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的诠释与平台经济的变革
在互联网时代,平台的主要作用在于为实际经营者提供并管理虚拟空间,其本身并不参与经营者的实际业务,从这一意义上讲,平台充当了中间服务者的角色。然而,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算法被广泛应用于平台经济的运营管理,算法推荐为用户智能匹配其所需要的商品,人脸识别被用于确认用户的真实身份,无人驾驶也开始逐步取代平台中原本的司机……简言之,算法正在一步步渗透到平台经济的各个环节。这一过程中也兴起了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全新讨论。在算法时代,平台经济会演变为何种形态,其治理模式又将发生怎样的改变,都是当下亟须思考的问题。
在讨论上述问题的过程中,有必要准确诠释算法概念,这是准确评估算法对于平台经济影响的重要前提。首先,人工智能分为强人工智能和弱人工智能。计算机学界对于强弱的标准多来自“图灵测试”:如果人不能识别出与其交流的对象是人还是人工智能,则视为该人工智能通过了图灵测试,并被视为强人工智能;否则,该人工智能即为弱人工智能。按照“图灵测试”标准,当前以及接下来相当长的时期,我们都将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弱人工智能决定了人工智能不可能对所有产业都产生变革意义,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它只能应用于某些特定领域。
与此同时,弱并不代表人工智能没有意义。即使是弱人工智能,其与人工智能出现之前的逻辑编程也已具有根本区别。传统编程中的参数均是人为设定的,比如要实现人脸识别的功能,就需要人事先总结出人脸的特征,并将其特征参数代码化,机器依据人为定义进行识别;然而,人是基于经验完成定义的,无法总结出大数据背后的底层规律,这使得逻辑编程只能解决一些简单的问题。算法编程却可以让机器在大数据中完成自我学习,总结出人脸所具备的细微特征。显然,即使是弱人工智能,也将推动人类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变革。
算法时代平台经济的进化规律
平台地位的质变
当前,算法总体上体现出强运算、弱推理的技术特征,由此,在那些彰显运算特征的产业领域,平台经济会率先实现“从M(middle,中间者地位)成为B(business,经营者地位)”,升级为商品或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具体而言,包括如下产业领域:其一,工业生产,工业机器人被大量应用于生产线。在无人工厂中,机器人是绝对的生产主角。目前我国是全球最大的工业机器人消费国,机器人不仅全面提升了生产效率,更极大提升了产品的工艺水平。其二,无人驾驶,汽车行业正在发生电动化与智能化的巨大变革。打车平台也将随之发生深刻变革,当下,为用户提供服务的是人(司机),随着无人驾驶技术的兴起,算法或将取代人为用户提供服务。其三,智能投资顾问,在金融投资领域,算法也表现出人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一方面,它在大数据计算方面的能力是人难以企及的;另一方面,量化交易与机器自主决策还能避免贪婪与恐惧情绪引发的投资失误。其四,个别培训领域,人工智能教学开始兴起。基于语音识别和自然语言处理算法,其在语言培训和发言矫正等方面发挥出独特优势。需要指出,目前人工智能教学只适用于特定领域,绝大多数教学场景还需要人的创造性思维,人工智能教学还不能完全取代人。
平台地位的量变
受当前算法制约,在很多领域,平台算法还很难取代人成为商品或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在这些领域,平台还处于从中立者走向经营者的阶段:其一,身份识别。人脸识别技术正广泛应用于对主体的身份识别,切实保障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强化实名认证与交易安全。其二,商品推荐。用户画像被广泛应用于电子商务领域,算法会猜测用户喜欢什么,进而激发潜在消费需求;其变革了传统的消费模式,即从“人找物”转向“物找人”。其三,智能客服。虽然智能客服还无法取代人工客服,但在涉及查询、统计等运算类问题时,智能客服具有人难以企及的效率与精准。其四,侵权治理。算法在相似性比对方面的能力极大提升,并被广泛应用于侵权筛查领域,尤其是知识产权的侵权筛查。
算法时代平台经济的法律规范
质变进化引发的法律变革
