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海洋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海洋权益是大国博弈的重要领域。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18000公里大陆海岸线、14000公里岛屿岸线、近300万平方公里的主张管辖海域。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海洋强国建设,围绕海洋事业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海洋事业关系民族生存发展状态,关系国家兴衰安危”,“建设海洋强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任务”,“建设海洋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要向海洋进军,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中共十八大首次作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部署,十九大明确要求“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二十大强调“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实施这些重大部署,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以及对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建设海洋强国、发展涉海事业、维护涉海权益,必须有健全的法制体系作为保障。目前我国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法律制度,国家和地方出台了针对海岛开发利用保护的法律法规,但通观我国现行《宪法》全文,却没有涉及海洋的规范。因此,建议在我国《宪法》中增设“海洋条款”,为我国涉海洋立法提供明确的宪法依据,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解决海岛及海洋争端提供明确法律支撑。
在我国《宪法》中增设“海洋条款”具有现实必要性。从国际上看,当前海岛及海洋争端频发,而我国现有涉海法律体系中却一直缺乏权威性、宣示性、纲领性法律文件,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母法”的《宪法》将“海洋条款”纳入,一方面可以统领涉海立法活动,为我国涉海立法提供宪法基础,维护涉海法律体系的统一;另一方面为国家在海域管辖中行使海洋权力和保障公民海洋权利提供宪法依据,也更有助于历史疆域的确认,为解决海洋争端、打击和防止分裂国家行为提供法律依据,进而宣示我国维护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立场和决心。
从域外立法情况看,许多国家为应对海洋政治斗争将“海洋条款”入宪。目前,已有73个国家确立了宪法涉海条款。日本政府自2007年以来在涉海立法和政策制定方面动作频频,先后推出《海洋基本法》《海洋基本计划》《海洋能源、矿物资源开发计划》,还强行通过以解禁集体自卫权为核心内容的安保法案,不遗余力推动日本《宪法》第九条的修改,试图为其主权主张、实现海上军事扩张和海洋霸权提供所谓的“法理基础”和“宪法依据”。
因此,建议适时启动修宪程序,将“海洋条款”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纳入我国《宪法》。“海洋条款”入宪应遵从我国《宪法》发展的基本规律,具体操作要考虑我国现行《宪法》结构,统领和呼应现行涉海法律体系内容并体现我国涉海政策立场,以确保我国海洋政策与法律的连贯性与一致性。具体而言,我国《宪法》“海洋条款”的设计,可由“领土主权条款”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条款”组成,相应设定两条宪法修正案。
第一条宪法修正案是对《宪法》序言第九自然段作出修改:将“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由领陆、领水和领空组成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的国家,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各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等固有岛屿及其附近海域享有主权,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二条宪法修正案是对《宪法》正文第九条第一款作出修改:将“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修改为“我国领土和管辖区域中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洋、大陆架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