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得到快速恢复和发展,逐渐成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40年来民办教育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中国对包括私人办学在内的教育系统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确立公办为主的办学体制。改革开放以后,在经济体制逐步改革的背景下,公办为主的办学体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民办教育逐渐恢复。40年来,民办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其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民办教育初步恢复。1978年以后,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指引下,在公办为主的办学体制外,逐渐萌发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尝试,首先出现的是各类文化补习性质的培训机构。1981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出台,派生出了为自学考试者提供辅导的教育需求,为社会助学机构的发展提供了政策空间。除多元化教育需求的驱动外,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为解决公办教育经费短缺的困难,教育部门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办学、集资办学,催生了国有企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办学、民主党派办学、农民办学等教育形式,对公办教育形成有益补充。
伴随着丰富的办学实践,社会力量办学逐步纳入教育宏观管理的视野。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扩大办学自主权,对地方办学、社会力量办学“松绑”的改革思路。1986年义务教育法及相关文件提出“个人依法办学可以进行试办”的规定,体现了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政策导向。特别是1987年7月国务院转发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文件,鲜明提出“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办学的补充”,不过这里的“社会力量”仅仅限定在国家和集体经济的范围。
民办教育快速发展。以邓小平“南方谈话”为标志,中国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改变国家包办教育的做法”。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要“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提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支持政策的深度和广度也在不断拓展。1993年开始,为扶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国家选择了部分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组织开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针对社会各界共同办学领域主要集中于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局限,1999年《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方式举办高中阶段和高等职业教育。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举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进一步拓展了民办教育的发展空间。特别是从1999年开始的高等教育扩招产生了巨大的高等教育需求,催生了独立学院这一新的民办高等教育形式,并在较短时间内取得快速发展。
这一时期,针对民办教育快速发展的形势,教育主管部门还在政府职责、机构审批、民办教育机构财产及财务管理、民办教育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等方面加强了管理。1997年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作为第一个针对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将民办教育机构纳入规范管理轨道,推动了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民办教育依法规范发展。随着民办教育快速发展,一些重大制度和政策问题比如民办教育的地位作用、扶持政策和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等,亟需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2002年12月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关于民办教育的专门法律,强调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对民办学校的设立、学校的组织与活动、教师与受教育者、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管理与监督、扶持与奖励、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等各方面作了规定。之后,教育主管部门陆续对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民办高等教育、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进行了规范,民办教育发展逐步进入法治轨道。需要指出的是,在无法突破教育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规定的前提下,为尊重多数民办学校是投资办学的事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在许多重大问题上进行了折中,但也给民办教育管理造成了困难。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大力支持民办教育、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强调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2015年修订后的教育法删除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为分类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重点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将民办学校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教育机构,解决了长期以来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难题,标志着民办教育发展进入新阶段。
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主要成就
40年来,在政府政策引导和社会大力支持下,民办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
民办教育规模不断扩大,成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40年来,民办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类型不断丰富,规模不断扩大,成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据教育部发布的《2017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76万所,占全国比重34.57%,各类民办教育在校生达5120.47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16.04万所,在园儿童2572.34万人;民办普通小学6107所,在校生814.17万人;民办初中5277所,在校生577.68万人;民办普通高中3002所,在校生306.26万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069所,在校生197.33万人;民办高校747所,普通本专科在校生628.46万人,硕士研究生在学1223人;另有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800所,各类注册学生74.47万人。