平台质变进化导致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由人转变为算法,由此也导致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权利义务内容发生深刻变革:第一,法律主体的变革。平台向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变化,法律关系也由适用于人与人之间转变为人与机器(算法)之间。当然,在弱人工智能时代,机器还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因此法律关系的双方也就转变为用户与平台。第二,法律客体的变革。在人提供服务的场景下,法律客体系人的行为,法律主要围绕人的行为展开权利义务设计,即采用主客观统一的方法来评价人的行为,在界定侵权行为时,既需要证明行为造成了损害,也需要证明人的主观过错。而在算法提供服务的场景下,法律客体迭代为人工智能产品或者算法服务,评价重点也转向人工智能产品或算法服务本身合格与否。第三,权利义务内容的变革。在原有的场景下,消费者与平台的实际经营者之间基于合同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过错责任原则也成为最重要的归责原则;当算法取代具体经营者,原有消费者与具体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便已彻底消亡,消费者与平台之间直接建构权利义务,归责原则也将彻底迭代为以算法为核心的产品质量责任原则。
量变进化意义上的法律挑战
平台量变进化虽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平台的法律地位,却引发了平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重大改变:
其一,平台权利的改变。互联网时代的平台经济彰显平台与实际经营者、实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二维关系。在算法时代,平台经济呈现三维关系,即除了原有的二维关系,平台与消费者之间也直接发生关系。由此,平台的权利范畴从仅限于与实际经营者之间扩展至与消费者之间。
其二,平台义务的改变。算法引发平台义务扩张,其中典型的是算法合规与数据保护义务。平台的算法义务大致包括算法备案、算法公示、算法审查等。其中,算法备案系平台针对其算法的基本义务;算法备案不等于算法公示,后者甚至需要代码公开,一般仅适用于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保护公众知情权的领域;算法审查一般是在算法涉及法律纠纷的情况下,启动对算法的特定审查程序。算法时代,平台还将承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尤其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其三,平台责任的改变。基于互联网时代的平台地位,法律为其设立了“避风港规则”,明确了平台的“通知—删除”义务,简言之,如果平台尽到了勤勉审核义务,在用户通知侵权行为后即时删除相关内容或者下架侵权产品,则其对于平台上发生的侵权行为无需承担责任。在大量涉及平台的诉讼案件中,平台也正是基于“避风港规则”免除了侵权责任。然而在算法时代,平台的“避风港规则”面临严峻挑战。除了原有的“通知—删除”义务,平台还需要建构算法侵权治理义务,原因有二:第一,算法能力的提升使算法侵权治理成为可能;第二,算法推荐的应用意味着平台已对商品或服务销售产生实质影响,有必要强化平台的勤勉审核义务。
在平台经济演变的过程中,也要切实防止平台责任“一边倒”的倾向。当下这种趋势十分强烈,总体上表现为两个观点:其一,在平台经济质变演进过程中滥用技术瑕疵概念。由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由算法完成,故而只要出现问题,即被视为平台过错或技术瑕疵,由平台方承担完全责任。该观点忽视了机器学习的技术特征,它需要从大量数据中不断学习,才可以进一步提升计算的准确率。以无人驾驶为例,车辆未能准确识别极端情况并不等于技术瑕疵,即使技术路线完全正确,它仍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其二,在平台经济量变演进过程中,由于平台进行了算法推荐,便完全否认平台对于“避风港规则”的适用。事实上,算法推荐与算法过滤是完全不同的技术应用,算法推荐为基于消费者画像完成的商品或服务推荐,算法过滤则是基于商品或服务内容的近似性比较完成的侵权内容筛查。能够实施算法推荐并不等于可以实施算法过滤,更不能据此否认平台“避风港规则”适用。有必要认真考虑算法在侵权过滤中的优势与劣势,即使平台的算法过滤最终未能过滤出侵权商品或服务,但只要该过滤手段在当下技术条件下被认定为勤勉尽责,就理应适用“避风港规则”。
总之,建构算法时代的平台责任体系,需要高度契合算法的技术特征:一方面,要让平台方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以推动算法更好地服务社会;另一方面, 也要防止平台责任“一边倒”的倾向,以推动算法时代平台经济的健康演进和良性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