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9年年末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肆虐中国、席卷全球,其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是复杂和深远的。习近平同志指出,“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要加强社会治理,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如何做好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这道“综合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为此,我刊特邀专家学者撰文,就疫情考验下如何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现将来稿刊载如下。


在疫情大考中优化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教授郑功成

新冠肺炎暴发是一场较重大自然灾害后果更为严重、影响更加复杂与深远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灾难,已波及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生产供应、流通运输、相关服务乃至司法、治安、网信等各个系统,并对国计民生造成巨大不利影响,这不只是对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的考验,也是对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大考。在这次大考中,我们看到了中国制度的显著优势,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出发,这场抗疫战可以提供诸多有益启示。

全面发挥中国的制度优势

在抗击新冠肺炎的战役中,中国的制度优势再次彰显。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正是由于习近平同志和中共中央坚强有力的领导,作出一系列决策和部署,保证了政令上下贯通及其在全国范围内的执行力,才扭转了疫情发生后地方各自为战及民心不安的局面,进而极大地增强了全国人民抗击疫情的信心,所证明的是中国现行政治制度的优势,同时也反映了自古以来在重大灾难面前必须有强大的主心骨和能够凝聚民心的核心力量的历史逻辑与现实逻辑。另一方面,在幅员辽阔、多民族聚居、人口众多、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条件下,只有集中力量才能干成大事并维护整个国家的协调、健康、持续发展,才能应对来自内部与外部的各种重大灾难或风险。在这次抗击新冠肺炎过程中,举国上下共同应对疫情,国有企业与公立医院充当中坚力量,19个省市对口支援湖北省16个地市,充分反映了全国一盘棋的行政制度与公有制优势。这些优势应当继续坚持和巩固。

同时,也有需要完善的其他制度优势。例如,伴随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进一步强化各类市场主体的国家责任与社会责任并充分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很有必要;中国特色的民生保障制度是一个多层次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强化社会和市场主导的补充保障层次机制的功能很有必要;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制度是一个共商共建共享共治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强化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治理的机制并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很有必要。因此,在应对突发重大事件或灾难时,除了需要继续发挥党的领导、政府负责、国有单位力担重任的制度优势外,还需要在尊重市场规律与社会运行规则的条件下发挥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多层次民生保障制度和多方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制度的优势,避免用“看得见的手”全面替代“看不见的手”而影响资源动员和行动效率。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民营物流企业、快递公司、网络平台等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社会慈善与志愿者行动亦有效地弥补了法定保障制度与基本公共服务的不足,它们都应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一现象表明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有必要将市场体制机制和社会体制机制纳入其中并给予准确定位。如果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多层次结构的民生保障制度、多方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制度的优势也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中国的制度优势就会更加成熟,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也必定在全面发挥国家制度优势的条件下稳健地走向现代化,并为人类发展贡献全面升华的制度文明。

强化地方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毫无疑问,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从武汉暴发继而波及全国,与当地应急处置失措密切相关。尽管新冠病毒属于未知的新病毒,又恰逢春节期间人口流动高峰期,应急处置因事件与时机的复杂性而存在客观困难,但武汉市、湖北省的前期应对是不合格的。当地发现疫情后,虽披露了一些信息,但给出的却是难以引发高度警觉的安民告示,各种大型活动照常举行;在中央决定武汉封城后,浙江、广东、湖南等省迅速启动一级响应,而湖北却只启动二级响应;在防疫物资普遍极度紧缺且严重危及一线医护人员安全的情形下,仍不能实事求是地公开需求信息并采取政府与社会力量高效协同地配置防疫物资的行动;在中央强力督导和举国关注的背景下,仍存在着疫情数据一问三不知、防疫物资供需底数不清、排查与处置患者过程过于粗放等现象。这些表现充分暴露了地方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不足,造成了一地失控殃及全局的后果,进而证明了强化地方治理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因此,应当牢记“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的硬道理,重新思考并筑牢地方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其中的关键,在于进一步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及国家机关守土安民的重大责任并赋予相应的处置权力,同时用科学的考量指标与评价机制来完善能者上、干者容、庸者下、劣者汰、违者罚的干部任用制度,树立广开言路、重视专业意见、开放治理的现代新思维,不断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如果地方治理能力能够普遍得到提升,则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具有了坚实牢靠的基石。

尽快完善应急体制机制

在这次疫情应对中,自2003年以来建立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这些不足包括:疾病防控信息系统和网络直报方式并未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属地应对防控突发灾难的责任还不够清晰,应急中的相关政策及其运转有效协同不足,平时工作规程与应急处置不能无缝对接,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些媒体亦未能及时起到客观、理性的引导作用等。

2019年12月下旬武汉即有多个病例,当地医生亦通过正常途径或私下发出了警报,但官方传递出来的却是疫情可防可控、未见人传人的判断,直到今年1月20日钟南山院士宣布存在人传人现象才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这表明疾病防控应急体系存在反应失灵的问题,到底是武汉市及湖北省的责任还是中国疾控中心乃至国家卫健委的责任,或者是共同责任,虽可以依据当时事实做进一步的追究,但终究丧失了及时阻遏新冠肺炎疫情的最好时机。疫情暴发后,多个主管部门接连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多达数十件,这种临时发布大量一次性政策性文件现象,在2003年“非典”时期和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均出现过,这表明相关政策体系还不完备,在遇到重大灾难时只能临时打很多的政策“补丁”。疫情期间,强制隔离措施导致许多外地人口滞留武汉不能回家,但现有的相关保障制度却通常只面向本地户籍人口,以致出现了一些外地滞留人员面临生存困境的现象,这表明现行制度安排并未充分考虑到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例外情形,因而一时难以适应隔离防疫的需要。在防疫吃紧期间,还出现了个别监狱、福利院大范围感染新冠肺炎的现象,更发生了武汉女子监狱一名刑满释放人员通过三省一市从汉自行返京的案例,这表明监狱、福利院等“孤岛”并未及时有序地融入严格管制的疫情防控系统。防疫期间一些地方发生粗暴执法、滥行公权以致损害公民正当行为、合法权益的个案,同样表明应急法治体系还不够完备,执法过程还存在偏差。还有地处疫情严重区域的部分媒体发表的多篇文章引发公众不满,表明舆论导向亦存在偏差。

