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的最后一天,作家郭敬明在其社交账号上发表声明,就十几年前的抄袭行为向被侵权人庄羽道歉。随后,编剧于正也就其抄袭行为公开向琼瑶道歉。两人的“道歉”成为岁末年初的重大新闻事件,引发广泛关注。郭敬明、于正抄袭案的判决结果均早已执行完结,此番道歉为哪般?赔礼道歉作为道德要求被体现在法律责任层面时所面临的困境,在该事件中突出地显示出来。
赔礼道歉属于何种“责任”
赔礼道歉原属道德责任,指行为人认识到行为错误而在内心产生悔意,并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其本质是行为人因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良心上无法安宁,因而自动、自发、自愿地向他人表达歉意的行为。赔礼道歉完成之后,一般产生两方面的直接作用,一是减轻行为人良心上的痛苦,使自己的内心得到安宁;二是使受害人精神上受到的损害得到抚慰和弥补。
总的来说,赔礼道歉作为一种道德自律行为,是行为人的自我要求和自我救赎。惟其如此,赔礼道歉才会产生既使行为人获得安宁又使受害人得到抚慰的作用。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错误、没有产生良心上的痛苦、对给他人造成的伤害没有悔意,却因外力逼迫而履行赔礼道歉的形式,则此种赔礼道歉无法产生上述两种作用,亦因无法完成道德自洽而失去意义。
在熟人社会民间纠纷处理中,赔礼道歉常被作为调解双方矛盾的润滑剂,为定纷止争发挥了一定作用。其作为一种法律责任被规定在我国法律中,则始自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并从此成为我国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实现方式。按照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侵犯了他人人格权、身份权等权利时,法院应受害人诉请可以判令行为人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我国著作权法亦明确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对那些侵犯了作者人格权利的侵权人课以赔礼道歉的责任。以抄袭行为为例,该行为主要侵犯复制权、改编权等财产性权利,但也被认为割裂了抄袭作品与原创作者之间的精神联系,即侵犯了原创作者的人格性权利,因此抄袭者被判赔礼道歉的情况非常普遍。有研究者做过统计,认为一般民事案件判决适用赔礼道歉的情况较少,而著作权侵权案件判决适用赔礼道歉的比例较高。
2005年,郭敬明因其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庄羽的小说《圈里圈外》,被法院判令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公开向庄羽道歉。判决生效后,郭敬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经济赔偿责任,但拒绝赔礼道歉。10年后,于正因其剧本《宫锁连城》抄袭琼瑶的小说《梅花烙》,除被法院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外,亦被要求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对于判决书的执行,于正采取了同郭敬明一样的策略,履行赔偿而拒绝道歉。
赔礼道歉如何执行
赔礼道歉作为一种精神慰藉和补偿方式,其本质是侵权人的一种主观情感表达,理论上难以强制执行。但作为在判决书中明确载明的法律责任,赔礼道歉又必须同其他法律责任一样得到明确落实,即侵权人不自动履行该项判决时,法院可以依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但在采取具体的强制措施时,法院依然面临“无法强迫他人做主观情感表达”这样的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解答意见,明确表示若侵权人不为对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之于众。尽管此解答意见未涉及赔礼道歉,但也给各地法院提供了参照,司法实践中一般也将公开判决书作为“拒不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措施,并逐渐成为定例。涉及著作权侵权案件时亦是如此。
郭敬明、于正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不向庄羽、琼瑶赔礼道歉,庄羽、琼瑶即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遂以公开判决书的方式,分别强制执行了郭、于二人的“赔礼道歉”责任,使两案在程序上得以了结。
