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擘画了我国未来发展目标,明确要求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理能力作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必须增强公众的回应性和主动性,提升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审视当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众参与的情况,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反思的问题。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众参与的意愿不强、参与的范围和方式不明确、信息沟通和传递机制尚不顺畅等。因此,强化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从理念、保障、机制、组织等层面予以完善,以提升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有效性。
培养公民参与意识,树立公众参与自觉
亚里士多德说,“一个城邦,一定要参与政事的公民具有美德,才能成为善邦”,“具有政治效能感的人比那些缺乏这种感觉的人更有可能参与政治生活”。所谓“政治效能感”,实质上就是公民参与意识,是“公民对自身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应履行权利和应承担义务的自我认识”,是民主政治成熟的体现。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当下,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民参与意识的培养和发展刻不容缓。一是促进公民参与意识觉醒。随着社会发展的进步和制度的探索,公民参与意识从权利意识逐渐发展为责任意识。公民参与政治生活不仅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公民作为国家主人应当承担的义务。这就需要不断加强民主政治理念宣传、宪法教育、党性教育,加强公民主人翁意识培养,增强对公共事务的关心,促进公民参与意识觉醒。对于公共卫生事件,尤其需要让公民认识到,在疫情面前,人人都是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只有以对自己、对家人负责,对他人、对社会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到疫情防控中,才能最大程度实现共同利益。二是提高公民对疫情的认知能力。加大科普力度,增强公民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认识和理解,自觉控制潜在传染源、遏制疫情扩散态势。加大健康服务力度,促使公民及时获取基本健康信息和服务,并运用这些信息和服务作出疫情防控的正确选择,以维护和促进自身健康。加强自我卫生管理、自我监测管理,密切配合政府应对要求,自觉登记、自觉监测、自觉隔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三是以榜样力量激发公众参与意识。采取多种形式褒奖和弘扬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义举善举,激发公众参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引导公众明是非、辨善恶、知荣辱;强化道德约束力,重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将隐瞒疫情人员列入失信名单,形成崇德向善、惩恶扬善、扶正祛邪的社会风尚。
完善公众参与法治保障,保证公众参与规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治理离不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法治保障。一是立法方面,进一步明确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理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对其参与途径、形式等予以规范。建议对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的“国家建立有效社会动员机制”以及《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予以细化。二是执法司法方面,加大对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等的保障力度,消除公众的后顾之忧。司法机关应依法严惩暴力伤害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等各种妨碍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各类犯罪,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发布虚假信息、造谣传谣等危害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的行为,为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行政机关应严格执法,严肃查处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积极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三是执纪监督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公职人员在疫情防控中失职、违规等情形的监督、问责,督促其尽责、担责。只有加强依法防控,保障人民权利,人民才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定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决心和信心。
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增强公众参与质效
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机制,其中包括健全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理机制。一是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信息公开是促进公众理性、积极参与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信息的共享和公开,公众参与便只能流于形式,公众也无法以真正的理性和热情参与其中。2003年我国应对“非典”疫情的经验表明,“信息公开就是最好的疫苗”。公开的信息不仅有助于公众及时认知疫情风险,采取防护措施,更有助于调节社会心态,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形成公众与政府的密切配合、良性互动,同心协力抗击疫情。二是健全诉求表达和反馈机制。听取、吸收公众意见,并对此予以汇总、论证,将有效意见融入决策、付诸实践是公众参与效果的体现。要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诉求表达渠道,在现有基础上增加一些更为便捷的渠道,如电子邮件、网络讨论、网络听证或投票等;完善听证制度,尤其要完善听证代表遴选机制,并加大听证力度,确保各方意见充分表达,增强公众对决策的理解,便于有效执行。三是借助科技创新力量。“智能化”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的新要求。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更需要借助科技创新力量构筑疫情防控体系。比如,通过开发大数据识别软件,搜集、提取、分析疫情发展态势的各项数据,并对此进行快速识别、甄选、提炼,转化为有价值的信息,提升公众参与的效率。安装可视化、智能化软件,降低公众参与的技术门槛,将公众参与升级到协同层面。利用自媒体技术,加强政务沟通,丰富公众参与的形式,促进虚拟场域的协商民主。
培养社会组织,搭建公众参与桥梁
习近平同志指出,“把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工作能力都提高起来,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更加有效运转”。社会组织缺失缺位可能导致或加剧公民参与失序。因此,应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全面认识并定位社会组织,大力培育社会组织。一是建立健全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保障体系。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本地情况,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创办社会公共服务组织,引导公民积极参加和服务。二是加强社会组织自治管理。社会组织应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规范自身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树立良好形象,增强社会公信力和专业化能力。三是改进监督和执法方式。政府部门应恪守管理、监督边界,允许和鼓励社会组织自治管理;改进日常监管和执法方式,提高公共管理和政务服务水平。
(作者单位: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法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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