基于上述现象,在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必须加快完善我国的应急体制机制。一是疾病防控系统(也包括重大灾害等的责任系统)及其地位需要得到强化,同时进一步明确防控部门的职责与问责机制,确保相关信息能够依法依规及时传递并得到有效处置。二是需要进一步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和国家机关守土安民的直接责任,属地管控原则必须得到强化,同时赋予其相应的临机决断的权力,确保权责一致。三是通过这次疫情的检验,多个部门出台的一些临时性政策应上升到法律法规规制的层次,在坚持属地管控原则下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或应急指挥部门统筹兼顾解决的责任与权力,以此提供明确的依据与预期,同时避免临时考虑不周而导致不良后果。四是让应急体制机制真正做到全方位覆盖并明确分工负责。在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时,所有系统均应当纳入应急体系之中,杜绝此次疫情防控前期出现的监狱、福利院等“孤岛”现象,同时避免应急系统无法及时与市场主体、社会系统特别是慈善机构有序对接的现象。五是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提升法治意识,真正做到依法有序应对,坚决杜绝滥用执法权甚至侵犯居民正当权益的现象。六是应当将媒体与舆论纳入应急体系并促使其保持客观、理性,以真正发挥引导公众思考、冷静应对突发重大事件的作用。

只有如此,我国的应急体系才能不断走向完善,进而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能够及时、有效处置突发重大事件的关键性制度安排,这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标志与具体体现。

高度重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指标就是开放治理,即根据共商共建共享共治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并有效发挥其作用。在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重大灾难时,更加需要保持开放姿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主动性。新冠肺炎疫情在武汉暴发后,社会各界展现出强烈的互助友爱精神,国内款物捐献一时呈井喷状态,参与志愿行动者众,海外同胞、侨胞与国际友好人士也迅速施以援手,短期内即筹集到了300多亿元款物,大量捐赠物资送入武汉等地,显示出了强大的社会资源动员能力与行动力,众多志愿者亦承担着大量的物资配送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任务,有效弥补了政府力量的不足。遗憾的是慈善事业并未被视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进而不能依法依规行事,而是仍然延续旧式思维与做法,简单地将其纳入传统行政框架体系进行处理,既未及时建立慈善资源需求的信息共享平台,亦未形成政府与慈善界协商协调协同机制,而是依靠公权力临时指定湖北省、武汉市的红十字会、慈善总会集中统一接收捐赠,这种做法既未尊重民间慈善的客观规律,亦未考虑公众的感受;而指定的慈善组织亦缺乏足够的社会公信力,在井喷式的社会款物捐献面前更缺乏高效应急处置能力,很难做到让每一份爱心善意都及时落到实处,致使慈善资源不能及时发挥效能,备受公众质疑。从疫情暴发初期由政府部门指定统一接收社会捐赠的机构,到被指定机构行为失范、效率低下引起广泛热议,再到将民间捐款纳入当地财政专户并发出让捐献者通过当地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捐献的行政指令,一系列不当或有偏差的作为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民间慈善组织和公众的积极性受到打击,这是此次抗疫需要认真吸取的深刻教训。

在重大灾难面前,确实需要强有力的政府和统一指挥的体制与机制,这是确保应急行动有序高效的根本条件。我国政府是一个行政能力超强的政府,积累了应对各种重大灾难的经验。但在现代社会,伴随市场机制、社会机制的日益成熟,形成了利益分化的现实格局,价值取向日趋多元,政府也会存在失灵的现象,这不只是财力所限,也是能力所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结构通常需要国家公共部门、经济私营部门与社会公益部门三大系统密切协作、高效合作,政府不可能包办一切,也不可能直接替代市场主体与社会组织发挥作用。

有鉴于此,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视角出发,我国需要高度重视社会力量的有序组织与有效运转,并强化政社之间的协商协作。一是切实提高全社会对慈善事业与社会力量动员的认识高度并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慈善代表的是社会各界的爱心善意,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表现,是永远值得珍视的宝贵精神财富,而慈善事业显示出来的强大资源动员能力亦表明其是应对重大灾难和改善社会治理的不容轻视的重要力量。因此,应当将以慈善事业为代表的社会力量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真正尊重社会组织运行规则和慈善事业客观规律,依法依规发展好慈善事业;同时,建立应对突发重大灾难的慈善应急机制,包括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合作机制、慈善组织之间的有效协作机制,以及信息共享机制、资源调配机制等,这是避免重大灾难发生后举止失措的根本条件。二是着力培育并不断提升慈善组织特别是领头的枢纽型慈善组织的能力,优化慈善事业的结构。公信力是慈善组织与慈善活动的立身之本,必须严格规制慈善信息公开,切实维护募捐与捐助有序运行,同时强化组织内部治理与行业自律机制,通过竞争而非公权力指定而形成具备相应能力的枢纽型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并健全慈善监管;同时,还要尽快调整、优化慈善事业的结构,因为伴随国家财力的不断增强与法定社会保障体系的日益健全,慈善领域的款物捐献将逐渐让位于各种社会服务的提供,因此,慈善事业应当走向款物捐献与社会服务并重。此次疫情防控中及疫情过后,就特别需要基于人文关怀的心理咨询辅导、康复服务及社会融合,这些服务的供给显然不是政府部门的优势,应当成为慈善组织的重要任务。三是高度重视社区互助机制。在疫情防控期间,一些社区自动组成互助组并实施集体采购、互助服务、集体防控,不仅增进了社会成员间的合作,而且解决了不少实际难题,如果这类做法得到推广,则社会力量将得到更加广泛的动员,它与社会化的慈善事业殊途同归,且更符合邻里之间互助友爱的中华传统,值得认真总结与推广。如果能够高度重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依法依规维护以慈善事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的有序运行,不仅政府的压力会相应得到减轻,而且防疫抗灾将从传统的“军事行动”“战时管控”转化为整个社会的团结合作应对,并实质性地提升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水准。因此,发展社会组织与慈善事业应当成为完善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方向。

