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各地出现了一些药店、商家趁机涨价甚至牟取暴利的事例。虽然总数不多,但影响恶劣。不久前,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北京市某药房大幅抬高N95型口罩的销售价格,将进价为200元一盒的口罩提价到850元。有关部门拟对其作出罚款300万元的行政处罚。北京等地对这种“发国难财”行为的处罚,获得了一片叫好声。此后,全国各地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的措施纷纷出台。对于这种哄抬物价的行为有必要从法律层面认真剖析。
扰乱市场秩序
其实,每逢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时期,总有一些经营者想借机发财,大赚一笔。有的经营者还振振有词:“这是市场行为,政府不应干预!”不错,根据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供求关系决定价格,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这样的危难时刻,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水等防疫物品的需求量瞬间猛增,呈现井喷之势,一时供不应求,价格暴涨似乎符合供求关系决定价格的市场法则。对于一个正常的市场,如果确实是基于人员工资、原材料、物流、租金等成本的提高而形成的涨价,政府并不干预。比如春节期间,生产、运输、快递等环节成本增加,客观上推高了口罩等相关商品的价格,是市场的自我调节,且这类涨价一般都有一个能让社会公众接受的合理幅度。
但是,借突发事件哄抬物价,或利用垄断市场来抬高物价,其利润的形成并非基于市场供求规律,而是人为操纵的结果。例如,某商场一棵白菜售价63.9元,某公司将进价为每只4.5元的口罩以每只38元的价格销售,等等。很明显,某些商品售价突然暴涨几倍、十几倍甚至更多,这都是人为涨价以牟取暴利的行为,而非基于成本上调等市场因素。这种行为既损害了大多数消费者的利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
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并不是万能的,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来克服“市场失灵”的弊端。如果放任某些行为,就会对市场造成极大的损害。其中哄抬物价和垄断经营,向来是市场的大敌,单靠市场的自我调节,很难消除这种现象,运用法律进行规制很有必要。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事件中的公共卫生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由此可见,在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哄抬需求量巨大的口罩等防疫必需品以及生产生活物资的价格,不但会加剧社会公众的恐慌心理,而且会扰乱市场秩序,破坏防疫大局。因此,对于这种哄抬物价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可依据法律进行处理。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经营者出售口罩等防疫物品和其他商品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应当遵守民事法律规范的一般规定。《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的经营活动都要以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为前提。因此,诚信原则被誉为民法的“帝王规则”,所有民事法律行为都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经营者讲究诚信,尊重交易习惯,价格公道合理,尊重社会利益。在现代民法的理念中,诚信原则被赋予了新的含义:一方面,平衡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另一方面,平衡民事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这一点却容易被人忽视。作为民事主体的经营者,在“经济人”逐利本能的驱使下通常都会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但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简言之,诚实信用原则的另一层含义就是:经营者不得通过损害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追求个体利益。
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经营者的涨价行为明显不符合一般的价值规律,也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给消费者造成的精神恐慌和心理压力更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显然,防疫期间的这种行为并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也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德国民法典最早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该法典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无效。后来,日本等国的民法典也纷纷效仿。公序良俗原则的重心也经历了一个转变,即从确保人伦为中心的社会正义和伦理秩序,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和确保市场交易的公正性。
关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学界也有不同说法。综合而言,违反人伦、危害国家公共秩序、违反社会正义观念、违反消费者保护及牟取暴利等行为都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经营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的行为,其目的是获取暴利,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也违反了法律所保护的市场秩序。
经营者之所以敢于哄抬物价,就是利用了公众对疫情暴发的恐慌心理。口罩是预防疫情传播的必需品,买也得买,不买也得买!在很大程度上,这就是民法上所说的乘人之危,即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如果不是出于防疫免灾的心理,一般消费者平时都较少购买口罩等防疫物品,更不会出几倍、十几倍的高价。经营者敢于大幅涨价,就是利用了消费者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这显然就是民法上的乘人之危,因此该行为在民事上是可予撤销的。
此外,《价格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价格法具有更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接受市场监管的应有之义。如果哄抬价格行为构成价格法禁止的不当价格行为,那么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就从民事责任转到了行政责任,甚至会因触犯刑法而承担刑事责任。
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价格法》第14条规定了八种不正当价格行为,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不难判断,少数经营者将口罩价格人为涨价四五倍甚至超过十倍,这种涨价并非基于成本提高的正常市场行为,而是属于价格法所禁止的“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情形。同时,这种行为也是被突发事件应对法所禁止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情形,自然属于法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那么,如何认定哄抬物价呢?
法律上对于什么是“哄抬物价”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给实践操作留下了一个难题,也留下了自由裁量空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确保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已经不是市场自身的问题,而成为疫情阻击战全局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1月底,山东在全国率先发文明确“哄抬物价”行为,即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价格购销差价超过35%,便构成哄抬物价行为。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文件,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了指导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实施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具体情节,有可能面临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除了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处罚之外,经营者哄抬物价的行为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受到刑事处罚。
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个意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哄抬物价等行为适用相关法律的问题,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总之,在举全国之力同心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诚信经营,不可利欲熏心,法外图财。任何一种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看似来钱快、赚钱多,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最终只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法谚有云,“任何人不能从违法行为获得利益”。斯言不欺,闻者足戒!
(作者单位: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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