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日,C6276次列车上发生旅客纠纷,成都铁路公安处认定纠纷双方有互殴行为,并依法对涉案双方作出行政处罚:对先动手打人的杨某某处500元罚款,对后动手打人的王某某处200元罚款。

这看似只是一起平淡无奇的治安案件,却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多数人认为,在一方先动手打人的情况下,另一方反击,是正当防卫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互殴,并发出“法怎么能向不法低头”的感叹。

2022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正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特别指出“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虽然在治安案件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正当防卫规则的适用,但正当防卫行为和互殴行为是不能同时适用的。而且《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也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过去我国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相对谨慎,甚至有个别案件的判决因没有恰当适用正当防卫权而被质疑是“谁受伤谁有理”,引起民众的争议,民众就“挨打了到底能不能还手”这一法律问题一直心存疑惑,所以在权威部门发布指导意见专门支持正当防卫行为的今天,此案件能迅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本案中,焦点问题是如何正确区分正当防卫和互殴行为。根据成都警方的通报内容来看,因为还击一方的动手打人时间节点是在先动手打人一方完全停止不法行为之后(此时警方已到达现场), 如此还击一方的打人行为就失去了紧迫性,其打人的目的已经不是为了终止冲突,而是发泄情绪,这就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了。

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针对违法行为,通俗说就是“正对不正”,而互殴行为是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也就是“不正对不正”。那么,有没有“正对正”的行为呢?当然有,那就是紧急避险行为,虽无刑责,但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因为有法定阻断违法犯罪事由,故当事人不承担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而互殴由于是双方都有违法行为,依法都会受到相应处罚。当然,先动手的一方所受到的处罚肯定会更重一些。

由此看来,成都警方的处理并无不妥。法律是保护所有公民合法权益的宪章,无论公民是处于何种状态,即使是一名罪犯,其人身和财产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抓住小偷不能殴打游街,逮住“小三儿”也不能侮辱泼粪,打过你嘴巴的人,过后你也不能再打回去,毕竟法律处理问题不是加减法那样简单。

这个案件让社会对互殴行为和正当防卫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即使有的观点存在对法条的过度解读,也仍能体现人们日渐成熟的法治观念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对于不法侵害的行为给予适当还击,肯定是正当防卫行为。也就是说,无故或因纠纷挨打是可以还手防卫的,只是在这起旅客列车纠纷中,其还手不属于正当防卫。

这也警示世人,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把握住自己的行为,不要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个案件必然影响到今后类似的执法实践,并有助于执法部门对互殴行为和正当防卫行为进一步正确区分,同时也会加强广大人民群众以法治思维来解决日常矛盾和纠纷的观念,并引发社会各界在这个领域做更深层次的研究和探讨,以争取在以后类似案件的办理中,都能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