疫情尚未结束,抗疫还在继续。在习近平同志和中共中央的坚强有力领导下,我们坚信一定能够取得这场战役的胜利,中华民族的复兴大业不可能因一次疫情而中断,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一定会如期实现。但若能够对此次疫情的防控工作加以全面反思,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促使整个制度体系及与之相关的体制机制更加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定更加成熟,进而为人类发展贡献出全面升华的系列制度文明。


构建更为快捷透明的疫情预警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杨宏山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地方政府和疾病防控机构未能在第一时间进行预警,致使疫情暴发初期社会动员行动迟缓,疫情迅速蔓延,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整个国家付出了巨大代价。在疫情之后,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机制。

社会流动性对公共卫生应急的挑战

这次疫情暴发导致武汉封城、湖北封省,全国多地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公共场所群体性活动一度停摆,整个社会付出了巨大代价。可以说,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了2003年“非典”疫情。

我们已经有了应对“非典”疫情的经验,为什么这次疫情的蔓延扩散却更为严重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新冠病毒较为“狡猾”,其在潜伏期就具有传播能力,部分感染患者没有或仅有轻微症状,容易漏诊。二是新冠肺炎疫情初期,疾病防控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认识不足,对疫情判断失当,忽略了人传人的途径,未能在第一时间发出预警,导致疫情扩散。三是“新冠”作为一种新的病毒,人群普遍对其没有免疫力,致使病毒所向披靡,传染性极强。四是地方政府在疫情传播早期阶段的防控意识不强,错过了疫情防控的黄金时段,致使疫情快速蔓延,并在春运这个特殊节点迅速扩散开来。

显然,上述因素构成了疫情蔓延的直接原因。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突发原因不明疫情在历史上也多次暴发,为什么都没有达到这次疫情的严重程度呢?2003年暴发的“非典”疫情在流行早期,疾病控制机构对病毒的认知也很有限,但疫情发展远未达到这次的严峻局面。

这次疫情的一个新变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导致社会流动性显著增强,极大提升了疫情扩散的速度。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和城镇化发展,人口的高度流动性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以武汉市来讲,这座城市拥有500万常住外来人口。随着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和民航运输的发展,这座“九省通衢”之城与全国各地的交通联系更加便捷。可以说,在新冠肺炎暴发这个时间点上,社会流动性与“非典”时期相比已经显著不同。在此背景下,遇到传染性极强的不明疫情,如果不能快速发现并报告疫情,不能在第一时间发出预警,病毒传播将随着人员流动迅速扩散开来,导致全国性乃至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重建公共卫生应急动员机制的紧迫性

社会学家吉登斯指出,现代性的扩散使得社会过程和事件超出了传统自然共同体的“同时同地”范围,将不同的时空环境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由于时空环境的高度联系性,人们主要依赖于社会信息系统,特别是各类传播媒介、指标系统、符号系统和专家系统获得信息,在沟通中集聚共识,形成彼此协作的集体行为,从而维持社会合作和秩序状态,形成相互依赖的社会关系。

我国经过40多年改革开放历程,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市场秩序和自治秩序持续发展,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突发疫情防控的社会动员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亟待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创新。

第一,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看,突发疫情社会控制面临着产权和法治秩序的挑战。市场化改革使得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持续提升,大量资源由各类市场主体所拥有或支配,国家控制的资源在社会资源总量中所占比重降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不再是行政化的命令服从关系。以医疗卫生市场发展为例,近年来,医疗设备、药品的研发和流通市场快速发展,社会投资的医疗机构数量增多,对于非政府所有的医疗设施和卫生资源,政府不再拥有直接支配权,只能依法监管,不能任意干预和征用。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政府对市场主体拥有的资源的调动、使用和处置,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运作,对于缺少法律基础的行政命令或调控措施,则会遇到市场主体的抵制或抗争。

第二,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公共卫生应急动员面临着社会结构分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挑战。随着市场化发展,社会结构持续分化,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不同社会主体的利益诉求具有差异性,各自的利益目标和利益边界越来越独立,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面对社会发展的新格局,在重大疫情应对中,政府如何动员多元利益主体及其拥有的资源,通过何种机制和手段促使各方采取合作行为,已经成为应急社会动员面对的现实课题。在这次疫情防控中,一些地方采取阻断道路、禁止外人进入、地域歧视、强制性驱离、扣留医疗物资等手段,引起了不少争议。一些社区防疫人员行为简单粗暴,动辄训诫说教,甚至存在武力殴打、暴力管控的现象,不仅伤害了邻里和气,也引起了社会关注和舆论谴责。

