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写作“”,省为“法”。《说文》说:“,刑也。平直如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法的本义是刑罚之意,而公正是其基本特征,所以以水之平为其基本价值。即獬豸,是能分辨善恶的神兽。《尚书•舜典》有典刑、五刑、官刑、教刑、赎刑等,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吕刑。《尚书•吕刑》说:“惟作五虐之刑曰法。”刑即法。《尔雅•释诂》说法、刑、律皆常也,又说刑、宪、律皆法也。商鞅变法,称法为律,嗣后,有秦律、汉律、魏律、晋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宋称刑统,元称典章。《管子•七臣七主》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庄子•徐无鬼》有“法律之士”一词,《管子•七法》说:“论功计劳,未尝失法律也。”法律一词,最晚出现在战国时期。
桓宽《盐铁论•诏圣》曰:“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刑罚就是惩处犯罪,这说明中国早期的“法”其内容相当于今日之刑法。在原始儒家的思想体系中,礼即今日之“法”。《史记•太史公自序》说:“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礼是调节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制度、田里的有关权力和义务的法度。在现存早期传世文献中,《周礼》是组织法,《仪礼》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礼记》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外还有关于立法原则的论述,包含有现在宪法等根本法的气象。《大戴礼记•本命》云:“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又云:“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这是典型的实体法的例子,既规定了夫妻仳离的七个要件,又规定了三种不可以仳离的要件。又《礼记•曲礼上》有“侍食于长者”的规定,具体而微,甚至有“毋咤食”的规定,即食不出声。
由于礼与法的密切联系,“礼”与“法”经常连接在一起。《周礼•春官宗伯》有“礼法”一词,《庄子•天道》有“礼法数度”,《列子•周穆王》说“礼法相持”,《荀子•修身》说:“故非礼,是无法也。”《荀子•王霸》说:“出若入若,天下莫不平均,莫不治辨,是百王之所同也,而礼法之大分也。”“礼法”联系在一起,所要表达的意思正与今日所言法律接近。
战国时期的法家是最强调法的重要性的流派,代表人物有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韩非子等。李悝强调君主集权和重刑而轻罪。商鞅主张明法、胜法、严刑。明法就是让群众知晓法律,胜法即强调法律的重要性,严刑即轻罪重刑。申不害强调用术推行司法,慎到强调以势强化法的执行,韩非子则倡导法、术、势相结合的方针。《韩非子•有度》说:“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内储说上》说:“使吾法之无赦,犹入涧之必死也,则人莫之敢犯也。”法家虽然重视法,也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法律严肃性,但是其出发点在维护君主专制,因此,从根本上说,法家关于严刑峻法的观点是社会逆流,是反法治的。《慎子•威德》说:“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所以一人心也。”这明显是为恶法辩护。《汉书•五行志》说“商君之法,弃灰于道者,黥”,《汉书•刑法志》说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参夷”就是夷三族。商鞅还增加了肉刑、大辟、凿颠、抽肋、镬烹之刑。《史记•商君列传》说商鞅强制告奸,“不告奸者腰斩”,这样一来,百姓人人自危,互为仇寇。韩非子认为君主可以不用顾忌程序正义,使用如人质、禁锢、特务、间谍、监视、暗杀等活动来实现独尊的目的。《韩非子•六反》说:“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义之相怜也。”“君不仁,臣不忠,则可以霸王矣。”孔子说:“君子固穷,小人穷斯滥矣。”(《论语•卫灵公》)“鄙夫可与事君也与哉?其未得之也,患得之;既得之,患失之;苟患失之,无所不至矣。”(《论语•阳货》)儒家坚守仁政底线,不因穷达而改变。而如商鞅、李斯之流,为了功名富贵而突破价值底线,窥伺君主的需要,投其所好,其负面影响是难以估量的。《汉书•艺文志》说法家“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司马谈《论六家要旨》说“法家严而少恩”,《隋书•经籍志》说法家“杜哀矜,绝仁爱,欲以威劫为化,残忍为治,乃至伤恩害亲”,这些对法家的批评无疑都是正确的。
