业工人与个体经营户占比较高,这部分人员就业相对不稳定,如果遭受重大疫情灾害、经济大幅波动等外部冲击,将出现收入水平的下降以及收入阶层的滑落。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重要意义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有利于建立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重要目标的内在要求。中等收入群体的边际消费倾向相对于高收入群体更高,消费能力相对于低收入群体更强。相对于低收入和高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需求更为理性和稳定,低收入者进入中等收入群体后,收入效应大于价格效应,所以总体上会带来消费的增加。目前我国已形成世界规模最大的中等收入群体,具有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引导消费、促进消费升级的同时,能够形成巨大的市场购买力,提高国内市场消费水平,可以为经济持续增长提供强劲动力。通过收入分配制度的系统性改革,在高质量发展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率,有利于稳定国内市场,畅通国内大循环,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发展与共享的有机统一,在发展中实现共享,在共享中促进发展。收入分配是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最重要、最直接的方式。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能够有效改善收入分配结构,防止贫富差距悬殊和两极分化,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目标,也是一个现实任务。但在目前收入差距持续拉大的现实背景下,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能够促进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现实路径

坚持调高、扩中、增低的基本原则。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重,需要瞄准增收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扩中”重点群体,以及收入水平低、发展能力弱的“提低”重点群体,同时加大对高收入群体有效调节的力度。重视和发挥税收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健全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更好地发挥直接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积极作用。首先,将财产租赁所得以及利息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实行流量和存量财产累进税制,加大对非劳动性收入的征收力度,优化税率结构,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其次,继续完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扩大综合所得范围,完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和方式,建立个税扣除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减少低收入者的应税所得,增加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以此推动更多的低收入者进入中等收入群体,进一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

构建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初次分配是指根据效率原则,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贡献的大小,以市场机制为主进行的分配。再分配是政府运用税收、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手段在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进行的重新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三次分配是在自愿基础上,以募集、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进行的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应在协调配套的三次分配制度框架下,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政策工具的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

坚持抓住重点、精准施策的指导思想。从全国来看,现阶段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六类群体。第一,高校毕业生是有望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人群,要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做到学有专长、学有所用,鼓励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健全就业促进机制,拓宽就业渠道,帮助他们尽快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第二,技术工人是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工资制度和培育机制方面促进技术工人进入中等收入群体,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提高技术工人工资待遇,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资合理增长与调节分配机制,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技术工人队伍。第三,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是创业致富的重要群体,要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减轻税费负担,提供更多市场化的金融服务,帮助他们稳定经营、持续增收。第四,进城农民工和返乡创业人员是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来源,要提高这类人群的工资待遇和社会地位,畅通返乡创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增收渠道,推动更多的进城农民工和返乡创业人员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第五,适当提高公务员特别是基层一线公务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职工工资待遇,推动更多基层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基层职工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第六,增加城乡居民住房、农村土地、金融资产等各类财产性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推动更多城乡居民进入中等收入群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优化收入分配结构,让更多的劳动者通过自身努力进入中等收入群体,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