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及相关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进城务工的农村户籍劳动者之所以被称为农民工,是他们在现行制度框架下不能取得与城镇户籍劳动者平等的地位并享受相应的权益,它揭示着传统户籍制度及附加在这种制度之上的相关政策所具有的非公平性乃至歧视性,尽管这种非公平性是计划经济时代典型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一种延续,但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背景下却显得格格不入。农民工有别于传统城镇劳动者,是农村户籍身份阻碍着其真正融入城镇社会和工业劳动者群体,并被面向城镇居民的相关制度所排斥;农民工有别于传统农业劳动者,是他们离开了土地甚至居住地而在城镇从事着非农产业,从而形成与传统的、真正的农民群体日益扩大的距离。因此,农民工既非传统意义上的城镇居民,也非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居民,而是连结着乡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传统与现代的桥梁。无论我们如何看待或者评价农民工,2亿多农民工及其家属事实上早已成为一个有着自己独特利益诉求的规模庞大的特殊社会群体,这一群体不可避免地对现行制度安排与政策体系产生巨大的冲击,并且必然导致相应的社会与政治后果。因此,重视并解决农民工问题是中国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问题。
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关键,是让农民工在城市享有平等权利。这些权利应当包括:平等就业权,即平等参与国家公职人员的考试与被聘用的权利,甚至扩展到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规范的劳动合同,进而实现就业质量的稳步提升;平等的劳动报酬权,不仅需要杜绝拖欠工资的现象,而且要通过制度安排与严格监管来确保农民工享受同工同酬,真正实现劳有所值,最终实现劳能共享;平等的子女受教育权利,农民工子女跟随父母一起生活是不容剥夺的权利,这种权利还需要以平等享受当地国民教育机会的权利来保障,尽管这种权利在《义务教育法》等制度中已经明确,但真正落实还有相当距离,教育行政部门负有督促落实的责任;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包括享有与其他劳动者一样的平等参与各项社会保险的权利、遇困申请政府救助的权利,以及享受当地居民相应的社会福利设施的权利;平等享受公共卫生服务的权利,农民工不仅与城镇居民有着相同的健康与疾病医疗权利,而且因从事最苦、最累、最脏的工作更加需要公共卫生服务,因此,应当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国家和地区公共卫生服务范畴,并在提供普惠服务的同时提供针对性的卫生服务;平等享有住房保障的权利,包括平等享有在城镇租购住房的权利,以及在一定的资格条件下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房屋以解决起码或基本居住条件的权利。此外,还应当重视农民工的其他经济、社会和政治权利等的实现。
在农民工已经基本完成代际转换的条件下,应当尽快将“农民工”这一政策性名词送入历史,同时将让农民工安居乐业和保障农民工在城镇享受平等权益列为政府工作的重要目标。因为只有让农民工在城镇安居乐业,才能实现其融入城镇主流社会的愿望,并最终实现社会安定团结;只有在各种制度安排中消除“农民工”的名义,才能真正清除针对农民工的政策性歧视,并最终消除针对农民工的社会偏见与歧视;只有确保农民工按其所事职业、所居地域来平等享有相应的经济社会权利乃至政治权利,才是真正解决了农民工的问题。而解决了农民工问题,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就一定会走得更快、更好、更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