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稳定,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我国从基本国情出发,完善刑罚执行,大力开展监狱罪犯、刑释人员的社会帮教工作,推动社区矫正建设,顺应了当前世界刑罚制度文明化、轻缓化和从以监禁刑为主向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相结合转变的发展趋势,促进了司法文明进步。

我国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是教育改造罪犯,不断提高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科学化水平,努力使更多的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更好地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在2015年7月召开的全国监狱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指出,做好新形势下监狱工作,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监狱制度的功能,对服刑人员进行科学、文明、有效的教育改造,对促进社会主义司法文明进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社会帮教引进社会力量对罪犯开展教育改造,积极有效地推动了我国监狱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科学化发展,为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降低重新犯罪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社会帮教的特点,一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继2010年出台《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后,2014年又出台了《关于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贯彻实施方案,具体指导社会帮教工作。二是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会舆论普遍支持。参加社会帮教的人员几乎遍及社会各个领域,初步形成了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社会帮教工作格局。三是帮教方式灵活多样。包括慰问捐物、法援义诊、报告讲座、安置就业等多种形式。四是帮教活动覆盖面广,基本做到了罪犯入监前、服刑中、刑释后全覆盖,切实为罪犯及其家庭解决了不少实际困难和问题,有效促进了罪犯的教育改造,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帮教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是社会帮教工作指导思想不断明确。各地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以下简称“监所”)不断加强社会帮教工作网络体系建设,拓展社会关心、支持、协作渠道,引进、利用社会优质教育资源。二是社会帮教工作基础不断夯实。各监所不断建立健全社会帮教领导责任机制、评价考核机制、保障机制,增加教育改造经费预算,大幅度提高监所教育改造信息化水平和硬件设施条件。三是帮教活动不断规范。各地对社会帮教活动周密计划、科学安排、规范运行。如民盟绵阳市委与绵阳监狱的“黄丝带帮教行动”联席会议,对帮教工作有事前分析、前期准备、制定方案、分工协作、事后总结等环节,将监狱、安置基地、社矫中心、社区有效地连为一体,为罪犯提供持续不断的帮教服务。四是社会帮教手段不断创新。各地不断引进罪犯自我改造、心理咨询、循证矫正等的创新应用。如湖南、云南、河南、甘肃、四川、安徽创立罪犯亲属走访制度、短信平台、法律援助体系;云南、河北、河南、贵州、天津、黑龙江开展狱内就业推介活动,建立刑释人员就业信息库等;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儿童发展研究中心、联合国儿基会长年开展“未成年犯生活技能教育”项目;各地共青团、妇联及民主党派组织也不断创新帮教方式。五是社会帮教宣传工作不断深入。如安徽、四川民盟的“黄丝带帮教行动”邀请了多家单位代表和新闻媒体出席启动仪式,加强宣传,形成良好的狱内效应和社会反响,争取让更多的人了解监狱和帮教工作,带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社会帮教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着困难和不足。一是社会帮教工作法制不健全。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对罪犯的社会帮教工作,但一直没有形成具体的法律、法规。现有的《监狱法》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详实具体的执法依据。二是社会帮教工作保障不到位。帮教工作涉及公检法、监狱、安置办、社区、劳动、人事等多部门之间的协作,目前各环节间缺乏监督、协调,职责难落实,缺乏统一的评价考核办法。三是社会帮教工作效率较低。当前没有形成统一的帮教规范,很大程度上是靠经验来做,投入多、成效少,活动多、配套少,节日多、日常少,常规多、专业少,短期多、长期少。四是社会帮教工作难度较大。公安、监狱、帮教的信息管理系统还未联网,资料不能互通共享,信息难以及时更新,有相当多的刑释人员见档不见人,下落不明。

推动社会帮教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破解社会帮教工作难题,推动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发展,当前要重点解决四个问题。一要帮助接受教育。开展法制、道德、心理健康教育,对于未完成义务教育的罪犯,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鼓励和支持罪犯接受高等教育。二要促进就业。将罪犯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当地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为其提供就业扶持、职业指导等服务。三要落实社会保险。对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现再就业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罪犯,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可按规定领取相应基本养老金。罪犯可按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医疗保障政策,享受相应待遇。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刑释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四要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确实需要救助的罪犯依法给予临时救助。将生活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罪犯家庭依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总之,要以问题为导向,切实帮助解决罪犯家庭遇到的具体困难,切实提高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发展生存能力。

进一步提高社会帮教法治化水平。学习和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社会帮教法》《刑释人员安置帮教法》等法规,进一步明确社会帮教实施的主体、内容、程序。健全刑罚执行体系,理顺监狱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相互衔接、统一协调工作机制。对罪犯的教育、就业、保障以及相关组织机构做出详细和完备的规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法律保障。

进一步提高社会帮教信息化水平。积极推动公安、监狱、安置办信息联网,强化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健全帮教服务管理平台,确保对罪犯各类基础信息及时有效掌握。

进一步提高社会帮教规范化水平。明确社会帮教相关部门的责权利,加强监督,确保各部门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明确社会帮教工作内容、流程,确保帮教工作安全、简明、易行。建立社会帮教工作长效机制,强化考核,实现帮教工作常态化。

进一步提高社会帮教科学化水平。社会帮教工作要贴近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和罪犯自我改造的实际。要积极开展社会帮教工作的调查研究,特别是针对女犯、未成年犯、邪教类罪犯的帮教工作研究,切实提高帮教的针对性、实效性。

进一步提高帮教社会化水平。鼓励、引导热心于社会帮教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会帮教工作。强化社会对监狱的监督作用,将社会帮教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要切实加强社会帮教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帮教服务,并将帮教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完善和落实各项优惠税收等政策措施,大力表彰社会帮教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加强宣传报道,鼓励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帮教工作。

(作者系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巡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