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

创新是推动一个国家和民族进步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整个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共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但长期以来,一些领域存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利、不顺和不畅等问题,其原因之一就在于科技创新链条中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背景下,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促进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是当前科技法治建设中一个日趋紧迫的重要课题。

修法的基本原则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该法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在:科技成果供求双方信息交流不够通畅,企业对科研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缺乏充分了解与认识,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以及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机制没有充分体现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对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存在重理论、轻成果转化的现象;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处置科技成果所得收益需按规定上交财政,且审批手续繁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积极性的发挥;科研的组织、实施与市场需求结合不够紧密,产学研合作落实得不够好,现有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有较大距离,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充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还比较薄弱,不便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这次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遵循了三个基本原则:第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尊重科技规律和市场规则,处理好科技与经济的关系、市场与政府的关系;第二,调动科技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第三,处理好以权利与义务为核心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关系,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法律环境。

面对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和挑战,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趋势变化和特点,根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总体要求,修正案从科研组织、实施到科技成果转化诸环节统筹考虑,本着先法意、后法条的思路,既要全面审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是否妥善,更要着眼于重大问题能否有效解决。

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升级分不开,与大力提升企业竞争力分不开,与未来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分不开。因此,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基于此,这次修法在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增进社会各界对科技成果信息的了解,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制度,为科技成果供求提供信息平台;二是充分调动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增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三是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在科研计划编制、研究方向选择与科研项目实施中的作用;四是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科研与市场的结合,尊重市场规律,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疏通从创新到产业化应用的创新渠道,引导和激励科研机构及人员积极转化科技成果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排除一切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提升劳动、信息、知识、技术、资本的效益,强化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有效对接。为此,修正案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完善了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在很多情况下,市场没有有效地配置资源是因为没有很好地明晰产权。为解决这一问题,修正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二是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修正案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方式和数额的,应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并规定了“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等内容。这些规定,旨在让有真才实学的科技人员合法致富,进而激励科研人员更加积极地投入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三是完善科研评价体系。修正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开发机构、高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相关单位及人员、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

四是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符合本法规定的标准。换言之,单位与科技人员约定的奖励和报酬不能低于本法规定的标准。这些规定将会进一步激励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打通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有效协同的科技创新通道,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

把握好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让市场成为优化配置创新资源的主要手段,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要力量,是这次修改法律的一个重要目的。为了促进科研与市场的结合,进一步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环境,修正案规定了以下重要举措:一是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多元化发展。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共同实施。二是加大推进产学研合作,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三是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要求,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校、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培训基地和研究生科研实践工作机构,共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力度,营造更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创新生态环境

根据科学技术活动特点,把握好科学研究的探索发现规律,为科学家潜心研究、发明创造、技术突破创造良好条件,同时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是本次修法工作的一个基本出发点,为此修正案规定了诸多具体措施:一是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二是国家支持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三是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四是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对现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科技成果信息资料库制度作了修改、完善,规定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五是国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组织形式、管理机制、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进行创新,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六是规定国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通过股权交易、依法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这些务实有力的举措体现了国家着力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着力破除科学家、科技人员、企业家、创业者科技创新的障碍,着力解决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的制约,让科技创新真正落实到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上,把科技成果变成实实在在的生产力,进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方兴未艾,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是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而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则成为各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着力点。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与时俱进地进行了修改完善,今后的工作重在实施,特别是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紧抓好执法和有关工作,切实让这部法律“落地生根”。我们相信,这部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将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理念,激发科研创新积极性,保障和推动科技事业蓬勃发展,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更为强劲的科技支撑和动力。

(作者系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