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所副研究员王林生

“互联网+”理念的出现意味着互联网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最为基础性的生产力,其中,推进互联网与文化艺术的结合成为文化生产关系革新最为重要的内容。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说,每一次科技进步,都会带来文化艺术内容与形式的改变。正如报纸的出现得益于印刷术的发明,有声电影的出现得益于电子工业的发展以及录音技术的完善。同样,当代互联网尤其是以5G为代表的现代科技与文化艺术的结合,创意性地催生出了许多新型文化样式和文化业态。在新科技手段的推动下,一场以数字创意为核心的文化创新活动已拉开历史的序幕。

数字创意是新业态、新模式的核心支撑

当前,AR/VR(增强现实/虚拟现实)热、AI(人工智能)换脸热、云端放映热、科幻电影热、直播热、短视频热、网红热等,各类文化现象以浪潮式的态势席卷而来,一时间,资本、知识、人力、技术、空间、政策等各类要素纷纷布局,新业态、新模式相继涌现。新业态、新模式之所以被冠以“新”的称谓,不在于其出现时间,而在于作为新业态、新模式核心支撑的数字创意是一种新的质素。从各类音视频应用程序到影像的制作,从虚拟现实场景的打造到多维效果的渲染,从人机对话到智能语音诵读,从云端剧场到“5G+8K”超高清传输,各种新业态、新模式无处不见数字创意的身影。与以往的创意有所不同,数字创意紧紧依托现代互联网数字科技的力量,使用便捷、易用的数字创意来完美表达多元灵感和奇思妙想。在这一过程中,科技为文化创意提供了展示的手段,文化内容的创意表现力和吸引力进一步增强。

数字创意的凸显体现出文化艺术及其相关产业的数字化、网络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这是人类社会演进的必然结果。与20世纪90年代把创意归于个人创造力、技能与才华的认知相比,数字创意的提出与实践,将个人才华与数字科技紧密联系在一起,彰显出跨界融合的发展特征。数字科技为个人创意的展示提供了技术手段,而个人创意为数字科技提供了内容支撑。因此,数字创意的凸显是人们根据社会和个体发展的需要而引发的实践活动,利用数字科技进行创意性发挥和想象性创造成为人们从事文化艺术及其相关产业生产活动的出发点和原动力。恰如导演郭帆在谈及《流浪地球》时所说的:“我一直是想拍科幻类型的电影,我当导演就是为了拍科幻电影。”可以说,正是在计算机模拟技术、渲染技术等数字科技的强力支撑下,《流浪地球》才创造出一幅幅恢宏的场景。特别是随着计算机软件技术的更新迭代,数字创意在文化艺术体验、构想和传达层面的表现能力和实现能力大幅提升,如基于5G网络的云端渲染技术,能够发挥5G网络高带宽、低延迟的技术优势,充分释放云端强大的计算能力,保证终端的移动性及VR内容的高质量放映。

实现数字创意的三级阶梯

无疑,数字创意这一立足于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优势的质素,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新业态、新模式的驱动力。新业态、新模式的涌现,从宏观层面而言是一场关乎文化和社会的变革与变迁。英国学者基思·威利茨曾指出,数字世界的生存法则是“不变革就死亡”。在这个瞬息万变的市场上,稍有迟疑就会被市场和消费者抛弃,这也就是新业态、新模式生长快、死亡快的根源所在。发挥数字创意对新业态、新模式的驱动,本质上是要将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的理念融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涉及领域的范围和推进的逻辑路径来讲,大致遵循三级阶梯的变革。