第三,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公共卫生应急动员面临着层层审批、效率低下的挑战。随着行政改革的推进,地方政府承担了大量属地管理责任,需要应对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背负着广泛的行政职责。然而,现行制度将突发不明原因传染病的公布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发现不明疫情后需上报国家疾病防控机构,疾病防控机构需要开展调研,提交疫情报告,再由卫生行政机构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公布。遇到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疾病防控机构无权公布疫情,只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逐级上报,经批准后予以公布。在此过程中,疫情上报、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专家分析、疫情报告、行政审批等环节都需要时间,任何一个环节出现误判,都会导致行动迟缓、疫情预警不及时,错过疫情防控的黄金时段。

提升疫情预警的快捷性和透明度

在焦虑之余,我们不禁要问,什么样的预警体系才能让社会迅速动员起来,共同应对突发疫情?“新冠”和“非典”疫情的共同特点是突发性和高传染性,没有人能够事先预测或预报,一旦暴发就会快速传播。随着城镇化发展,在人群高度集聚、人口高度流动背景下,如果不能在最短时间内对受感染者采取隔离措施,不能阻断病毒传播,就会酿成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面对突发疫情,最为重要的是信息透明公开。在面对不明疫情时,人们基于对自身及亲友身体健康的焦虑,可能会在小范围内传播不完全符合事实的信息。谣言止于公开。面对谣言传播,如果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公开疫情信息,公众的疑虑和恐慌自然就会削减。在媒体报道了新冠肺炎疫情后,武汉市卫健委多次表示未发现明显人传人和医护感染,直到疫情大面积扩散,当地才发布存在人传染人的预警。对于李文亮医生发出“确诊七例SARS”的预警,尽管后来的研究证明新冠肺炎不是“非典”,但这一信息并非完全捏造。如果当时警方没有查处训诫,公众基于恐慌采取了防护措施,比如戴口罩、消毒、洗手、远离贩售野生动物的市场等,对疫情防控无疑将是一件幸事。基于对“李文亮事件”的反思,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文提出,“执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我们对这样的‘虚假信息’理应保持宽容态度”。

突发疫情的社会动员和应急处置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如果政府不采取干预措施,势必导致大量人口患病乃至死亡。反思本次疫情扩散的教训,做好突发传染病的疫情防控工作,最为根本的是构建更加快捷、透明的疫情信息披露机制。突发疫情预防的第一原则是快速传播信息、及时阻断传染源,信息传播得越快,社区、家庭和个人的防护措施就会越到位,这样就越有利于阻断传染源。对于不明疫情,由于认知尚不充分,信息预警也可能发生偏差,甚至在小范围内引起恐慌。在开放的信息传播环境下,出现虚假信息时,专家、媒体和政府机构很快就会跟进,虚假信息自然失去市场。可以说,信息公开是避免小疫情演化为重大疫情的重要保障。

汲取本次疫情应对的沉痛教训,有必要修改传染病防治立法,赋予专业机构、专业人士更大话语权,赋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布疫情信息的权力,全面提升疫情发布透明度,强化并压实地方政府的信息公开责任。对于不明原因传染病,由于在科学上还有大量未知,需要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研究深化认知,及时面向社会发布最新研究结果。等到病情都搞清楚了,疫情可能已全面扩散,甚至成为世纪性的大灾难。本次新冠肺炎就是典型案例。为有效应对突发疫情,需要改革高度集中的传染病预警机制,推进权力下放,赋予专业机构发布疫情信息的权力,提升疫情预警的效率和透明度。当发现异常情况后,专业机构在第一时间预警,地方政府及时启动社会动员,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隔离”的原则。


防控疫情呼唤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东南大学创造工程与创造教育研究所教授 李嘉曾

自年初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席卷全国乃至全球以来,一场防控疫情的人民战争在中华大地全面展开。我们应当正视现实、检讨过去,深刻反省失误,认真汲取教训,以便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实践,更有效地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要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推进治理现代化是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核心

在21世纪一二十年代,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核心要素与努力方向是实现治理现代化。早在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就首次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2019年10月31日,中共十九届四中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作出治理现代化的部署,从领导制度体系、法治体系、行政体系、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13个方面阐述了推进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可见治理现代化涉及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是关乎全局的大事。

联系到新冠肺炎的疫情防治,我们深深体会到全面贯彻落实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意义。尽管新冠肺炎暴发以来,举国上下应对疫情的态度积极,举措甚有成效,也得到了国际组织与各国政要的充分肯定,但从总体上看,对疫情的防控还是略显迟缓。特别应当引以为戒的有两件事:一是向公众通报疫情不够及时。据我国有关专家和权威人士在《柳叶刀》刊发的论文透露,2019年12月1日即有首例新冠肺炎患者发病。然而,直至12月31日,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才正式对外通报27例“病毒性肺炎”患者的信息,与此同时却仍坚称“未发现明显的人传人和医护人员感染”。二是武汉封城为时稍晚。在武汉市卫健委于2020年1月14日公开承认“不排除有限的人传人感染”的九天后,在国家疾控中心于1月15日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八天之后,武汉市方于1月23日封城。据官方透露,此前已有约500万武汉市民或疫情暴发时已在武汉的外地居民离汉,他们中的不少人成为新冠肺炎二次传播的潜在感染源。

