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人情因素在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并深刻地影响到人们的思想观念与处世方式。所谓“人情”,无疑是合乎人性合乎情理的,否则不成其为人情。不过,当今社会人情泛滥,所彰显的多为人性中自私自利的一面,而纯洁美好的一面相对不足;讲人情主要表现为注重人际关系或利害关系,以血缘亲疏、关系好坏、利益轻重而权衡行事,尤其是人情与权力纠缠,很容易滋生人情腐败。

人情观念之所以在中国人心中根深蒂固,有着极其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中国历代王朝为“家天下”,早期脱胎于氏族部落社会,至周代形成宗法社会。宗法社会以血缘世系确定大宗小宗,讲究尊尊与亲亲,“以人情视天命”。孔子十分欣赏周公建立的宗法社会,推崇其注重人伦关系的礼治。基于人伦关系,孔子提倡“亲亲相隐”,父亲包庇儿子,儿子包庇父亲,在他看来是合乎道德的。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被确立为国家主流意识形态,而且渗透到法律体系之中。董仲舒倡导“春秋决狱”,将孔子思想应用于案情分析与定罪。汉宣帝时期就明确“亲亲相隐”不追究法律责任,后世基本上沿袭这一立法精神,明朝法律非常严苛,但仍然允许“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封建统治者承认“亲亲相隐”,同时也搞“亲亲相连”,一个人犯法,亦会连累亲人,尤其是谋反罪,甚至株连九族。相隐也好,相连也好,都是基于人际关系。这意味着,一个人的荣辱福祸与关系亲近的人相互关联,亦即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人情社会起源于宗法社会,首先是家庭成员之间出于亲情相互照应,进而拓展到家族及熟人,也会出于交情相互照应。宗法封建统治虽然早已终结,但由于人情观念深深扎根于民族文化之中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心理与行为,故而在现实生活中人情依然发挥蓬勃活力或魔力,恰似“万金油”、“润滑剂”。很多事情,通过正常程序与规则不仅难以办成,而且让人感觉“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相反,如果有亲戚朋友或熟人出面周旋,难事也能迎刃而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建立了非常完备的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难依,根本原因在于“人情”到处发挥魔力,它犹如神奇的溶剂,再刚性的法律、再严厉的规则、再周密的程序,都可以被它悄然溶解,以至于形同虚设。是故,虽有产品质量法,到处充斥假冒伪劣商品;虽有招投标法,到处可见豆腐渣工程;虽有安全生产法,到处安全事故不断……所有这些,背后都能看到人情与权力牵手的身影,要么乱作为,要么不作为。

人是有感情的高级动物,人情是人生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父母、兄弟、子女之间有亲情,同事、战友、朋友之间有友情,纯朴人情闪耀着人性的光辉,给予人间温暖与正能量。“文革”时期,中国社会强调斗争,摒弃人情,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各种政治运动,很多人为了自保而不惜抛弃、出卖亲朋好友。家庭出身不好的子女要与父母“划清界限”,甚至断绝关系;夫妻一方犯了错误,另一方必须检举揭发,乃至分道扬镳;朋友出了问题,昔日好友会反目成仇,不惜落井下石。如此不讲人情,必然扭曲人性,从而使社会上弥漫人情缺失、相互伤害、人人自危的恐怖气氛。所以,太不讲人情,绝对不可取;反之,太讲人情,也会有损于社会公正。

对于官员来说,人情有时候意味着陷阱,稍不留神就可能落入腐败的泥坑。俗话说,“穷在路边无人问,富在深山有远亲”,一个人富贵之后,尤其是位高权重了,总会有很多沾亲带故的人找上门,试图让你出于亲友之情,替他们办些有利可图的事情。而且在他们看来,既然你长成了一棵大树,他们理应倚靠大树好乘凉,你给予他们帮助与照应,那是合乎人之常情;如果你拒绝的话,他们觉得你摆架子、假正经,不讲人情,六亲不认;他们绝不会顾虑你是否讲规矩讲原则,哪怕你违反规则与法纪,只要帮他们解决问题,他们就满意。这就是人情社会的文化心理与思维惯性,也是当下人们喜欢打人情牌的根本原因。当然,官员如若顺从人情迎合别人,别人得好处,自己也得好处。问题在于,这些好处很可能来路不正,甚至触犯法纪,涉嫌腐败。

