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在《华盖集·杂感》中说道,勇者愤怒,抽刃向更强者;怯者愤怒,却抽刃向更弱者。如此勇者让人赞叹,怯者让人不齿。然而就在近日,有更卑劣者,竟然在愤怒时,抽刃向自己的母亲。
山东济宁少年暴打母亲的视频让全网哗然。百善孝为先,都说养儿为防老,如今却出现了养儿要防打事件,虽是个案,但也让人痛心疾首。那么在逆子的拳头下,如何保护母亲的合法权益呢?
长久以来,家庭成员的内部矛盾,因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曝光率并不高,甚至还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消极认识。但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家人之间的矛盾也同样不能跨过法律红线。儿子当街殴打母亲,严重违背中华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是性质恶劣的暴力行为,同时也是违反《反家庭暴力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如果给母亲造成轻伤及以上,还将受到《刑法》的惩罚。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家暴行为轻微,该法第十六条也作出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该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见,对于被儿子殴打的母亲,首先就有《反家庭暴力法》来保护。
同时,殴打母亲除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有关殴打他人的规定以外,还可能因涉嫌寻衅滋事受到处罚。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但需以被虐待人要求处理为前提。可怜天下父母心,此时大部分父母应该会选择宽恕,这也许就是一般的虐待行为很少被处罚的一个原因。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儿子打骂母亲,属于虐待行为,适用该法条。
只是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被害人需要亲自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处理。然而,虐待罪在特定情况下也会转化为公诉案件,如果虐待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或者被害人无法自行告诉的,则不再属于亲告罪,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对于孩子的虐待行为,母亲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味地迁就忍让,需知惯子如杀子。
如果儿子的殴打行为导致母亲受到轻伤或以上程度的伤害,还可能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
有家暴行为尤其是伤害父母的人,其工作单位和组织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批评教育;如是在校学生,应当录入道德品行档案,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于殴打、伤害父母的未成年人,笔者认为,情节恶劣或造成轻伤的,可以适用恶意年龄补足制度对其严厉追责,同时建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责任年龄从14周岁修改为12周岁。
社会各界要积极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必要时应拿起法律的武器,共同守卫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