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份极具风向标意义的司法文件,首次全面聚焦网暴议题,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以10多年前备受争议的“人肉搜索”为发端,网络暴力犹如被打开的“潘多拉魔盒”,手段、频率、规模不断升级。施暴者或躲在键盘背后肆意发泄人性之恶,或缚于“信息茧房”却自以为占据正义高地,各式诛心之论、精神霸凌的杀伤力已远超现实中的一般暴力。受害者轻则遭遇“社会性死亡”,重则精神崩溃、以死了结。近年来,由网暴引发的公共事件频发不止,可谓触目惊心。
由于网暴具有匿名性、群体性、即时性等特征,同时网暴与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往往不够清晰,对网暴的溯源、认定、举证、追责等都困难重重,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导致很多时候只能不了了之。要切除网暴这一网络毒瘤,就必须直面治理难点。在立法层面,目前网暴并非一个法律概念,缺乏明确的立法界定,与网暴有关的立法规定只散见于民法典、刑法、网络安全法等各层级立法中,缺乏针对性和协调性。正因此,《指导意见》可谓反网暴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其中将网暴犯罪行为清晰划分为五种表现形态,并与刑法所规定的罪名逐一对标,进而确立了覆盖较为全面的网暴判断标准,基本解决了网暴的界定难题。《指导意见》还将网暴的“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明确列为重点打击对象,这无疑对那些博取“带血”流量的网红、机构乃至平台形成强大的震慑。诸如此类精细化的规则设计,无疑为惩治网暴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行动指南。
《指导意见》针对治理网暴所面临的立案难、取证难、公诉难等难题,提出了一系列破解之策。比如,如果就侮辱、诽谤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属于刑事自诉,自诉人须自行收集证据,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才会提起公诉。然而网暴受害者与施暴者往往素不相识,面对匿名、海量的网暴攻击,个体根本无力收集证据。对此,《指导意见》一方面要求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则要求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常见的网暴恶果均纳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之列。此外,《指导意见》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网暴行为,首次明确引入了公益诉讼机制。这不仅为网暴受害者开辟了更为通畅的法律救济渠道,也彰显了公权机关积极作为的责任担当。
同时应当看到,《指导意见》侧重的是以公检法为主体的执法、司法机制,但治理网暴是需要多方共治的系统工程,既包括政府部门的执法职责、网络平台的监管义务,也包括公民群体的积极参与、网络生态的良性改造,等等。因此,《指导意见》并非反网暴法制建设的终点。未来,除了及时修改相关立法,还有必要出台专门的反网络暴力法,为铲除网暴奠定更为坚实的法制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