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3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70%的水平。因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我国科技创新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税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在促进科技创新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国家围绕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负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

减税降负改革的成效

近年来,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减税降负成效显著。

第一,拓宽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相关的税收优惠的范围。具体内容包括:减按15%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其征收对象从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扩展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业投资额70%的所得税抵扣优惠,其投资对象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扩展到初创型科技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范围从五年以上(含五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扩展到五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转让所得;通过放宽小微企业的各项标准,把更多企业纳入小微企业的优惠范围;等等。

第二,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相关的税收优惠的方式更加完善。从流转税来看,以往的税收优惠方式主要有免税、适用低税率、对出口商品或服务采用零税率等,而在2018年,对境内销售的商品或服务首次采用了留抵退税优惠政策。这对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意义重大,因为这些企业在初创阶段只有投资没有收益,对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的退还,可以大幅降低资金占用。

从企业所得税来看,我国以往的所得税优惠以直接优惠(即对应纳税额的减免)为主,间接优惠(即通过加大税前扣除实现税收优惠)尽管形式多样,但实际惠及的企业并不多。而这次的减税降负使间接优惠惠及的企业范围大幅扩大,特别是加速折旧扩大到整个制造业,创业投资抵免也扩大到初创期科技企业等。

从个人所得税来看,以往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的奖励部分只有延期纳税的优惠,而2018年,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的现金奖励可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实现了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税收优惠在税种之间的衔接。例如创业投资70%的税前抵扣优惠制度,原本只是对公司制企业的税收优惠。而在减税降负的税制改革过程中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惠及合伙制企业的纳税人,而且扩展到天使投资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税收优惠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了较好的衔接,有利于动员社会各界将资金用于创业投资,对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十分有利。

存在的问题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减税降负政策虽然取得了上述改革成效,但总体而言缺乏统一设计,针对性不强,缺乏立法保证,很多优惠政策都是财税部门制定的临时性制度,长期预期性差,例如孵化器的税收优惠一般三年一变,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变化更快。从具体税种来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均存在需要进一步改进的问题。

增值税

第一,技术转让收入实行免税制度,导致买方无法抵扣,税负反而由转让方自己承担。这一制度是从原营业税制度直接平移过来的,而增值税与营业税在计税方法上有很大不同。增值税的最大特点就是卖方的销项税额是买方的进项税额,彼此约束,形成相互制约的税收链条。如果卖方免税,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一般情况下,买方会要求卖方按税后价格打折销售,税负由卖方自己消化。对于技术转让方而言,增值税的免税制度反而让其多承担了税负。孵化器的免税制度情况也一样,对于增值税并不适用。因此,增值税制度应作出规定,享受免税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免税优惠,一旦选定,三年不得改变。

第二,软件行业增值税税负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一直没有降低。很多小规模纳税人也是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重要力量。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3%是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规定的,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软件行业按3%的负担率即征即退,参考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而我国的增值税改革恰恰是从2009年开始的,先是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是“营改增”,原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抵扣范围扩大到不动产、服务行业,再后来降低税率。但软件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率一直保持在3%不变。

第三,增值税税率几次降低,但科技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没有降低。近几年,税制改革是围绕“营改增”和减税降负展开的。增值税作为中国税收体系中的第一大税种,在“营改增”完成以后,2018年和2019年两次降低税率,但科技服务业适用的6%增值税税率却一直保持不变。

企业所得税

第一,技术转让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有待扩大。一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把技术开发排除在外。在增值税的优惠中,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是获得同等优惠的,但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中,只有技术转让,没有技术开发。事实上,在各类技术交易合同中,技术开发合同远比技术转让合同多。二是技术使用权的转让时限需要在五年以上。欧美发达国家近年来建立所谓的“专利盒”税收优惠制度,对于从专利中获得的收益,都给予一定的所得税优惠。这一制度与中国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制度类似,但是这些国家的税收优惠基本上没有时间的限定。

第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排除在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目前是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中最主要的优惠政策。凡是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全部所得适用15%的优惠税率。但如果一个企业实施了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也取得了较好的收益,只要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就无法获得技术成果应用的税收优惠。

第三,未将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贷款服务纳入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是针对股权投资的,而现在国家越来越鼓励银行信贷资金进入高风险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这类企业所得就无法获得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

第一,个人所得税对科技成果转让所得没有优惠。现行制度中,个人技术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征税,没有任何优惠。在2019年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的特许权使用费与工资薪金等一并综合计税,适用最高税率45%,也没有税收优惠。

第二,个人所得税对科技成果应用的经营所得没有优惠。目前对小微企业实行了普惠政策,年所得在100万元以下的,税率只有5%;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税率也只有10%。但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项目,年所得50万元以上税率就高达35%。事实上,个体工商户的总数比登记的企业户数还要多,它们也可能是科技成果应用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重要力量。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减税降负政策建议

未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减税降负政策应该建立基本原则:一是提高税收优惠的立法层次,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体系的顶层设计,改变目前税收优惠制度碎片化的现状;二是提供稳定的政策预期;三是加强税制之间的衔接。

增值税减税降负建议

第一,技术转让收入的免税制度应改为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这不仅可以保证技术转让方的进项税额可以扣除,应纳税额获得返还,而且技术受让方也可以获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只有在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的制度下,技术转让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免税或零负担。孵化器增值税免税制度的改进方法同样如此。

第二,重新测算增值税的负担率,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及软件企业的税负。理论上,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根据全国增值税的平均税负水平制定的。十年来,增值税经历了多次减税降负,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以及比照该税负水平制定的软件企业的负担率也需要向下调整。

第三,尽快降低科技服务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在制造业、交通运输业、邮政通信业、建筑业以及不动产销售等的增值税税率连续两次降低以后,科技服务业及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的金融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亟需降低。

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负建议

第一,技术开发所得也应被纳入税收优惠范围。技术开发合同是技术交易合同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技术转让不可或缺的一种形式,更是产学研结合的主要方式,因此,在科技成果转化系统中,应该与技术转让一样,获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税收优惠应该针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中,对于科技成果的应用只有一个约束条件,即“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这一标准导致两个结果:一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达不到60%的企业,其全部科技成果转化收入都得不到优惠待遇;二是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非科技成果应用的收入也都获得了税收优惠待遇。因此,应按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项目有针对性地制定税收优惠。

改革的思路有两种,一是保留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另外对非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得给予低税优惠;二是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惠。在目前减税降负的大背景下,第一种思路可以拓宽税收优惠的范围,更加可取。

第三,应该对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银行贷款服务所得给予优惠。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属于高风险领域,以往银行是不会放贷的,但自从美国硅谷银行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开展贷款业务以来,我国现在也有很多银行开始开展这项业务,但税收优惠一直滞后,现在很有必要对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银行贷款服务所得制定优惠政策。一是可以采取减免税的直接优惠方法,二是可以采取提取准备金税前扣除的间接优惠办法。

个人所得税减税降负建议

第一,应该给予个人的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待遇。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有学者提出,中国应该从跟随创新到引领创新,对个人的自由研发应该给予鼓励和支持。应该针对个人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制定一定的优惠政策,如职务成果现金奖励的减半征收等。

第二,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应该与小微企业所得税取得平衡。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所得”只有一道个人所得税;而小微企业需要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给个人投资者时还需要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所得税中的“经营所得”完全与小微企业等同是不可行的,但应该与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取得平衡,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税率应有较大的下降空间。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