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互联网经济规模飞速扩张。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20年4月28日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3—2018年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由10.40万亿增长至31.63万亿,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4.9%。正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主任曾宇所言,当前,互联网经济已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然而,在增进和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其流量红利亦已枯竭。为此,有必要基于互联网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利益,构建有助于平衡行业整体利益与行业个体经营者及广大用户利益的利益分配机制,这种分配机制在互联网经济发展所经历的从“流量红利”到“数据红利”的演化升级中需要不断予以更新和创新。

互联网经济新的利益分配机制的构建需要建立健全数据作为重要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实践中伴随物联网、万维网、以太网等互联网信息通信技术和网络基础设施的不断升级和创新应用,数据资源、数据技术以及数据规则已成为互联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设施和核心动能,被视为一种全新的重要生产要素,其对于经济发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数据有利于改善产品质量,推动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形成规模经济,降低经营者提供产品服务所耗费的成本;另一方面,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将引发现有经济结构的变化,在互联网经济产业中将是传统生产要素诸如劳动力、土地、资本和技术的有效替代,进而会对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生产分配产生深远影响。正如国务院副总理刘鹤指出:“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反映了随着经济活动数字化转型加快,数据对提高生产效率的乘数作用凸现,成为最具时代特征新生产要素的重要变化。”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按其价值和实际贡献参与分配的体制机制亟待建立和完善。

当前,随着互联网经济向互联网平台经济纵深发展,数据按其价值和实际贡献参与分配的体制机制的建立势在必行,其“土壤”也已形成。客观上,从数据规模和量级看,我国构建全球领先的超大规模数据市场的各项条件已经具备。据《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4.5%,庞大的网民群体构成了中国蓬勃发展的消费市场,也为互联网经济发展打下了坚实的用户基础。据互联网数据中心测算,从2018年到2025年,中国拥有的数据量将从7.5ZB增长到48.6ZB,占全球的27.8%,远高于美国的17.5%。数据将成为未来10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超越主要竞争对手的战略制高点。

2019年10月31日,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这是中共中央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数据可作为生产要素按其价值和实际贡献参与分配。2020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进一步提出了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数据要素在互联网经济发展中的重视程度。

尽管在互联网经济发展中用户及其数据的多归属现象是常态,但是在功能相似或相同的可替代性商品的选择上,用户往往会囿于交叉网络外部性和平台锁定效应,而主要依赖于其中某一平台,即便用户能够转换所使用的平台,原有平台的数据也不能随用户转移到新的平台,新的平台则需要耗费时间与金钱成本重新收集用户数据。且声誉、口碑、信用等因素的影响,易使市场形成“赢者通吃”,即具有庞大用户规模的互联网企业能够基于其拥有的流量与数据极大提升平台产品质量,并进一步吸引用户,获得更多的数据与流量。若放任少数企业对数据的实际支配和限制获取行为,将不利于数据生产资料在市场中的优化配置,并最终形成与资本集中类似的“数据垄断”,无法实现互联网市场竞争的有序发展。

在市场运行中,政府主要扮演市场的监管者角色,由于数据资源具有无形性且类型多样,多数用户数据实际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存储于平台服务器中,且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尚未对数据垄断行为进行有效跟进,政府在监管过程中难以直接对限制数据获取的行为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制,进而无法对数据生产资料的合理配置实现有效监督。不仅如此,随着政务数字化进程的推进,政府及相关部门能够接触到的数据包含从企业到居民、从服务到消费等各方面,可谓包罗万象,从而使得政府累积了大量基础数据、流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所以政府在作为监管者的同时,也是大量数据的持有者和控制者,但是数据权属不明以及政府数据公开的相关规定未得到完善等问题,影响了政府所持有数据的有效配置,进而无法充分实现政府所持数据应有的价值。可见,在互联网经济进阶的过程中,若要实现数据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进一步优化配置,则需充分发挥政府作为数据持有者在数据生产资料配置中的作用。

当下,数据赋能正从自发、自觉走向主动追求的阶段,这有助于实现我国超大规模数据供给与超大规模市场需求的优化配给,有助于化“用户流量红利”和“价格成本红利”为“数据算法红利”与“智能创新红利”,有助于在互联网经济全球竞争新赛道上一马当先,提升和增进我国在当下和未来新经济发展中的信心和实力。在实现互联网经济下半场的高质量转换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数字产业中各方的作用,并针对不同赋能对象,对赋能的实现方式和手段进行优化与调整,制定数据赋能的有效举措,以充分实现数据生产资料的有效配置。

