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个口号大国,放眼望去,政治、经济、法律等领域都有许多颇具中国特色的口号。应当说,一些代表了国家主流价值观的口号,比如“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人民代表人民选,人民代表为人民”等等,对于普及社会民主法治意识、推动国家民主法治进程,有着积极意义。但有些口号,貌似表达了某种法治理念,却有违常识,极易使人跌入陷阱,不妨列举三例加以分析。  


命案必破


“命案必破”是许多公安机关经常祭出的一句响亮口号,尤其是在治安形势恶化、民众人心不稳之时,该口号更是十分流行。   

所谓“命案必破”,无非是表达这样一种决心:出了人命案,“必须要侦破”、“一定会侦破”。该口号很容易让人联想起几十年前曾经流行的“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而历史已经证明这是一种荒诞的思维逻辑。常识告诉我们,一起凶杀案能否最终侦破,取决于多方因素,绝非凭主观热情就能达成。纵观古今,放眼中外,恐怕很少有国家或地区敢于拍胸脯喊出“命案必破”,因为这句看似宏大的口号,说到底只是违背了客观规律的乌托邦。   

“命案必破”看似雄心万丈,但真相却是,或许某些地区在某些时段,可能做到某些命案必破,但决不可能所有地区在所有时段都能做到所有命案必破。正因此,“竭尽所能侦破命案”才体现了真正的理性,这一表述虽然没有“命案必破”那般豪气冲天,却是一种对民众真正负责的态度,而不是一剂虚幻的安慰药。   

事实上,民众也未必相信“命案必破”。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倘若被害人亲属以“命案必破”为由要求有关公安机关兑现承诺,而相关“命案”又无法“必破”,那么最终受伤的不仅是民众的希望之心,也必将损害公权力机关的公信力。既如此,公安机关与其高喊“命案必破”这一虚无缥缈、难以兑现的口号,不如低调行事,扎扎实实地提高刑事侦查能力,以实际的成绩单告慰民众。如此,即便有些“命案”没有“必破”,想来也会赢得民众的理解。   

“命案必破”的口号背后,其实还隐藏着两大执法理念误区:其一,在“命案必破”口号的催促下,一些公安机关很可能滋生急功近利、杀鸡取卵的执法心态,为了追求所谓的破案率,不惜突破法律禁区和底线,置程序正义于不顾,“节省”法定的办案程序,甚至人为地将错案办成所谓的“铁案”,这样的恶例在现实生活中已时有所闻;其二,为了保证“命案必破”,一些公安机关有可能将有限的警力、财力等资源全部投入到命案侦破工作中,却忽视甚至放弃了其他刑事案件的侦破和日常社会治安管理,如此,社会治安的整体稳定水平将随之大打折扣,而全体民众亦无法公平地享有治安资源。

现实中,往往还是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命案必破”的口号,并以此作为考核基层公安机关的指标。倘若只是出于督促下级积极作为的一片善意也就罢了,怕就怕这里边还包含着好大喜功、糊弄百姓的企图,如此,为了考核达标、追逐政绩而弄虚作假甚至制造错案恐怕也就难以避免。而这,才是最危险,也是最应该警惕的。


人民城市人民建(管、拆……),建(管、拆……)好城市为人民


“人民城市人民建(管、拆……),建(管、拆……)好城市为人民”——在中国的诸多城市,该口号经常以标语的形式,悬挂街头,书于墙壁,轰轰烈烈,气势浩大。

从词义上看,该口号表达的是一种“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理念,但问题是,“集中力量”究竟应该采取何种合法、正当的途径?“大事”又是否真正符合人民意愿?   