不过作为一项强制执行措施,公开判决书只是公开案件经过、侵权事实及判决结果,并不能显示侵权人对自身行为的事后评判、主观态度及情感倾向,“承认错误、表示歉意”的目的无法达成,与受害人所需要的赔礼道歉相去甚远,无法真正起到“精神抚慰和补偿的作用”。虽然法院以公开判决书为措施,强制侵权人履行了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但在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心目中,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赔礼道歉。大概正是出于这种认识,加上考虑后续成本,大部分受害人放弃了这种强制的、名不副实的赔礼道歉形式。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因行为人拒不履行赔礼道歉而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并不多见。因此,郭、于二人因拒不赔礼道歉而遭强制执行时,都引起了不小的关注。
虽然郭、于二人被强制履行了赔礼道歉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告结,但其真正意义上的赔礼道歉实际上并未完成。由于二人在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拒不道歉的行为在行业内的影响很大,再加上二人抄袭败诉之后,在文艺娱乐领域依然畅通无阻,话语空间甚至越来越大,不仅受害人庄羽和琼瑶一直心有不平,行业同人、社会公众对此也难以谅解,再叠加上抄袭者劣迹从业者甚嚣尘上、行业风气恶化等因素,于是郭、于二人遭遇百余业内人士联名抵制,并引发媒体合围,迫于此,二人终于作出了迟到的道歉。
综合考虑郭、于二人这次道歉的前因后果,其中依然有浓重的外力强制因素,很难说是完全发自内心的赔礼道歉。但二人均系在没有法律强制力的情况下自动使用个人社交账户致歉,从道歉文内容看,具备了赔礼道歉应有的“承认错误、表示歉意”的表达要素,无疑比公开判决书更加接近真正意义的赔礼道歉。二人的赔礼道歉公开发表并广泛传播之后,当事人的精神损害应能得到一定的抚慰和弥补,影视从业者积年累月的“担忧和愤慨”或可化解一二。
法理与道德的困境
法律责任上的赔礼道歉分明已经按照程序履行完毕,为何道德责任上的赔礼道歉却没有完成?法律引进一项道德责任并施加了强制保障力量,完成了法律程序的闭环运行,但道德责任却落空了,不得不由法律之外的力量合力推动完成,这实在难以自洽。
立法者最初将赔礼道歉引入法律作为一项责任形式,应是看中其中的道德约束力量及其在调解纠纷中的润滑作用。而在司法实践中,如有必要,法院一般会先行劝导行为人进行赔礼道歉以求获得受害人谅解,此时行为人若听从劝导,赔礼道歉尚在道德自律范畴,其作用能够有效发挥;若劝导无效则可能写入判决要求限期履行。赔礼道歉一旦被写入判决书(以及后续强制执行),其道德意义在某种程度上即被强行消解,成为一项纯粹的法律责任。法律不再关注行为人是否主观上认识错误并怀有歉意,而力图通过将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惩戒方式,直接抚慰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赔礼道歉的心理和道德动因,是行为人自身的良心不安、悔疚愧歉,实施赔礼道歉能够使其获得良心安宁和道德救赎,并抚慰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若行为人缺乏充分动因主动赔礼道歉而被法律“惩戒”,这便使其良心上尚存的不安实际上得到解脱。其真诚“承认错误、表示歉意”的道德动机将进一步显著减弱。郭、于二人通过被公开判决书、强制执行赔礼道歉之后,毫无心理负担,从未表示悔疚愧歉,在不同场合流露出一切都已了结的意思,或与此有关。赔礼道歉这一道德责任完全转化为法律责任并由法院代行后,其道德意义尽失。失去道德力量的赔礼道歉能在多大程度上抚慰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不能不令人深思。
自赔礼道歉被引入民事责任体系以来,关于赔礼道歉是否应当入法、应当如何适用、如何执行的争议即未曾停止。其中的利弊得失、矛盾曲折,在法律实践中亦被反复斟酌衡量。有人主张加大强制执行的力度,对拒绝履行赔礼道歉的侵权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拘留等严厉的强制措施;有人主张对赔礼道歉的适用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严格规范赔礼道歉的适用条件;也有人反思赔礼道歉的法理基础,倡导更加科学理性地界定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郭敬明、于正在完成“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后,又迫于压力完成道德责任,这一事件典型地折射出赔礼道歉入法、适用及执行所带来的法理与道德困境。郭、于道歉事件或许也提供了一个契机,可推动法律界对赔礼道歉的道德内涵及法律适用进行更深入的思考。
(作者单位:北京嘉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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