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七大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具体到现实中应理解为要依法行政,不仅应依据实体法律,更应依据公开、公正、公平且统一的可操作性的程序法,否则必然会导致各地执法不一、标准不统一,出现随意行政的问题,影响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及信任度。而判断行政机关是依法行政还是随意行政,关键要看它是否遵守行政程序。程序建设在现代法治国家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而我国尚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行政程序方面的法规,各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多“重实体轻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和实施行政程序法必然会对我国的依法行政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什么是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进行行政行为的程序,是由行政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构成的行为过程,与包含在同一行政行为中的实体内容相对应,任何一个行政行为只有通过一定程序作出其实体内容才具有合法性。行政行为范围很广,与老百姓生活直接相关、联系紧密的大多数是行政处罚行为,除此之外,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救助、征收与补偿、行政确认、许可、强制措施及执行等也都是行政行为,都要遵守法定的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规定行政行为的方式与步骤的所有法律规范。它所规范的主要对象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当然也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作一些要求和规范。
现代行政程序法源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理论与实践,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西方法治观念逐渐导入我国,对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影响日益加深。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现有的相关程序性规定仅散见于少数处罚性的法律法规,甚至部门规章,如《行政处罚法》、《治安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而对诸如行政确认、行政决定、行政补偿、行政强制、行政执行等均没有制定相应的程序性规范。行政决策随意、红头文件泛滥、行政管理暗箱操作、行政机关拖拉扯皮等怪现象的出现,其根源就在于没有严格、细致、科学的行政程序法予以规范上述行政行为。
行政程序法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依法行政的6个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些基本要求是对我国依法行政实践经验的总结,集中体现了依法行政中重治官、治权的内在精髓,也高度浓缩了依法行政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中共十七大指出,要依法行政必须“健全程序规则”。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前提,程序正当应是行政行为关键,只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遵守了正当法定程序,该行为才会合法。程序本身的价值就是公正、公平、公开,是让人看得到的公正。只有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才能有效保证实体内容的实行,才能实现“看得见的正义”。所以,要依法行政,必须程序正当,即构成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间、顺序等要符合法律及其精神,行政程序既要合法又要合理。而行政程序法,本身也就是规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的过程的法律规范总和,具体而言,就是以法律形式对“程序正当”的具体内容、原则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因此,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必然要遵循行政程序法,二者互为基础,密不可分。
行政程序法对依法行政的作用与意义
行政程序法的实施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行政程序本来就是从对国家权力的防御权的思想出发,作为服务于保护公民的权益不受国家权力侵害的制度而发展起来的。没有行政程序法,行政机关随意决策、暗箱操作,侵害百姓权益的现象司空见惯,是公众对行政行为抵触的原因之一。归根到底,还是公民参与行政事务太少,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方式、方法、内容等知之太少,无法了解到行政行为的任何信息,必然就会对依法行政不太关注,甚至抗拒。而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实施,会消除公民对依法行政的误解或抵触,有力推动我国依法行政的顺利进行。拿公民参与原则来说,如果公民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即参与行政机关的有关决策、决定或者行政处罚,了解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原因、方式等,使其人格尊严得到尊重,则必然会响应行政行为的实施,甚至宣传、监督、促使他人实施。再如听证制度,若行政机关严格按照行政程序法规定举办听证会,并让相对人充分陈述申辩,那么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相对人一般也会接受,这样既能保护相对人权益,又利于行政行为的执行。严格遵守行政程序法,做到行政行为公开、公正、透明,必然会对依法行政起到极大推进作用。
行政程序法的实施具有监督和控制行政行为的作用。目前,由于没有统一行政程序法支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很多是长官意志、随意行政、暗箱操作,出现行政权力膨胀,严重地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更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这些现象在行政机关的非处罚类行政行为中表现更为突出。如果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前设定一定程序,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让公民充分行使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决策偏差就会少一些,从而起到监督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力滥用的作用。
行政程序法的实施会降低依法行政成本,提高依法行政效率。讲究效率是依法行政的本质属性。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效率,不仅要依靠行政机构内部高效操作,更要改善行政工作的外部程序即行政程序,如果能建立起时效制度、简易程序、紧急程序、协商程序等一系列法定的行政程序制度,让更多的公众认识和了解依法行政程序,不但可以解决行政机关互相推诿、久拖不决、随意行政等弊端,而且会得到群众的配合与支持,则必然会大大降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成本,提高依法行政的工作效率。
行政程序法的实施能有效保护公民权利。程序正当是行政程序法的基础,也是依法行政的难点和重点,其本身是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依照什么步骤、方式或顺序、时限操作,同时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及救济权。实际上,行政程序法基本上规定的都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义务。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中,严格按照行政程序法的要求,履行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广大公民在这一过程中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等才能得以充分保护。
行政程序法的实施可减少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被撤销的危险。随着现代行政法程序控权观念的日益深入人心,行政法的重心逐渐转移到了行政程序法上,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危害也凸显无遗。程序正当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准则,即使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也应按照程序正当原则实施行政管理活动。随着公众法制意识的增强,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未根据行政程序法的要求作出,一旦被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作为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必然会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当然会损害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59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