所谓的“人民城市人民建(管、拆……),建(管、拆……)好城市为人民”,在不少地方已演变成敛取民财、损耗民力的幌子,一旦地方财力不足以支撑城市建设所需资金,政府部门便向民众“化缘”,以“人民”的名义强迫募捐、变相集资。于是我们看到的便是这样一种“集中力量”的场景:企业家不管经营好坏都要“被派捐”,公务员无论工资高低都要“被集资”,就连生活拮据的弱势阶层也难逃雁过拔毛之虞……不“交贡”行吗?当然不行,因为政府部门掌握着庞大的公权力资源,有制造“小鞋”的能力。   

“集中力量”并无原罪,但在现代法治社会,税收才是政府“集中力量”的正当、合法渠道,而民众已经履行了纳税的义务。于税收之外,打着“人民”的旗号,以公权力的威势向民众转嫁城市建设成本,看似冠冕堂皇、为民谋利,实乃滥用公权、损害民权。更何况,许多所谓的“大事”对民生毫无益处,不过是给地方执政者脸上贴金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面子工程”。这样的事例可谓举不胜举。   

按说,“人民城市人民建(管、拆……),建(管、拆……)好城市为人民”原本只是一句经济领域的口号,但在城市建设、管理、拆迁过程中,公安、检察、审判等公共权力被不当“借用”的现象尤为严重,比如应政府要求,出动警察、司法力量整顿市容、驱逐小贩、“协助”拆迁等等,该口号也就在某种程度上蜕变成了隐性的政法口号。   

前些年,湖南嘉禾拆迁风波中,当地政府打出的“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的口号臭名昭著于天下,今天看来,这样的口号未免太过低级、幼稚、露骨,远不如“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人民城市人民拆,拆好城市为人民”之类更具欺骗性。现实生活中,有多少暴力城管、野蛮拆迁的悲剧事件,不正是以“人民”或“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的吗?而其中,一些掌握着执法权、理应维护民权的行政、司法部门,也正是因此卷入了滥用国家机器、侵害民众权益的行列。这样的悲剧,同样不在少数。   

打着“人民”的旗号说事,如今已成为某些地方执政者的话语嗜好,但究竟是真心实意地造福于民还是以“人民”之名行侵权之实,实有泾渭之分。正因此,“人民城市人民建(管、拆……),建(管、拆……)好城市为人民”之类的口号还是慎用为好,最起码,地方执政者在亮出“人民”的旗号前,必须首先考虑清楚如何才能守住公权力的边界。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句传诵了几千年的口号,无疑最具中国法制文化特色。被封建专制浸淫已久、法治传统极度匮乏的中国,历史上实在拿不出几句像样的法制口号,难怪偶尔闪出一点法制思想的火花,许多人便会将其捧为稀缺的珍宝,借古喻今,观照现实,试图以老祖宗的遗产推动当下的法治公平和社会正义。   

问题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真的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吗?   

应当说,诞生于封建专制时期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确呈现出某种进步。但也正是因为时代的局限,该口号仅仅将违法的“王子”列为“与庶民同罪”的对象,却将“王”本人排除在外——尽管历朝历代的“王”所犯罪行远比“王子”更为滔天。因此充其量,“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只是开明统治者的某种恩赐而已,是“朕即法律”的另一种体现,其本质仍然是人治社会而非法治社会的话语表达。这就不难解释,青天如包公者,也就是胆敢砍了皇帝女婿陈世美的脑袋,却不敢、也不能拿昏庸的皇帝怎么样。更何况,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更多时候只是“王”表演给臣下与子民看的矫情,历史上又有多少胡作非为的“王子”与庶民同罪呢?我们看到更多的只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权”,在现代法治社会,最应受到法律公正约束的应该是执掌公权者,而并非其子女。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先有官员老子的腐败开道,才有官员子女的仗势骄纵,而前者亦常常以包庇、纵容子女犯罪为能事,这已为大量鲜活案例所证实。由此可见,仅仅高喊几句“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但无济于事、舍本逐末,没有摆脱人治话语的俗套,而且有似是而非的误导之嫌。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真正应该喊出的口号是“王犯法与庶民同罪”、“官员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才是现代法治真正应该追求的方向,虽然长路漫漫,但只要坚守这样的理念,我们离理想的法治社会也就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