首先,作为数据提供者、生产者及消费者的用户,实现用户数据赋能应当对隐私安全以及用户数据自由流转予以政策或立法保障。一方面,用户在使用产品过程中留下的大量数据包含许多个人隐私信息,而这些对信息的提取和利用将会严重侵犯用户的基本权益,倘若不对消费者隐私予以保障,还易使用户对平台企业失去信任并控制数据信息的输入,进而导致数据产出减少。另一方面,应考虑在一定条件下赋予用户自由携带并转移个人数据的权利。用户数据赋能的实现过程亦是用户通过线上线下联动满足个人需求的过程,若用户数据能有效提高服务和商品对用户的匹配程度,将有助于提高用户数据供给的积极性,进而实现与平台企业的数据价值共创,而现阶段平台基于流量变现的经营目的会采取措施限制用户自由转移数据,这不仅不利于用户数据的优化配置,同时也会阻碍数据赋能于用户,用户在转换平台时,新的平台因无法及时获取充分的用户数据而难以有效满足用户需求,妨碍用户数据赋能的实现。

其次,作为数据采集、控制、加工及使用者的企业,应积极遵从政策引导,主动接受法律监管。进一步完善数据作为新的重要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与制度,指引企业更加重视数据要素,释放生产力,从而推动企业经营模式的创新,促进互联网经济下企业的新业态和新优势的诞生。为减少“流量为王”模式中部分行为对企业数据赋能形成的阻碍,应加大各级主管机构的行动力度,强化对潜在于平台经营者竞争行为中的反竞争效果进行评估,防止企业在商业利益驱使下进行数据垄断,对数据生产资料进行实际控制并排除其他竞争者的数据获取,致使数据浪费和数据缺乏整合而降低数据价值。为应对数据在流通过程中面临的用户隐私以及企业机密泄露等威胁,应当加紧完善法律法规,尽快建立包含数据共享清单在内的数据分类制度,颁行统一的数据共享行为规范,同时细化数据权属相关的理论研究与立法,减少因数据安全隐忧导致整个数据行业陷入停滞状态,避免引发严重的舆论和公共危机。与此同时,在数据有效赋能的实现过程中,企业应重视数据在满足用户个性需求与提升商品质量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创新数据运行环节的数据赋能机制,加强数据高质量持续供给。

最后,作为数据市场监管者以及大量数据持有者的政府,亟待创新与数据要素市场相匹配的监管模式。作为主要的数据监管者,政府在数据赋能环节应当加强对数据市场的监控,防止数据剥削、数据泄露、数据封锁、数据垄断等不当数据采集和使用现象,同时注重保障数据在赋能环节可能存在的个人数据以及国家数据的安全问题。此外,作为数据的重要持有者和控制者,政府应推动数据共享,建立企业之间的合作机制,进一步助力数据产能的释放,进而建构一种与互联网经济的高度复杂性、动态跨界及多边性特征相适应的合作型治理模式。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正因应了互联网经济深度发展对社会治理带来的挑战。只有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在合作的意愿下共同开展社会治理活动,积极应对当前影响数据生产资料在优化配置与价值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才能进一步实现数据赋能,释放数据红利。

数据创造价值,创新引领变革。伴随互联网经济向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经济的纵深发展,数据的多元价值逐渐凸显,从消费数据到生产数据的衍生,再到消费数据与生产数据的融合,数据定位及其相关行为的不断丰富,彰显了数据价值和功能不断得到认知和挖掘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当前,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已经成为推动我国新经济发展、赋能新基建的基础设施和核心动能,是推动互联网经济从流量竞争模式向数据竞争模式创新发展的关键要素。

未来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重心应集中于数据赋能的实现,创新数据特别是大数据的应用场景、计算技术以及实践方法,实现数据价值的最大化。同时,亦应重视当前数据生成与采集、存储与控制、计算与分析、挖掘与创新、处理与回收等全周期多环节中各数据主体在实现数据赋能时面临的挑战与障碍,尽快建立健全数据保护与流通共享场景下兼顾数据主体多元利益的动态平衡的法治系统,以良法促善治,切实有效地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在数据治理领域的现代化建设。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