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伴随我国的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据国家统计局《2023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23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97亿人,比上年增加191万人,增长0.6%。全部农民工中女性所占比重比上年提高0.7个百分点。其中,外出农民工中女性占30.5%。越来越多的农村女性离开农村外出务工,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农民工群体一直以来备受关注,而具有“女性”和“农民工”双重角色的女性农民工群体更应该成为社会各界关心关注的重点。
女性农民工的多重枷锁
自然因素
性别之间天然的生理差异是导致女性农民工困境的重要自然因素,其中最为特殊的是女性独有且尚无法被男性代替的生育能力,这也造成了生育必须由女性来完成的天然处境。在大部分农村地区,早育、多子的传统生育文化仍然是影响农村居民生育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早育让农村妇女较早地退出劳动力市场,而多子又给她们带来更多的生育压力。与城镇女性相比,女性农民工群体对生育任务更少拥有自主选择权,生育大多成为她们人生历程中的一道必选题,同时她们还要承担更多的养育责任。
家庭因素
在女性农民工的生命历程中,有三个家庭贯穿始终,致使女性农民工在找工作时需充分考虑家庭的实际情况,承担更多的家庭照顾责任。
原生家庭。一个人的成长往往受到原生家庭的深刻影响。女性农民工群体的父母多数是传统的农村居民或第一代农民工,思想较为传统,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因此,大多数女性农民工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较深。尤其有些家庭仍存在重男轻女的观念,当教育资源不足或无力承担教育成本时,大多家庭会放弃女儿的受教育权利。已有调查发现,教育获得的性别差异在农村地区仍较突出,男性获得教育的机会要高于女性。原生家庭带给女性农民工沉重的性别枷锁,致使她们在面对职业选择时受到一定程度的局限。
核心家庭,即女性农民工与自己配偶、儿女组成的家庭。组建核心家庭对于大多数女性农民工来说都是生命历程中的重要大事,对其职业选择产生着非常深远的影响。首先,婚姻对女性农民工的影响较大。一方面,已婚女性失业风险较高。有调查显示,婚姻状况与失业概率显著相关,已婚女性劳动者的失业概率高于未婚女性。这反映出在同等条件下,已婚女性在就业机会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传统性别观念对女性有着“相夫教子”的期望,出于对家庭的照顾责任,婚后的女性农民工大多会重新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其次,生育职责使得女性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参与劳动,对子女的养育职责也加大了女性的家庭照顾责任,子女养育成为女性在选择职业时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有调查显示,生育行为对流动女性的劳动参与率产生消极影响,对农村户籍流动女性影响更深,同时生育也会对其工资水平产生负效应。此外,有调查表明,在业女性工作日平均总劳动时间为649分钟,其中近1/4的时间为没有酬劳的家务劳动时间,约为男性家务劳动时间的2倍。家务类的隐性劳动也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女性农民工群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配偶家庭。尽管中国家庭结构呈现核心化和小型化的趋势,但子女婚后并未完全与父辈脱离。尤其受到传统家庭结构的影响,与公婆的关系以及父辈是否提供代际支持也会成为影响女性农民工职业选择的重要因素。已有调查发现,“是否与公婆同住”对农村已婚女性是否参与市场劳动产生了显著正向影响,但并未对其市场劳动时间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事实上,公婆是否愿意提供代际支持往往取决于公婆的主观意愿及女性农民工与公婆的关系,如果公婆将儿媳视为自己家庭的附庸,或者婆媳相处不融洽,往往会影响公婆对家庭照顾责任的分担,而这一结果大多由女性承担。除此之外,对公婆的照顾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女性的家庭负担。总而言之,在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下,公婆提供代际支持具有较多的不确定性,而照顾公婆却往往被视为女性应当承担的责任。
社会因素
性别不平等。自西周确立父权制,天然的生理差异逐渐被赋予不同的社会意义和社会期待,成为中国妇女地位的社会基础,传统的性别观念使女性的价值被限制在家庭之中。如今,男性和女性在法律层面上实现了平等,但性别不平等现象仍然存在且变得更为隐蔽,在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农民工群体中更为严重。有调查显示,相较于男性,女性农民工在就业机会、工资待遇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由于结婚生育被区别对待的情况在她们之中更为常见。而女性仍被默认为家庭照顾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使她们背负更多隐性压力,影响自身发展。
社会保障体系仍须完善。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格局,农民工群体背井离乡来到陌生的城市,面临着更多的风险,而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仍未完善。虽然目前户籍歧视的现象基本消失,但农民工群体在工作和生活上仍处于城市的边缘地带。与城镇女职工群体相比,女性农民工群体面对更多的风险,却面临较低的保障水平。首先,相较于城镇女职工群体,女性农民工群体在工作、经济、婚姻及健康等方面面临更高的风险。已有调查显示,女性农民工大多从事临时性工作且工资水平较低,因而面对更高的失业风险和经济风险;农民工群体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基础较为薄弱,以及外出务工带来的自身意识的改变使之产生了对婚姻的反思,致使女性农民工有相对较高的婚姻离散风险;除此之外,女性农民工群体也更高概率地暴露于非意愿妊娠、人工流产、生殖道疾病等健康风险之下。其次,城乡双轨制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女性农民工群体无法享受与城镇女职工相同水平的社会保障,同时非正式的临时工作往往也没有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与男性农民工相比,女性农民工更容易面临劳动权益受损、工伤职业病高发、人力资本提升和职业发展受限等劳动问题。除此之外,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女性农民工在离异时也很难要求对家务劳动的赔偿。
总的来说,女性农民工群体的复杂处境隐藏在社会观念和社会结构之下,要么被视为当然,认为这种处境“自古有之”;要么受到忽视,女性特殊的需求和风险未得到关注和考虑。与此同时,传统性别观念带来的影响使得女性农民工甚至不曾察觉自己处于困境之中。
如何改善女性农民工群体的处境
我们应充分理解女性农民工的处境,尊重与维护她们的意愿和权益,通过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破解女性农民工面临的多重风险,改善她们的就业困境。
首先,加快性别平等的进程,保障女性农民工群体平等发展的权益。应进一步健全促进性别平等的工作机制,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为女性农民工的良好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同时积极引导舆论,加强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性别平等重要性的认识,促使女性农民工获得更多发展机会。
其次,构建女性农民工群体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女性农民工群体医疗、生育、就业保障等方面的制度法规,提升女性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险覆盖率。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提高女性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
最后,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女性农民工群体高质量充分就业。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增加正规就业岗位的供应量,优化临时就业岗位用人制度,提高用人单位和女性农民工群体的合同签订率,保障女性农民工群体的劳动权益。深入落实相关法律并完善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机制,消除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的性别歧视,提升女性农民工的就业机会,实现充分就业。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组织应积极开展技能培训,提升女性农民工的就业技能。
[作者单位: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河南农业大学社会工作协会。本文系河南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2024GGJS024)、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2023SJGLX208Y)、河南农业大学《社会调查研究方法》一流课程建设项目、河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重点项目(2024XJGLX036)、河南农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改革项目(2024KCKH17)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