回顾历史,瘟疫是对人类社会造成灾难的多发性因素。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各个民族都在不同时期经历过不同类型的瘟疫,也都积累了不尽相同的经验和教训。然而,人类的认知与行为切不可停留在固有的水平上,必须与时俱进,根据形势的变化,从制度设计层面及时做出调整,努力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

治理现代化要求深化治理制度改革

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是无数先烈前仆后继努力探索、广大民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矢志追求、理性选择的结果。这一体制不仅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且具有特定的优越性,这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也充分显示了出来。美国政治作家萨拉·弗朗德斯近期在美国工人世界党网站发表文章,认为中国抗击疫情的举措凸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文中写道,“中国只用了十几天就建成了两所大型医院,总计2500张床位”,“成千上万的医疗志愿者响应政府的号召驰援武汉;即使公共交通停运以控制传染,也有免费的出租车队为那些需要医疗救助或购物的人服务”,“如何实现的呢?通过社会主义计划和中国政府颇具凝聚力的统一领导”。应当说,这位美国朋友的叙述是客观公正的。实践证明,由我国现行政治体制派生出的医疗、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控体制,确实具有一定的功能与特长,在实施过程中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在当前和今后阻击各种类型的病毒、防范和处理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理应坚持我们的制度优势,并且在发扬光大的过程中使之与时俱进,渐臻完善,进一步实现治理现代化。

然而,我国的公共卫生管理体系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弱点和缺憾。尽管长期以来党和国家重视公共卫生事业,新中国成立后也曾在推行爱国卫生运动,除“四害”,消灭鼠疫、天花、霍乱、血吸虫病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在20世纪后半叶,我国疾病防控长期沿袭苏联的防疫站模式,这样的防疫系统带有高度的计划经济色彩,不适应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新形势。2002年初,参照国际经验,我国以建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要内容,在深入开展医疗制度改革的同时也开始启动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控体系的建设与改革。然而,由于仅有短短十多年的实践探索,特别是经受了“非典”冲击,我国公共卫生制度的改革难免不尽如人意。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未能建成强有力的疾病防控体系。目前全国已经普遍建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至2007年各地建成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计有3585个,从业人员规模已接近20万人。但正如中国疾控中心流行病学首席科学家曾光所言,“相比美国的疾控中心是政府部门,中国的疾控中心只是一个‘干活’的事业单位,没有决策权”。国际流行病学资深专家、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公共卫生学院副院长张作风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次疫情,公共卫生流行病学专家全线静悄悄,与政府和管理部门对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的不重视有主要关系”。本次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初期出现的不少怪现象,同样揭示了这方面的弊端。

二是“医卫割裂”,厚此薄彼。在许多人的认知中,医疗和卫生往往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少官方文件也经常将“医疗卫生事业”作为一个固定名词来使用。其实医疗和卫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医疗卫生体系包含四个不同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疾病防控、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医疗服务体系(医院、卫生院、卫生室等)、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障、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药品生产、流通、管理等)。而在上述四大部分中,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是公益性、福利性的,只有依靠政府或社会的扶持才能健康发展。但在近年深化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医疗改革与卫生改革未必同步;而在资源分配和经费支撑方面,作为上游环节、应当体现预防在先的卫生体系却远远不如医疗体系受惠多。从2014年到2019年,我国公共卫生专项经费的项目拨款从5.29亿元减少至4.5亿元,同比下降14.9%;而同期对公立医院的财政拨款则从36.19亿元增加到50.23亿元,同比上升38.8%。如此明显的厚此薄彼,同近年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控部门的人才大量流失现象或许不无关系。

不难看出,我国公共卫生管理体制上的缺憾正是助长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要害。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要研究和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从体制机制上创新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举措,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水平。”这就为我国卫生防疫体系深化改革、逐步完善治理体系指明了方向。

治理现代化要求优化现代治理能力

在追求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同时,还要努力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定需要出发,公职人员应当力求优化自身的现代治理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敏锐的洞察力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体现非常规性,往往难以预料。然而,事物的发展总有一个过程,“风起于青蘋之末”,再惊天动地的大事在发生之前也总会露出蛛丝马迹,关键在于能否明察秋毫。敏锐的洞察力对于预见事态的发展趋势至关重要,理应成为优化现代治理能力的首要选择。

在现代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要想具备敏锐的洞察力不仅需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正确的思维方式,而且需要丰富的知识储备与科学的知识结构。在湖北新冠疫情暴发之初,邻省四川早于湖北采取措施:刚出现疑似病例就开始部署防疫,没有确诊病例就开始防止“二次传播”,成立省长挂帅的防疫联控机制小组,率先实行网络化管理,提前跨国采购口罩支持武汉,开展5G会诊为武汉火神山医院提供示范,等等。

果断的决策力

俗话说“水火无情”,然而瘟疫导致的灾难往往比水火更甚。严峻的疫情要求处置者迅速作出反应和决断,对于身处领导岗位的人来说尤其需要当机立断。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迅速应对,习近平同志亲自部署,亲自指挥;武汉封城后不久,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迅速赶往武汉,到抗击病毒的最前线视察指导;3月10日,习近平同志抵达湖北省武汉市,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看望慰问广大医务工作者、解放军指战员、社区工作者等奋战在一线的工作人员及患者群众、社区居民。2月14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强调,“要改革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健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的领导指挥体系,做到指令清晰、系统有序、条块畅达、执行有力,精准解决疫情第一线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面对疫情的果断决策力为广大干部树立了榜样。果断的决策力不仅需要决策者自身的优秀素质,而且要建立在充分调查研究、掌握丰富资料的基础上。