官员也处于世俗生活之中,不可能不食人间烟火,不可能不面对人情。尤其在人情社会,如若全然不顾人情,势必招致非议,甚至会被孤立;如若毫无原则地迁就人情,就可能被人情牵制,从而落入人情陷阱,乃至沦为腐败分子。可见,如何对待人情是一个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产党要承担起廉政建设的历史使命,任重而道远。我们必须过好‘两关’。第一关是‘自我关’……第二关是勇闯‘人情关’……以上这两关,不是要不要过,而是非过不可。”要过好上述“两关”,必须把握好自我,正确对待、准确把握、适度应对人情,妥善处理好以下几方面关系。

正确处理人情与党的纪律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党章明确规定,遵守党的纪律是党员应尽的一项义务,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当下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党员干部应把纪律放在前面,任何时候遇到任何事情,首先要从纪律角度考量,只有在不违纪的前提下,才能顾及人情,绝不能为了人情而违反党的纪律。再者,总书记对党员干部有更高的要求:“作为党的干部,就是要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只有一心为公,事事出于公心,才能坦荡做人、谨慎用权,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而人情或多或少与私有关,不能优先于公,更不能超越党纪。

正确处理人情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依法治国必须确立法律的权威,而法律的权威源于人民的内心拥护与真诚信仰。由于人情观念浓厚,缺乏法治文化传统,以至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情枉法等现象颇为普遍。建设法治社会,要求每个公民信奉并遵守法律,依法办事。领导干部更应该做出表率,面对任何事情,必须从法律角度考量,明确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通过合法程序、合法方式解决问题。当法律规范与个人情感发生矛盾的时候,要恪守法规的要求,自觉弱化、转换、调整或放弃某些个人需求或偏好,调整自己的心态和意愿。要正确处理法律与人情的关系,不能徇情枉法。不能将人情庸俗化,把人情作为办事筹码,拿人情做交易;不能将人情置于法律之上,使法律让路于人情,为人情乱开“绿灯”。

正确处理人情与行政伦理的关系。在我们国家,官员大多为公务员,公务员必须正确对待与行使手中的权力,要懂得权力为人民所赋予,理应为社会公共服务,因此公务员又可称作“公仆”。公仆手中权力即为公权,严格地说,“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所以,当我们面对人情请托的时候,应该从政治伦理或行政伦理上考量,手中权力能不能为人情所用。从政治伦理或行政伦理上讲,公权应当公正行使,对待每个社会成员一视同仁。如果偏向人情,以与我血缘亲疏、关系好坏而行事,用公权为亲友牟利提供方便,这样不仅有悖于政治伦理,而且有损于社会公正。“公仆”就是“公仆”,绝不能异化为“私仆”,只有在秉公办事、不失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兼顾人情。

正确处理人情与明辨事理的关系。就普通人而言,你与他讲党纪国法或政治伦理,他可能觉得你唱高调,有意回避人情。不过,凡事总得讲道理,毕竟大多数人还是通情达理的,他对你动之以情,你对他晓之以理。在现代文明社会,凡是涉及公共关系或利益的事情,都必须依照规则与程序办理,这是常识,也是常理。倘若只是个人之间的私事,可以讲感情,甚至可以感情用事。但公共事务就必须讲规矩,按规矩办事,不能以人情破坏规矩。古代清官廉吏大多铁面无私,为了避嫌有意排斥亲友。我们或许做不到这一点,但起码要有为人处事底线,不能利用职权为亲友暗箱操作,而应该遵循正常的事理与逻辑,让他们通过正当途径达到目的。所以,当亲友请求办事的时候,既要讲人情,更要明辨事理,既要合情合理,又不能违法乱纪。

人情,对党员干部如关隘。闯不过这一关,就可能滑入腐败的泥潭;闯过了这一关,就可以轻装上阵,一马平川,勇往直前。

(作者系中共湖北省黄梅县委党校原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