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是家事,更是国事。当前我国人口生育率逐年下降,而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情况却没有当初预判的那么乐观。据统计,2017年出生人口为1723万人,比上年减少63万人,2018年持续下降,全国活产数少了250万人。“生得起,养不起”成了当前育龄夫妇不愿生育“二孩”的充分理由。
为优化我国人口结构,提升育龄夫妇生育意愿,国家围绕母婴健康、延长产假、儿童教育等出台了系列配套政策,然而效果似乎并不明显。故而,还应从税收、托育等方面综合发力,进一步完善政策,解决“二孩”的生养问题,以消除育龄夫妇生育“二孩”的后顾之忧。
第一,加大个税优惠力度。3周岁前的幼儿养育成本很高,无疑会加重家庭负担。然而,当前试行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把0—3周岁婴幼儿排除在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之外,于情于理均不合适。因此,应增加0—3周岁子女抚养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同时以家庭为单位设计个税政策,对于夫妻双方仅一人有工作或稳定收入的家庭,提高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金额。或者做出相关规定,凡生育“二孩”者,按照区域划分,均可减免一定个税金额以作为福利。此外,对生育“二孩”的家庭,在汽车购置税、商品房契税等方面进行比例额度的减免,对其子女在入托、教育、医疗等方面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
第二,发展城镇托育事业。城镇职工不敢生育“二孩”,一个重要原因是“孩子入托难,生了没人管”。托幼问题如果得到妥善解决,“二孩”出生率会提高约8个百分点。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婴幼儿在各类托育机构的入托率仅为4.1%,远低于一些发达国家50%的比例。为此,要发挥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妇联及社区等方面的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办托育班;支持各地医院、妇幼保健院建立福利性亲子教育机构,配备专业的教师、设施、场所等;大力培育和发展托育事业,利用社区现有资源,开展短时看护服务,建立公益性社区婴幼儿托育网点,探索社区化、就近化的托育服务模式;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园区、写字楼成立托育机构,对企事业单位投入员工托育服务方面的开支,予以一定额度的税收优惠;推行“婴幼儿托育促进工程”,对审查合格的机构根据规模发放一次性奖补资金,以奖代补专项支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成立托育专项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子女,按月发放托育津贴;建立托育意外保险制度,将托育意外伤害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减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承办托育机构的风险。
第三,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进一步修改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使之更加切合实际。比如,根据我国当前全面“二孩”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应以超生的“三孩”为起点,对于无论何种原因生育“二孩”以内的情况,均不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统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明确社会抚养费主要用于开办托育机构、婴幼儿教育等公益事业;加强对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预防和打击社会抚养费征收领域的各种乱象。
第四,支持女职工产假后正常就业。支持女职工生育后正常享受产假,规定各类企业保留生育女职工工作并接受其产假后重返就业岗位,产假期间企业应给予其上年度平均月工资的一定比例额度作为生活补贴,以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通过落实巾帼就业培训补贴、小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支持部分女职工产假结束后自主创业;对接纳全职主妇重新工作的企业实施一定幅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进行合理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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