孔子及原始儒家的法治思想,与现代法治观念是高度一致的。在立法原则上强调为民宗旨,强调制定善法。孔子说:“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论语•季氏》)这是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原则。《管子•七臣七主》说:“夫矩不正,不可以求方;绳不信,不可以求直。法令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法律是君臣共立,《易传》坤卦象辞说:“君子以厚德载物。”《易传》坤文言说:“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尚书•舜典》说:“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尚书•大禹谟》载皋陶说:“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尚书•皋陶谟》载皋陶说:“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论语•八佾》载孔子说:“尽善矣。”又说:“人而不仁,如礼何?”《礼记•大学》说:“止于至善。”《孟子•公孙丑上》说,“故君子莫大乎与人为善。”制定善法就是要体现仁心,执法时体现宽容,面临疑惑时不作有罪推定。桓宽《盐铁论》说:“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春秋决狱,原情定罪,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刑罚的善意。《史记•孝文帝本纪》载孝文帝下诏废除连坐之律,就体现了建立善法的宗旨。
有了善法,就要依法治国。《尚书•舜典》虞舜对皋陶说:“汝作士……惟明克允!”士即法官,明允即公正。《史记•五帝本纪》载“皋陶为大理,平,民各伏得其实”。孔子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孔子“正名”是为了纠正礼崩乐坏的体制下法律严肃性所面临的挑战。正名关系礼乐之兴、刑罚之中,而最终落实到使民可“措手足”,即让人民有规矩可依。《论语•颜渊》载,颜渊问仁,孔子说:“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又说,“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领导人应该克制自己专制的冲动,一切言行都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史记•张释之列传》载廷尉张释之坚持只判惊汉文帝所乘舆马的路人罚金,判盗汉高祖庙坐前玉环的人“盗宗庙服御物者”罪,而不听汉文帝要求重判的指示,就体现了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盐铁论•刑德》说:“执法者国之辔衔,刑罚者国之维楫也。故辔衔不饬,虽王良不能以致远;维楫不设,虽良工不能以绝水。”善法需要善良的执法者去实施才能释放出善意来。
《尚书•大禹谟》说:“刑期于无刑。”孔子反对季康子“杀无道”之说:“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又说,“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论语•尧曰》)不教而诛,不戒视成,慢令致期,都是残害人民的行为。
孔子说:“夫民,教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民有格心;教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有遁心。故君民者,子以爱之,则民亲之;信以结之,则民不倍;恭以莅之,则民有孙心。”(《礼记•缁衣》)“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孔子认为只有以德执政,以礼教化,人民才会知道荣辱。反之,人民虽然畏惧于刑罚,却不知是非。《道德经•德经》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管子•立政九败》说:“然则礼义廉耻不立,人君无以自守也。”《文子•下德》说:“礼义廉耻不设,万民莫不相侵暴虐。”这些论述说的都是不知礼义教化的危害性。
在迫不得已用刑罚的时候,孔子强调省刑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孔子说:“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论语•阳货》)孔子赞扬西周成康之世“威厉而不试,刑错而不用”,批评当世的“乱其教,繁其刑,使民迷惑而陷焉,又从而制之,故刑弥繁而盗不胜也”(《孔子家语•始诛》)。《礼记•曲礼上》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即礼不贬平民,刑不尊大夫,汤武革命,即是明证。《汉书•司马迁传》说“此言士节不可不厉也”,孔子认为大夫理应带头遵守法律,如果犯罪,自裁是唯一选择。而庶人未受教化,不应该被强求以礼(《孔子家语•五刑》)。
孔子也强调程序正义的重要性。《论语•泰伯》载孔子说“立于礼”。即一切行为应该按照制度来做。《论语•子罕》载孔子说:“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可与立即立于礼,就是要保证追求道的过程的正义性。
现代法律体现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即法律体现全体国民的意志,适用于全体国民。而孔子及原始儒家的法治思想包容了以上内容。今天如果强调法律的阶级性和严刑峻法,必然撕裂社会共识,违背法律普遍性原则,与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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