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将公共场所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全面纳入了法治的轨道。由此,公共安全监控迎来了历史性的变革,开启了安全与权利并重的治理新范式。

  从街头巷尾的“电子警察”,到公共场所的安防探头,乃至商业机构的监控设备,借助数字化技术的强大赋能,监控摄像头正在深度介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守护公共安全不可或缺的技术工具。然而,在监控摄像头广泛应用的过程中,由于规划失序、监管不足、技术疏漏等因素,也滋生了乱建滥装、过度采集、数据泄露等乱象。近年来,频发不止的民宿、更衣室偷拍事件,毫无底线的不雅视频直播闹剧等,无不暴露了监控失控的巨大风险。如何防止安全监控陷入隐私裸奔的“楚门世界”,已是当下公共治理必须探讨的紧迫课题。

  多年以来,不少地方已出台了专门的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对监控摄像头的规范管理进行了有益的法制探索。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尽管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已对个人隐私保护、个人信息处理以及数据安全等议题作出了规范,但具体到监控摄像头的管控,并无系统、细化的法制安排,难以有效破解安全与权利相冲突的治理困境。而此次颁行的《条例》则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填补了公共安全监控方面国家层面立法的空白,更具突破性的是,《条例》直面现实难题,回应社会关切,为合理平衡公共安全需求与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提供了清晰的答案。

  《条例》的一大特色是以源头控制的方式建构合法性基础。具体而言,《条例》将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摄像头的权责主体严格限定为政府有关部门及负有经营管理责任、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且将安装目的严格限定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同时,《条例》以分类列举的方式,详细划定了应当安装的重点区域及其相应的建设主体,并将旅馆客房、学生宿舍以及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等私密空间明确列为禁装区域,要求相关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履行日常检查义务。这种严控安装权限和范围、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相结合的制度设计,不仅将终结现实中乱建滥装与应建未装并存的痼疾,也厘清了公共场域与私人空间交会的模糊地带,从源头筑起了防范侵权风险的法制堤坝。

  《条例》的又一亮点是以精细的制度设计实现平衡保护的目标。围绕公共场所监控摄像头的建设和管理,以及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等各环节,《条例》细分各方主体责任,细化重点治理规范,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也为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打造了全链条的保护机制。比如针对信息的使用环节,《条例》不仅对国家机关、个人查阅调取监控信息的目的、权限、程序作出了明确规范,而且设定了严格的保密义务。对于依法用于公开传播的监控信息,《条例》亦明确要求对敏感信息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由此折射的正是兼顾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隐私保护的多重价值追求。

  对于在非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摄像头,《条例》也设定了“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等禁区,从而为现实中因住宅门口安装电子眼而引发的邻里纠纷等问题,提供了判定是非的基本标准。尽管具体的安装尺度、鉴别标准有待细化,但《条例》所划定的原则性红线,无疑将引导公民守住权利的边界,在满足自身安全需求的同时,学会尊重他人的隐私,把握自利与他利的平衡。而这种观念的培育、行为的养成,正是建设法治文明必不可少的社会基础。

  监控摄像头应当是公共安全的守望者,而非公民隐私的窥探者。《条例》的颁行,意味着以往无序生长的“天眼”,将全面转向依法规制的“法眼”,也标示着公共安全治理从粗放化转向精细化的深刻变迁。《条例》以法治理性及制度边界平衡安全需求与权利保障,其中所蕴含的约束公权、关怀私权等深层逻辑,不仅为公共治理法治化树立了样板,也勾勒出公共安全的全新图景——在监控摄像头的视野下,守护的既是生活的安宁,也是个体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