踏实的执行力

对于广大公职人员而言,或许并非人人、事事需要决策。领导一旦作出决策,贯彻落实便成为最重要的工作。因此,能否踏踏实实地执行正确决策,便成为现代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武汉两座战地医院的建造过程中,没有数以千计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认真执行决策,夜以继日地奋战于工地,就不可能只用十天左右的时间便建成两座大型医院,进而为收治病患、抗击疫情发挥关键作用。脚踏实地的执行力,是施展现代治理能力的可靠保证。

机智的应变力

疫情如战事,医院即战场,险情突发、瞬息万变是常事。所以在与疫情周旋的过程中需要随机应变,机智的应变力不可或缺。

坏事是可以变成好事的。但愿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这次大考在战胜病毒的同时,也能为促进我国的治理现代化发挥积极作用。


新冠疫情治理的科学之道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王 冰

治理的本质是科学地应对和解决各个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本次新冠疫情治理,也必须依靠科学,一方面从自然科学的角度,挖掘病毒的来源,寻找科学的诊疗方案;另一方面也要从社会科学的角度,通盘研判疫情对经济、政治、社会的全方位影响,合理制定和执行政策,保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化危为机。

本次新冠疫情对中国乃至世界的影响都是前所未有的。它将会改变中国内部的社会生态和国家治理,也有可能改变未来的世界格局。新冠疫情治理不仅是医生治病救人的医学问题,也不仅是病毒学家探究病毒起源、传播、变异机理的自然科学问题,更是事关社会一切领域的治理科学、政治科学和社会科学问题,包括政府如何制定和实施政策、如何保障民生和恢复经济、如何应对和平息舆情、如何维护社会稳定、如何处理国际关系,以及各行各业的企业和经济体如何生存转型,社会民众如何应对危机、安排生活、配合政府施政。其中每个问题都高度复杂而困难,全面考验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以及国家治理能力。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言,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

新冠疫情治理需要依靠科学。几乎没有人会质疑医学和自然科学在疫情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但事实上疫情引发的经济下行、社会失序、舆情震荡等社会治理问题更加重要,更加需要自觉运用社会科学、政治科学和治理科学的原理和方法进行应对。就成绩而言,政府应对疫情的决策整体表现稳健,社会大众克服各种困难,支持配合政府施政,这也是我们最终能够逐步控制疫情的根源;就缺陷而言,政府的决策也存在前瞻性不足、对政策细节与配套措施考虑欠佳等问题,部分民众对政府未能在前期预警存在不满,引发社会舆情,这种政府与社会的对立加剧了疫情治理的难度。对于疫情防控与治理过程中的几个重要问题,我们可以从治理科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只有充分运用科学,我们才能真正从疫情中吸取经验教训,防范未来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不断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武汉市和湖北省政府没有及时发出预警,导致后来全社会付出如此惨重的代价?科学的本质是对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理解和解释,而不是批评和批判。自然科学家永远不会去批评病毒杀人,只是解释病毒以什么方式侵害人体,只有在正确的理解和解释的基础上,医学家和医生才能开发出针对性的疫苗或治疗方法。社会学之父马克斯·韦伯指出,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必须区分事实与价值,保持社会科学研究的价值中立和价值无涉。然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到价值中立更加困难,社会科学研究需要我们首先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进行理解和解释,而不是批评和批判。这种理解和解释并不是赞同或者拥护,而是要运用同理的方法,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充分理解决策者所处的困境和难处,只有这样,才能发现政府决策中真正的问题所在。所以,首要的问题是解释武汉市和湖北省政府为什么没有及时发出预警,而不是批评和指责他们没有及时发出预警。这是两个完全不同但又存在密切关联的问题。如果不能深刻地解释某种社会现象为什么发生,那么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批评和指责其实并不准确,也无助于我们真正从疫情中吸取教训。

我们现在已经看到了疫情的严重后果,这些后果是一种事后信息,每个人都已经充分认知。但在疫情暴发的初期,并不完全具备这些事后信息。尽管确实存在病患人数不断增加,甚至医护人员不断感染的情况,但这些信息还需要由政府决策者同其他信息进行综合比较判断。加之当时面临即将到来的春节假期,即将和正在召开的武汉市和湖北省两会也是当地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我国社会生活中长期形成的稳定文化、喜庆文化极大地影响了武汉市和湖北省政府的决策。综合考虑,武汉市政府没有及时发出预警,尽管在现在看来确实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但也不能被简单解释为渎职或者愚蠢。如果将决策的视角放到现在,就更容易理解事后信息和“后见之明”。无论我们现在怎样努力借鉴学习以往的经验教训,也无法做到今后不犯错误甚至重大错误,因为我们不了解未来社会的发展演化。要减少错误,就只能依靠科学,不断增进人类对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认知。公共管理学者、清华大学苏世民书院院长薛澜教授也指出,风险永远走在人类进步的前面,经验并不能保证人们不犯错误。正是这个道理。

在现实世界中,最优决策根本不存在,现实的决策都是次优决策、不断动态调整优化的决策,在紧急状态和战争状态下,更是如此。在疫情形势严峻的背景下,武汉市政府于1月23日作出封城决策,这一决策在中国历史和世界历史上都绝无仅有,其后又迅速出台了包括建设雷神山、火神山、方舱医院,分级诊疗等一系列决策。这些决策得到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也源于钟南山、李兰娟、王辰等院士科学家的建议。中共中央政治局于1月25日召开政治局常委会,研究部署疫情防控。随后,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态势,调整湖北省和武汉市领导班子,出台分级分区复工复产政策,疫情逐步得到控制,社会日趋稳定。回顾这一过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决策速度并不缓慢,也非常稳健有序。

