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步入典型的老龄社会。在老龄社会中,为了缓解社保支付的巨大压力,延迟退休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延迟退休年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而后,关于延迟退休的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但是对于激励延迟退休的有关政策和制度改革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笔者认为,激励延迟退休可以从个人所得税与养老保险政策和制度改革入手。

个人所得税和养老保险制度现存问题

个人所得税方面

首先,个人所得税的延迟退休优惠范围过窄。目前,只有少数延迟退休的高级专家才能享受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根据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高级专家在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以及在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各项收入,均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该政策颁布实施的时间是2008年,当时旨在鼓励高级专家发挥余热为国家效力,并没有鼓励普通职工延迟退休的政策目的。而现在鼓励普通职工延迟退休成为国家急需推行的政策,因此,如何激励普通大众响应国家政策、选择延迟退休,成为亟待研究的新课题。

其次,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须考虑延迟退休人群。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惠及民生的各个主要方面,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房租等。2022年年初,国务院又设立了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从实施的结果来看,“上有老、下有小”的36—50岁的中青年成为主要受益人群,涉及子女教育、住房和赡养老人等扣除。35岁及以下的人群以婴幼儿照护、住房贷款或房租的扣除为主,50岁以上的人群以赡养老人为主。而对于延迟退休的老龄人群,赡养老人的扣除机会越来越少;至于大病医疗,如果一个人的年龄已经到延迟退休的时候,又生了大病,大多是没有工作机会的,因此,大病医疗的扣除对于延迟退休人群而言也意义不大。综上所述,根据目前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延迟退休年龄的人群能够获得专项附加扣除的机会较少。

养老保险制度方面

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对雇员的延迟退休是有激励作用的,但对雇主雇佣延迟退休员工则不存在激励作用。

从雇员的角度来看,养老金由两个部分构成,即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如果延迟退休,一方面,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自然会累计更多金额;另一方面,基础养老金的计算与缴费年限有关,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越多。因此,延长工作时间可以增加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这对延迟退休的雇员形成激励。

而从雇主的角度来看,延迟退休的员工与年轻人相比,不仅创新能力、工作热情降低,而且往往职级、工薪较高,需要雇主缴纳更多的养老金。因此,雇主在选择员工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对延迟退休者存在一定的年龄歧视。实施延迟退休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雇员的意愿,而是取决于雇主的意愿。因此,如何激励雇主消除年龄歧视、接纳延迟退休的员工,是延迟退休政策能否实施的关键,但我国目前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方面并没有考虑这一问题。

他山之石

个人所得税激励政策

瑞典对于延迟退休人员个人所得税抵扣政策的经验很值得借鉴。瑞典实行的是弹性退休政策,规定了最低退休年龄、标准退休年龄和有权工作到的年龄,因此,退休年龄是一个有跨度的时间段。而且,这个时间段也是不断变化的,最低退休年龄从61岁提高到了62岁,在2023年会提高到63岁,2027年到64岁。标准退休年龄目前是65岁,政府已经提议在2027年提高到67岁。有权工作到的年龄,2020年从67岁提高到了68岁,2023年将提高到69岁。

为了激励延迟退休,瑞典政府在2007年改革了个人所得税抵扣制度,65岁或以上在职人员的税收抵扣大幅增加。2007—2008年,65岁以上和以下的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抵扣形式一样,但65岁以上人员抵扣更多。而自2009年开始,对65岁以上的人员,其所得税抵扣独立于标准扣除,税收抵扣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其额外税收抵扣从2007年到2008年略有增加,从2008年到2009年大幅增加。针对该项改革,有学者研究了其对就业和财政收入的影响,结果显示,65岁以上人群的就业率提高了1.5%,就业增加导致了财政收入的增加。

养老保险激励政策

在很多国家或地区,对雇员来说,延迟退休会增加个人的养老金。比如美国,每延迟退休一年,养老金会增加3%—8%,出生年份越大,该比例越高。在日本,如果退休年龄超过65周岁,则每年增加8.4%的养老金。在欧洲的许多国家,延迟退休也会增加养老金,德国、法国、意大利、芬兰、丹麦等国都是如此。如果雇员延迟退休,领取养老金的起始年龄推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限也相应减少,因此,增加延迟退休雇员的养老金应该是养老保险制度隐含的激励,我国的情况也是类似的。

国外对实施延迟退休制度的雇主的激励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即社会保障税)缴费率的降低。这里着重介绍一下瑞典的情况。瑞典在2007年进行了延迟退休激励政策的改革,此前,社保税率也是按年龄划分的,年龄越大社保税率越低。按规定,正规雇主的正常社保税率平均为32.42%,个体经营者为30.71%,而65岁以上人口的社保税率为26.37%。2007年改革后,65岁以上人口的社保税率从2006年的26.37%降至2007年的10.21%,降低了16.16个百分点。

促进延迟退休的制度改革建议

个人所得税应增加延迟退休专项附加扣除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只针对特殊专家的延迟退休设置了优惠政策,对于普通员工的延迟退休并没有任何激励政策。借鉴瑞典增加延迟退休者的税收抵扣,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建议在税收方面作如下调整。

对于有意愿延迟退休者,可以增加延迟退休的专项附加扣除,以惠及普通员工。具体可以设计为:延迟退休一年增加1000元/月的专项附加扣除,延迟两年增加2000元/月,以此类推,增加到5000元/月封顶。

在年龄方面,可以根据目前的退休年龄标准进行划分。比如女性工人目前的标准退休年龄为50岁,则从满50岁开始计算延迟退休的专项附加扣除,最多计算5年。其余各类人员以此类推。

降低雇佣延迟退休者的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延迟退休者个人账户的养老金缴存比例可以不降低。因为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是不与别人共享的,个人缴存得越多,退休以后领取的养老金也越多,因此,降低延迟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缴费比例,并不存在激励效应。另外,从2016年开始,国家统一发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记账利率,其利率水平远高于存款利息,比如2016年和2017年个人账户统一记账利率为8.31%,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只有1.5%左右。在这种情况下,个人选择不降低缴存比例是更划算的。

对于延迟退休者的雇主,建议借鉴国际上的常用做法,将企业缴存的养老金比例适当降低。其原因在于:一是激励企业接受延迟退休者继续工作;二是年龄越大的人,其计算养老金的基数也越大,适当降低其缴存比例也是一种利益的平衡。具体方案可以根据延迟退休的时间计算,延迟退休的时间越长,降低的幅度应越大。假定延迟退休者当前企业缴存比例为10%,每延迟退休一年,缴存比例降低0.5%,以此类推,第五年的缴存比例降低2.5%,即企业只需要按7.5%的比例缴存。由于企业的缴存金额关系到社会统筹的养老金,因此需要测算当地财政能力和养老金的缺口。但从延迟退休者个人的角度分析,由于缴存的时间延长,领取的时间缩短,即便降低延迟退休者雇主的养老金缴存比例,社会统筹的养老金也只会增加,不会降低。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民盟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