民办教育发展缓解了公办教育供给不足的困难,增加了全社会教育资源投入。受国情和发展阶段的影响,投入不足是长期制约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尽管1993年我国就提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比例达到4%的目标,但这一比例多年来一直徘徊在2.5%左右,尤其是原先主要由社队筹资兴办的农村教育,在农村集体经济削弱后,继续维持变得十分困难。民办教育发展吸纳了各方面的资金、实物等有形资产和一些无形资产投入,开辟了社会资源转化为教育资源的渠道,有效缓解了公办教育供给不足的状况,是支撑世纪之交普及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两次超前发展的重要力量。2010年以来,民办教育在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以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民办教育扩大了教育选择机会,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差异化多层次教育需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收入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对多层次、个性化的教育需求持续快速增长。相对于单一的公办教育来说,民办教育拥有体制机制灵活的办学优势,以丰富的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式,在满足差异化多层次教育需求方面发挥了特殊作用。比如,有的民办学校提供学科特色教育服务,有的提供特定的升学服务,有的提供个性化的差生转化服务,有的提供寄宿制教育服务,有的提供出国留学服务等。
民办教育丰富了教育形态,成为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民办教育灵活的办学机制、个性化服务以及对社会需求的适应性,对公办教育的冲击明显,不仅倒逼公办学校改进学校教学、管理,稳定生源和师资,也为公办学校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一些民办学校还通过参与公办学校管理,帮助公办学校提高办学水平,极大激发了教育活力。民办教育的发展还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与过去单纯对公办学校进行直接管理的方式相比,政府将更多应用立法、拨款、规划、标准、信息服务、政策指导等手段,对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各类教育机构进行宏观管理。
民办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类型,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在类型上逐步涵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与技能培训等各个阶段,从非学历教育向学历教育延伸;在地域分布上,从最初发端的少数城市扩展到全国城乡各地;在地位作用上,从公办教育的补充到与公办教育一起形成共同发展的格局,办学质量和特色逐步得到社会认可。发展民办教育,绝不是扩大教育资源总量的权宜之计,而是中国教育发展的重大战略,体现了中国在教育领域深化改革的坚强决心,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
民办教育未来发展展望
2018年召开的全国教育大会发出了加快教育现代化的动员令。未来一个时期,民办教育可以而且应该大有作为。
民办教育仍面临重大发展机遇。中国教育总体发展已经达到世界中上水平,但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还比较突出。教育普及水平仍然较低,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仍有较大提升空间;教育体系还不完整,适应学习型社会要求的终身学习体系尚未建立,无法满足社会需求;教育的包容性和选择性不强,针对教师、专业、课程的自主性要求回应不足,对教育对象群体分化的适应性不强;教育体系活力不足,政府、社会、学校各个层面的积极性激发不足。要解决上述问题,不仅需要发展强大的公办教育,也要发展强大的民办教育。随着近年来政策、制度环境不断改善,民办教育迎来重大的发展机遇,要顺应这一要求,发挥自身优势,加快发展。
民办教育制度政策亟需成熟定型。改革开放初期,为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国家采取相对宽松的管理策略,中央宏观指导和地方积极创新相结合,极大激发了民办教育发展活力,也为探索中国特色民办教育发展道路提供了空间。同时也要看到,民办教育发展到今天,越来越触及基本制度和政策,过去鼓励创新和容忍失败的宽松环境可能成为制度碎片化和管理混乱的消极力量。比如,当前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体系已是当务之急,营利性学校依照公司法等开展经营活动自不必说,非营利性学校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导,但国际上已经有相对成熟的制度安排,国内也有针对非营利组织的若干政策规定。我国民办教育已进入法治化发展轨道,要加快顶层设计,尽快形成统一的制度。当然,这里说的“统一”指的是基本制度,在具体发展模式上仍然需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加强内涵建设,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但还不够充分、规范,许多还处于粗放发展的初级阶段。我国教育正在由“穷国办大教育”向“大国办强教育”转变,资源不足已不是教育供需的主要矛盾,民办教育的历史方位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原先依靠低成本扩张、与公办学校同质化的民办学校如果不转型,其发展空间将很有限。相反,那些提供更为个性化的教育服务、管理更加现代化、以特色与质量满足社会需求的民办学校将会有大的发展机遇。新形势下,民办学校要找准自身定位,创新发展理念,关键是凝练办学特色,提高办学质量。对大多数民办学校来说,与行业企业紧密结合,面向区域、社会提供特色服务,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政府应加快转变职能,实现教育全行业管理。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的发展,对教育管理来说也是深刻的革命。当下,政府对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各类教育机构实行全行业管理具有了现实的可能性,即所有教育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教育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准入和监管,主要运用法律、拨款、标准、信息服务等对各类机构公平管理。在这一点上,需要全面认识教育的“事业”特征。“事业”不仅可以公办,也可以民办,关键看宗旨以及承担社会责任和公益性的程度。笔者曾经提出,应打破身份制度,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纳入事业单位范畴,建立内涵更丰富的事业单位制度。这并不实质性改变机构的管理体制,却体现了政府对教育事业全行业管理的态度,有利于推动公办学校改革,形成公办、民办学校共同兴办教育事业的局面。
民办教育发展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政府的政策驱动、社会的需求拉动以及民办教育举办者的主动进取是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动力,体现了改革的广度和深度,客观上也形成了复杂的利益格局。事实上,每次民办教育重大制度、政策的出台往往都伴随着激烈的争论,这既反映了改革的活力,也有利于科学民主决策,凝聚改革的最大公约数。但是,无论怎么改革,都不能忘记发展民办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教育机构可以赢利,但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政府需要统筹考虑各方面的利益诉求,但要从公共利益出发制定政策,尤其要更多关注学生、家长以及农村民办学校、打工子弟学校等群体的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