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落实全面保障的基础上,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的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对妇女权益的特别保障。这集中体现为《妇女权益保障法》回应社会关切,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创设了一系列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新制度、新机制。

法律政策男女平等评估机制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与基础。为避免和消除因法律政策规定不当而造成制度层面的性别歧视,从源头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条规定:“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相比原《妇女权益保障法》,本条最大的进步在于确立了法律政策男女平等评估机制。

对法律政策进行男女平等评估是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落实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它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实施过程中引入性别视角,分析评估其内容是否符合男女平等原则的要求,调研论证其实施是否有利于实现男女两性在权利、机会、结果、责任上的平等,进而对其中有悖于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作出修改或调整,以消除性别歧视、促进两性共同发展。

事实上,早在2011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 年)》就明确提出“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并将“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作为“妇女与法律”领域的两个主要目标。2012年,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2013年,中国妇女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又将“推动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在法律政策顶层设计和实施的全过程充分体现性别平等”确立为新形势下妇联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之后,在全国妇联和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全力推动下,各地妇联和妇儿工委办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地方层面的法规政策男女平等评估机制建设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至2020年已覆盖全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2020年4月,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意见》,第一次从国家层面提出“将性别平等评估贯穿于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实施的全过程、各环节,注重在法规、规章、政策动议、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各个环节进行评估”。此次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是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政策男女平等评估机制,并将评估对象进一步由法规、规章、政策扩展至法律。

法律政策男女平等评估具有程序上的独立性、专业性等特征。要使这一机制有效运行,真正成为保障妇女权益、推进性别平等的利器,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过程中,还须进一步明确评估范围、明晰评估主体、细化评估指标、规范评估流程。此外,也要抓住推进法律政策男女平等评估的契机,加强对男女平等价值理念的宣传,提升立法者、决策者和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为实现男女平等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文化环境。

性别统计调查制度

性别统计是促进男女平等发展的一种有效工具,是指以性别为基本分类,采集、分析和研究男女两性在经济社会中地位、作用、权利、生存发展等方面的实际状况和差异的统计方法。性别统计调查制度有助于政府部门准确把握和客观评估妇女发展状况,发现男女两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差距,分析影响因素,进而更好地进行规划、决策和监测评估,提供更加精准、公平的服务。这对新时代推动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性别统计实践始于20世纪90年代。1990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实施了首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此后又分别于2000年、2010年和2020年开展过三期。自1995年开始,国家统计局先后编印了六本《中国社会中的女人和男人:事实和数据》系列统计手册,综合反映了我国妇女事业的发展变化和男女平等的推进历程。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统计局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监测指标数据和相关资料,对各领域目标任务的实施情况进行终期统计监测,初步建立起妇女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这些实践为制定有利于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撑。

尽管如此,相较于妇女权益保障和妇女全面发展的需求而言,我国性别统计工作仍较为滞后。首先,由于缺乏制度保障,除前述专项调查统计外,性别统计方法并未得到广泛应用,许多反映民众生存发展状况的统计缺乏具有性别视角的数据支撑。其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原有的分性别统计指标已不具有性别敏感性,但未得到及时调整。最后,性别统计数据的发布和全面共享制度没有建立,影响了对妇女权益问题的深入分析和研究,进而也影响了推动妇女发展的工作效度。

有鉴于此,《妇女权益保障法》增设了性别统计调查制度。该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有关信息。”这对于弥补当前性别统计数据信息不足、加强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工作、提升妇女权益保障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不过,《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别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的规定仍是较为原则性的。为推动将性别统计纳入相关部门常规统计体系,并推动性别统计数据发布的制度化、常态化,未来还有必要在《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有关部门在性别统计中的义务与职责,性别统计指标的设置与调整,性别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保存、管理、发布等问题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此外,也有必要对参与统计的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社会性别理论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提高其对性别统计指标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利用数据进行社会性别分析的能力。

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妇女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且此种侵害经常源于特定社会结构中的系统性或惯常性行为模式,而呈现出群体化特征。例如企业通过含有物化、矮化女性等低俗内容的广告进行恶意营销,贬损的是不特定妇女的人格尊严;又如在部分地区基层政府违法收回“外嫁女”土地的案件中,虽然是特定妇女个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但一定范围内(如全村、全乡等)不特定多数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面临同样侵害。在此类案件中引入检察公益诉讼,不仅可以解决妇女个体诉讼维权可能面临的诸多掣肘,还能更加及时、高效、有力地保障不特定多数妇女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妇联共同发布《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明确提出“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相关组织、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2021年9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也要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公益诉讼,并将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侵害妇女财产权益、在就业等领域歧视妇女以及不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职责等”行为。

几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办理了不少涉及妇女平等就业、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个人信息、人格尊严、隐私、生命健康等权益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联席会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切实解决辖区内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同类问题,实现了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和整改落实,有的还与妇联或相关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了协作配合长效工作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此基础上增设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为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该法第七十七条明确了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情形和案件范围,既列举了常见的侵害妇女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几种情形,如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等,具有很强的指引性和可操作性;又通过“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将专门下发通知,就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就业性别歧视联合约谈制度

为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这一规定起源于全国妇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此前开展的约谈实践。2016年7月,全国妇联为了推动解决用人单位在招用、录用过程中的性别歧视问题,制定了《妇联组织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约谈暂行办法》。2019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等九部门又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通知》,吸纳了全国妇联开展就业性别歧视约谈的有益经验,规定“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采取谈话、对话、函询等方式,开展调查和调解,督促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及时化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矛盾纠纷”。

作为一种刚柔并济的制度措施,联合约谈具有独特优势。一方面,联合约谈不同于传统执法中的行政机关单方自决,而是通过约谈方与被约谈方甚至其他利益方的广泛参与,在对话、协商基础上达成共识、解决争议。通过联合约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妇联组织可以及早发现、及时介入就业性别歧视及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帮助其转变不当观念。另一方面,联合约谈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被约谈单位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据全国妇联统计,2017—2021年,各级妇联单独或联合开展就业性别歧视约谈800多起,及时化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引导用人单位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取得了良好效果。

除前述四项制度、机制外,《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新增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发现报告制度,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申报制度和维护妇女权益的督促督查制度等,并对一些原有的制度、机制进行了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其中保障妇女权益的制度机制创新不仅表明了党和国家保障妇女权益的坚强决心,更扩大了保障范围,强化了保障力度,增强了该法的刚性约束力,为妇女权益的平等享有、实现和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作者单位: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