第二个问题是,为什么武汉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以及部分社区、地方执法人员在疫情防控过程中表现欠佳?疫情初期,武汉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在救灾物资调集与分配上效率低下,部分社区在执行政府要求的社区封闭隔离政策上表现不力,部分地方执法人员存在简单粗暴执法等现象,这些问题受到社会舆论的普遍批评,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政府工作的被动。这些问题本身并非由疫情所导致,也没有因为疫情而恶化,相反,这些问题在我国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正在逐步得到重视和改善。客观而言,绝大多数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社区工作人员和地方执法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工作尽心尽力。薛澜教授也指出,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有两种人压力最大,一是奋战在救治病人一线的医务工作者,二是在疫情防控一线辛勤工作的各级公共管理者和决策者。但与医务工作者不同的是,这些公共管理者和决策者还要承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他们的任何行为和决策都有可能受到指责和批评。

长期以来,官方慈善机构和城市基层社区并非各级公共部门的核心工作机构,地方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法治素养也参差不齐,尽管这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和进步,但毫无疑问,这同疫情期间的要求还是不相匹配的。疫情突然暴发,海量捐赠物资在极短时间内涌入官方慈善机构,社区工作人员和基层执法人员工作量陡增,这些都加大了他们的工作难度,确实难以满足社会大众和舆论对他们的迫切要求。武汉市、湖北省和中央政府很快意识到这些问题,要求物流公司参与捐赠物资保管与分配,党员干部下沉基层社区,公安部和司法部不断出台通知和政策要求基层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有力缓解了这些问题。毋庸置疑,疫情对于我国的慈善事业改革、基层社区改革、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法治水平,以及整个社会大众的法治素养,都是很好的锻炼和促进,但这也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第三个问题是,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与配合政府施政?疫情治理是突发紧急状态下的国家治理,国家治理则是社会长期正常状态下的社会全方位治理,它们密切关联,都是极其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涉及社会的所有方面。我们耳熟能详的寓言《盲人摸象》,深刻说明一个道理:每个盲人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对大象的认知都局部正确,但从整体而言则全部错误。疫情和社会就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大象”,我们每个人就是从自己的角度触摸和认知疫情和社会的“盲人”。所以,以李文亮为代表的医生、以方方为代表的作家、以白岩松为代表的新闻记者、以钟南山等院士为代表的科学家、众多的病人和家属,以及普通社会大众,都只能从自己的角度来认知疫情以及社会这头“大象”。我们的观点都可以被大致认为局部正确,但从整体上看则未必正确。

相反,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则处于疫情治理和社会治理的中心,它们对于疫情和整个社会的全局信息最为了解,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政府的各项决策一定是从全局出发考虑制定的,具有就全局而言最大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在本次疫情防控中,政府不断出台的各项政策从总体上看是合理的,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政府当然可能犯错,社会各界也当然可以从各自的角度批评政府的错误和不足,提出合理化建议,然而,这些批评和建议应该建立在充分的客观事实、深入的调查研究和扎实的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而且,社会各界也应该充分认识到,政府也有不采纳我们的批评建议的可能,原因在于,来自不同主体的批评建议本身可能是相互矛盾的,这些批评建议也有可能从总体上而言并不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当然,政府也必然要为它没有采纳正确合理的批评建议而承担责任并付出代价。

最后一个问题是,关于疫情政府应该如何应对、如何治理、如何施政?治理也是科学,不尊重科学,就必然受到科学的惩罚。政府以及整个中国社会都应该从本次疫情中学习科学、应用科学。尽管相对于社会其他主体而言,政府通常拥有全局性的知识和信息,但科学原理指出,任何人都不能垄断真理,承认我们的无知乃是开启智慧之门,政府应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并非全知全能。因此,就疫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预警而言,政府需要在考虑社会稳定之外,更加关注科学事实,尊重专家学者的意见,及时响应社会民意和网络舆情,打造开放、透明、诚信政府。本次疫情表明,社会大众对政府的信任仍然是我国国家治理中的短板,疫情本身并不可怕,但社会对政府信心的丧失才更加可怕。就政策制定、出台并贯彻实施的全过程而言,尽管本次疫情表明,政府的政策从总体上而言稳健合理,但在微观和细节上也存在考虑不周、缺乏预判的不足。这就要承认治理科学,尊重治理规律,这种对科学的承认和尊重应当表现在治理和施政的所有方面,在疫情之后的常态化国家治理中更加应该如此。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面临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等四大考验;2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指出,疫情是对党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治理科学和治理规律是我们应对各种考验和大考小考的最为有力的武器。


打好疫情防控总体战中的新闻战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 兵

2020年初席卷全国、影响世界的新冠肺炎疫情仍在继续,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战成为对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重大考验。习近平同志将其定位为“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其中总体战强调了这场战争不仅是防控疫情,而且是整体的全方位的战争,特别是关于新闻宣传领域,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凝聚起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的强大正能量,也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舆论关注。

新闻媒体领域的战形势不容忽视

当前,我国已步入融媒体时代,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自媒体相融合,一方面拓宽了传统媒体的取材渠道,另一方面更加提高了人民群众提供信息、参与新闻媒体活动的积极性。从新闻媒体机构的角度来看,通过与人民群众的平台互动,可以及时把握大众关心的热点话题,使新闻报道的内容真正做到让大众喜闻乐见。从人民群众的角度来看,人们关心的事项可以直接反馈给媒体,通过媒体的广泛宣传与报道跟进,也可以收到切实解决棘手问题的效果,使人民群众走进新时代融媒体运行的中心。然而,在虚拟的网络领域中,也充斥着不少虚假信息甚至敌对信息,一些个人或团体因各种目的所发布的不实消息借助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得以迅速传播,媒体也可能在未尽真实性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基于这些不实信息,发布一些虚假新闻、不实报道,以至于扰乱社会秩序,降低媒体公信力,损害相关当事人或相关机构的信赖利益。

