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是国家进步、社会发展、经济繁荣和民族振兴的重要基础。这个基础既依靠教育立法夯实巩固,也依赖教育执法维护加强。纵观近现代发展史,世界强国无一不是依靠教育法治促进和巩固教育进步,以实现教育现代化。德国在17—18世纪颁布的一系列义务教育法令,英国在19世纪下半叶之后颁布的一系列教育法案,都对本国教育现代化进程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教育发展的鲜明特点之一,就是建立起一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从根本上扭转了教育发展无法可依的局面。新中国成立时,旧教育法律体系被彻底摧毁,但在之后的30年里,由于历史原因,新的教育法律体系并没有建立,教育发展严重缺乏法制保障,这种局面直到改革开放后才得以逐渐改变。

改革开放初期,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是加强立法,以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无论是在教育领域还是在其他经济社会发展领域,都是如此。法制建设是一个渐进和漫长的过程,也都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改革开放初期确立的立法工作的基本理念是“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面对立法工作条件严重不足的问题,小平同志又指出,“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

教育领域的立法工作就在这一基本理念的指导下稳步开展。我认为,这一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短短20多年时间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学位条例》(1980)、《义务教育法》(1986)、《教师法》(1993)、《教育法》(1995)、《职业教育法》(1996)、《高等教育法》(1998)、《国防教育法》(2001)、《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等一系列重要教育法律法规,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教育法律体系,这是我国依法治教取得的非常重要的进步。但这一阶段制定的教育法律有个明显特点,即总体上条文数量比较少,条文本身比较简约,内容比较概括,规定比较原则,不够具体明确(如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义务教育法》只有18条,只对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经费投入、师资队伍、管理体制、课程教材、条件保障等作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教育法律在推动实践治理方面有相当大的局限性。

随着我国立法工作的不断进步,上述状况逐步得到改变。在教育立法第二阶段,即改革开放的第二个20年里,教育领域的立法工作开始了由简至繁、由粗至细、由原则性至具体化的重要转变,更加关注教育法律的可操作性。在继续解决“从无到有”问题的同时,逐步开始解决“从有到优”的问题。在这一阶段,之前出台的若干重要教育法律得到进一步完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2009年对《教育法》和《教师法》进行修正,2013年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修正。通过上述修订或修正工作,教育法律的完备性、全面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显著增强,“依法治教”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如2006年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后,其内容已经扩展到8章63条,对义务教育性质、教育资源配置、学生就近入学、规范学校收费、教师权利义务、教科书编写使用、教育经费保障等作了比较全面详细的规定,有力地保障了义务教育的普及与提高)。不过应该看到,与经济等领域的立法工作相比,教育立法水平仍相对滞后(如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合同法》,可操作性极强,具体条文多达428条)。此外,无论是“从无到有”还是“从有到优”,归根结底还是要看执法效果,即要解决法治成效的问题。因此,随着教育领域有法可依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凸显,人大执法检查工作及其成效也变得越来越重要。简而言之,要进一步完善教育立法体系,提高教育立法质量,显著增强教育法治的成效,有待涉法各方及社会长期不懈的共同努力。

从加快推进我国教育现代化、完善我国教育法治的角度来看,有一个问题非常重要,即《终身学习法》的立法问题。当然,《学前教育法》等的立法工作也非常重要,但从问题的重要性、涉及面和对教育现代化的影响力等方面看,《终身学习法》的立法工作更为迫切。环顾当今世界,已经进入现代化国家行列的世界大国,很少没有相关立法的。法国早在1971年就通过了《终身职业教育法》,美国在1976年通过了《终身学习法》,日本在1990年通过了《终身学习振兴法》,英国在2000年通过了《学习与技能法》,同年韩国也通过了《终身教育法》。近几十年来,联合国、经合组织、欧盟等国际组织纷纷把“终身学习”确立为基本政策理念和实践原则,有力地推动了全球终身学习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我国是世界上学习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教育事业发展进步最快的国家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据统计,2017年我国学前在园儿童4600万人(专任教师243万人),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1.45亿人(专任教师949万人),高中阶段在校生3971万人(专任教师261万人),高等教育阶段在校生总规模3779万人(专任教师163万人),教育总人口超过2.8亿人,加上接受各种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927万人次(当年毕业结业980万人次),接受各种非学历中等教育的学生4538万人次(当年毕业结业4744万人次),说我国是最大的教育人口大国名副其实。这是我国最为宝贵的独特资源优势,如能通过立法建立起有效的终身学习体制机制,为更多的人提升学历或技能创造机会和条件,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国人口的智力技能素质,更有效地把人口资源转化成智力资源,必将对加快现代化强国建设起到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鉴于终身学习体制机制极为复杂,对于《终身学习法》能否立法、何时立法、怎样立法、立什么法的决定不会是一件容易的事。《终身学习法》必将涉及国家、政府、学习组织和学习者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涉及终身学习的各种具体体制机制问题,以及终身学习活动的促进与保障措施等,而对这些重要问题人们尚未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终身学习法》需要真正意义上的顶层设计,甚至需要国家最高改革领导层作出决定,方能形成权威有效的终身学习领导与管理机制,协调推进终身学习制度的形成,推动建设习近平同志所说的“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学习型社会。

最后,我想特别强调的是,依法治教的目的是依法兴教,依法兴教的前提是依法治教,两者密切相关,互不可分。实现依法治教的关键是提升法治能力,包括以法律体系作基础,以执法能力作保障,以守法环境作支撑。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明确强调要提高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这为未来教育立法工作指明了重点和方向。改革开放40年来教育立法和依法治教工作可圈可点,成绩显著,而未来在教育领域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工作依然任重道远,不可懈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