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教授]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和农业大国,顺利实现乡村振兴目标并非易事,需要同时推进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等五大进程。由于农村地区在城乡和工农经济体系中都处于弱势地位,想要彻底改变农村地区面貌,就要始终坚持以产业振兴为重中之重。只有培育出具有高效率、高收益和明显竞争优势的产业体系,乡村振兴战略才具备实现的可能。在这种背景下,发挥新质生产力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将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根本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同时指出新质生产力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可见,作为一种全新的生产力质态,新质生产力源于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而这也恰恰为新质生产力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指明了发展方向。
在劳动力层面,要瞄准新质生产力的人力因素,着力发挥人才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性作用。在过去振兴农业和繁荣农村地区的过程中,人才总量供给不够、人才质量与现代化农业体系不匹配成为制约发展的重要因素。如何通过提高人才供给的数量和质量实现乡村人才振兴,是乡村振兴战略必须破解的难题。从整个生产力系统看,实现乡村振兴无疑需要大规模的人才流入,但也要看到,受乡村地区实际和农业本身产业特征的影响,乡村振兴战略对人才具有特定要求。从当前城乡二元结构和乡村发展面临的具体问题分析,乡村振兴战略一方面需要懂农业的人,即农业领域的专业人才群体,另一方面则需要爱农村和爱农民的人,即愿意为农业奉献、能够帮助农村和农业摆脱传统增长方式的人才群体,只有将符合这些特征的人才源源不断地引入农村和农业,才能彻底扭转对建设农村和发展农业的传统路径的依赖,真正为乡村振兴注入新质生产力,从而实现乡村振兴的战略目标。
在劳动资料层面,要瞄准新质生产力的科技因素,着力发挥科技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撑性作用。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坚定不移发挥科技因素的支撑作用。一方面,从国际经验看,全球主要农业强国的农业早已不是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而是立足现代科技的技术密集型产业。现代农业发展历程和经验表明,科技能力的增强是提高农业竞争优势和发展效益的决定性因素。另一方面,从国内现实看,中共十八大以来,我国高度重视科技因素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农业领域的科技研发,显著改变了我国农村地区和农业发展的面貌,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稳步提升。2023年我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已经达到63.2%,较2012年提高约10个百分点。农业科技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动力。然而,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农业在整体科技水平、农业科技的应用水平和最终能够发挥的效果等多个方面还存在明显差距,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以农机行业为例,农机对现代化农业、规模化农业和复杂化农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我国农机行业的总体规模、核心技术控制能力、头部企业的竞争力与农机强国相比都还存在较大差距,这不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因此,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必然要明确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攻方向,将科技作为改变和提升农业发展模式与能力的根本因素,通过在种子、农机、农药、化肥、滴灌、气象、土壤治理等领域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持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优化研发新型科技产品,系统性增强我国农业的科技竞争力和产业附加值,为乡村振兴提供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
在劳动对象层面,要瞄准新质生产力的载体因素,着力发挥产业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引领性作用。从过去的发展历史看,我国农产品的价格不高,农业的附加值也处于相对较低水平,这使得农民很难依靠农业获得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的收入,最终导致农村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与城市和市民的差距逐渐拉大。可见,想要实现乡村振兴,就要超越传统的农业发展和经营思维,坚持“大产业观”的系统思维,运用“三产联合”的方式提高农业发展效益,从而提高农民收入。在第一产业方面,坚持生态农业和绿色农业的发展理念,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这是决定农产品价格的根本因素。在第二产业方面,坚持规模农业、标准农业、智慧农业的发展理念,提升农产品的生产效率。农业不是工业,但很多农产品的生产尤其是加工过程必须充分借鉴和引入现代高水平工业思维与生产流程,从而提高农产品的生产效率和质量标准,降低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在第三产业方面,坚持全链条农业、个性化农业、高端化农业的发展理念,对农产品的收购、包装、运输、分销、上市等环节进行系统整合,降低各个环节的直接成本和利用成本,瞄准中高收入群体,打造个性化和高端化的农产品品牌,最大程度提高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和市场收益,确保农业和农民的收益。
在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优化组合层面,要瞄准新质生产力的制度因素,着力发挥制度改革对乡村振兴战略的保障性作用。推进乡村振兴这样系统性和复杂性的工程,必然要破除一系列体制机制障碍。中共十八大以来,围绕农村改革的重点任务,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基本形成了推动农村改革的“四梁八柱”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有力支撑了乡村振兴进程。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这就需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为乡村振兴提供更大助力。在户籍制度上,要继续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在基本经营制度上,应继续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在土地制度上,要继续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允许农户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合法拥有的住房,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在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上,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完善乡村振兴投入机制,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优化农业补贴政策体系。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既要有城市现代化,也要有农业农村现代化。为此,必须坚持以发展新质生产力为重要着力点,久久为功,不断释放新质生产力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推动力、支撑力和牵引力,确保乡村振兴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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