在本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媒体上可以说是爆发了一轮又一轮的造谣与辟谣战。比如,某媒体上一则有关宠物也会感染新冠肺炎的话题曾引发大众恐慌,后在2月3日召开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地坛医院感染二科主任医师蒋荣猛表示,“我们还没有发现有宠物感染冠状病毒再传给人,也没发现病人感染了冠状病毒后,让家中的猫和狗发病。病毒有种属屏障,不是随便可以跨越”。有个别网民仅为了能在家多休息几天,竟谎称自家小区发生疫情。还有部分网民传播一些预防疫情的方法以及有关交通管制、道路封锁等方面的信息,后均被辟谣。同时,也存在一些网络上的真实信息被公安机关误认为谣言的案例。综合来看,本次抗疫期间,暴露出了融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一些乱象,从媒体方面来说,存在对虚假、失实报道防范不到位的问题;从网民方面来说,存在法律责任意识不足的问题;从行政执法机关来说,存在执法方法、程序上有待完善之处。故此,有必要从媒体的新闻核实义务与责任的落实、网民作为信息发布主体的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公安机关依法执法水平的提升三个维度来提高和完善融媒体领域依法治理的能力与水平。特别是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暴发之际依法抗疫、依法治媒尤为重要,新闻媒体领域的战“疫”形势丝毫不容忽视。

落实媒体的新闻核实义务与责任

为切实维护新闻传播公信力,从源头上防止新闻造假,新闻出版总署早在2011年10月19日就印发了《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从新闻记者采访基本规范、新闻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虚假失实报道的防范及处理规则以及相关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按照该规定,新闻记者报道新闻事件必须坚持实地采访,采用权威渠道消息或者可证实的事实,不得依据未经核实的社会传闻等非第一手材料编发新闻。新闻机构要严格使用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制度,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和手机信息,不得直接采用未经核实的社会自由来稿。对于通过电话、邮件、微博、博客等传播渠道获得的信息,如有新闻价值,新闻机构在刊播前必须派出自己的编辑记者逐一核实后方可使用。而且,新闻机构必须完善新闻转载的审核管理制度。转载、转播新闻报道必须事先核实,确保新闻事实来源可靠、准确无误后方可转载、转播,并注明准确的首发媒体。不得转载、转播未经核实的新闻报道,严禁在转载转播中断章取义,歪曲原新闻报道事实,擅自改变原新闻报道内容。

在融媒体时代,新闻媒体开展与网民的互动活动,可以迅速对网民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反应,从其提供的信息中得到有益的新闻线索、进行跟进报道、及时把握网民的话题动向,这些对新闻质量的提升与内容的创新都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纷杂的网络环境当中,辨别信息的真伪与新闻的及时性之间存在一种紧张关系。一味地追求新、奇、快,则可能牺牲新闻的公信力,因此,这就要求新闻媒体工作者必须秉持新闻以内容为本、守住真实性的底线。

提高网民作为信息发布主体的法律意识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安全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而且,依据同法第70条和第74条的规定,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12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治安管理处罚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刑事责任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在融媒体时代,网民不再只是信息接收者,而同时具有信息提供者与制造者的身份。网民应及时调整自身定位,合理行使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权利,意识到与权利同在的义务,在实现自身言论自由的过程中,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以及其他个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需要全体网络参与者的共同努力,只有在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当中,全体网络参与者才会真正受益,并推动媒体的良性持续发展。

提升公安机关依法执法水平

谣言止于智者,也止于“治者”。但是,公安机关对网络秩序的治理需要有理有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第90条、第93条、第94条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上述规定表明,公安机关认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来调查、收集、出示证据,仅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对于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安机关也有复核真伪的义务。举例说,假如对于抗疫期间涉及自来水饮用风险的一些信息,公安机关认为涉嫌散布谣言,就应当由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来证明信息的不真实性,而不能单凭执法人员的主观臆断,此时,提供自来水管理公司的辟谣声明就是一个可取的方法;对于一些涉及医学防疫的言论的传播,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是涉嫌散布谣言的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出示相关言论不实的证据,此时,公安机关有必要采取与相关医疗机构及专家沟通、核实等方式来提供证据,切实做到执法的有理有据。

借助融媒体的技术和模式,本次抗疫期间各类信息的传播、发酵、回应甚至辟谣均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传达至民众,从而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当然,其中有些是引起民众不安、扰乱公共秩序的,有些则是消除民众不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不管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影响,均可体现出融媒体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因此,应当对融媒体时代信息的发布活动与监管活动进行多维立体的法治规范。媒体应坚守自身的职业操守,把关自身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媒体的监管机构应依法落实相关的问责机制;网民应提高自身的守法意识,肩负起自身作为信息提供者的义务;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更加重视程序合法,惩戒违法行为时,做到有理有据,特别是在涉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时候,既不能仅凭公安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禁止相关信息的发布,也不能放任网民滥用融媒体这种工具和模式来扰乱社会秩序。概言之,基于信息传播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融媒体时代对媒体、网民、执法机关都提出了更高水平的要求,这也是我们每个媒体参与者在享受便利的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在尽快适应媒体技术的发展、维护有序的网络环境这一课题面前,需要媒体、网民、执法机关三维一体的协力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