第一级阶梯集中在产品内容层。新业态、新模式一经出现便受人追捧,资本、人力等各种社会资源大量跟进,其缘由在于数字创意驱动下的文化发展具有了新内容和形式,它代表着产业升级与转型的发展方向。由此,各领域各显其能纷纷“触网、触移动端、触直播、触短视频”,于是,以IP为核心的文创衍生产品大量涌现,以流量为核心的各类网红层出不穷,内容百态,让人应接不暇。但整体而言,在这一层级上,数字创意仅仅推动了传统业态与互联网的初级融合,改变的仅仅是文化产品的内容和形式。产品内容和形式的改变是最先的,也是最易的,因为这种改变并没有真正侵入文化社会发展的内在价值体系,所以,在各类新业态、新模式的涌现中,仍然存在大量线下内容被直接照搬到线上、产品内容高度同质化等现象。在这个意义上,数字创意仅是内容产品创新的工具,尽管数字创意驱动下文化产品的内容和形式得到极大丰富,但其中却不乏传统业态迫于生存压力的无奈转型和新业态的盲目跟风。

第二级阶梯集中在制度规划层。制度规划较之产品内容的数字创意更深一层次,在这一阶梯上推进数字创意主要是通过制度的顶层设计来形成行业自主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的共识,以及产业发展体系。2014年“大数据”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16年数字创意产业首次被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7年“数字经济”首次进入政府工作报告,2020年“新基建”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等等,说明从制度规划层面推动数字创意在各领域的渗透与推广是一个逐渐深入的过程,且这一任务至今尚未完成。强化数字创意需要以融合的思维方式打破固有的管理体系、行业体系乃至权力体系,建立一套符合数字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从制度的顶层设计层面布局数字经济,能够充分发挥立法、规划在引领、推动和强化数字创意在提升传统文化业态、促进新兴业态发展中的作用。尽管在顶层设计以及“放管服”改革中,新治理、新机制已初见成效,但频生的产业乱象仍显示出制度治理体系建设层面的不足,为数字创意构建起完善的治理体系仍任重道远。

第三级阶梯集中体现在思想行为层。在思想行为层面强化数字创意较前两个层面而言是最难的,涉及的领域也最广。这一阶梯既关乎个体,也关乎群体;既关乎创业者本身,也关乎行业集群;既关乎创意阶层,也关乎社会整体。某种意义上,思想行为本质上是文化价值、文化追求和文化信仰之体现,要求在弥合数字鸿沟的基础上推进全社会数字人文的建设。从实践层面来讲,在思想行为层面强化数字创意对社会发展的驱动,是从互联网开始推广和普及时开始的。1992年美国率先提出“信息高速公路”,1995年中国北京中关村竖立写有“中国人离信息高速公路还有多远——向北1500米”的巨幅广告牌,意味着人们已经开始在思想行为层对自我进行改造和向数字创意进行转向了。但改造和转向并不能一蹴而就,“新兴业态”和“传统业态”、“线上”和“线下”、“新治理体系建构”和“旧治理体系错位”的论争,仍体现出在面对数字经济的大潮时,我们的思想行为眼睛向前,思维向后。虽然跨界融合、双轮驱动、文化科技相互赋能等口号早已烂熟于胸,但数字创意的精神依旧模糊。换言之,对数字创意真正价值的追求仍未在全社会根深蒂固。

数字创意在当代已蔚然成风,而数字创意成长的土壤仍待厚植,基础仍需强化。夯实数字创意的发展基础,应着力注重数字创意内容的培育与发掘,这需要强化文化与科技之间的“双向赋能”。一方面,文化赋能科技,科技是形式载体,文化是内容支撑。当下科技与文化之间不能实现高效融合,并不是技术本身不能被应用,而是很多优质的传统文化IP没有被充分挖掘。如国产手机游戏《王者荣耀》从内容建设的角度强化传统文化IP的转化与利用,探索传统文化IP与当代游戏的融合,为科技打造更多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数字文化品牌。另一方面,科技赋能文化,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需要科技的支撑,科技赋能文化改变的是文化内容的呈现和传播形式,如小程序“云游敦煌”提升了文化内容本身的科技感、沉浸感和鲜活力,拉近了传统文化与时代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