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深入实施,互联网平台借助信息通信技术和数字数据技术迅猛发展,成为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其规模和影响力呈现爆发性增长态势,深刻颠覆和革新了经济社会运行方式。然而,互联网平台日趋激烈的竞争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风险,如何有效开展平台治理,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需要高度重视。
科学合理平衡多元主体利益
以外卖平台为例,平台内的市场主体包括商家、消费者、配送骑手。各类入驻商家和平台本就是互相依赖、共生共存的关系,如果商家经营困难甚至停止经营,平台上的商家数量大幅度减少,最终带来的是平台经营利益的受损,反之亦然,而骑手与平台、商家、消费者互利共赢的关系更是自不待言。前不久,外卖平台利用算法系统“压榨”骑手,致使骑手遭受派送时间、路线规划不合理等多重折磨,甚至为了完成平台派单任务面临极大的人身安全风险,引发社会公众对外卖平台派单不合理现象的热议。因而,平台算法设计和具体规则制定应当科学合理考量平台内涉及的各个利益方,做到衡量指标可量化的同时,兼顾社会情理和全局利益。当然,算法本身作为底层技术并不具有偏向性或指向性,但若算法的效率评价机制过多地向消费者和互联网平台倾斜,骑手作为平台之内的重要主体,其利益难免受到影响,进而可能导致整个算法评价机制出现一定程度的失衡和失效。
换言之,科技的社会偏差性在某种程度上难以避免,因而可以通过技术适用和技术研发更多考量社会、人文因素,综合多种指标,优化平台算法设计。具体而言,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平台算法机制的设定和运行,形成包括政府、平台在内的各主体、第三方机构、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全社会范围的算法协商机制和评价机制设定,提高各主体在平台治理中的议价能力和博弈能力,尽可能确保平台治理的公平公正、包容开放。譬如,平台可以在社会层面建立算法协商机制,不仅由包括程序员、架构师等在内的工程师设计算法,还应当由平台之内的商家、消费者以及平台之外的政府、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加入算法体系的设定和算法规则的审计之中。
其中需重点提及的是,平台治理不应过分加重平台责任。平台企业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终极目标,应当承认其具有在合理限度内承担必要社会责任的权利,科学合理设置平台企业社会责任与经营盈利的边界,关注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时可能会相应增加的运营成本。前述事件中外卖平台企业虽负有较大责任,但不能因公众情绪导向而对平台责任实行“一刀切”或“硬治理”,客观辩证地分析问题仍是根本之道。因此,应当理性思考平台承担法律责任的边界,对具体平台责任(义务)进行合理设置,综合考虑平台性质、平台能力与平台负担、不同平台内主体所涉及的权益轻重等因素,充分关注互联网整体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和创新激励机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区分不同平台经营者在“信息核验、产品和服务质量、平台(含APP)索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不同责任,遵循权利、义务、责任对等的原则,避免对平台苛以不适当的法律责任,平衡互联网产业创新发展与合规运行之间的关系。
提升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法治意识与能力
面对互联网经济下运行场景的多样性、商业模式的多变性和竞争行为的复杂性,单纯依赖全能政府思维下的单一主体监管或给平台经营者赋予过重的责任,已难以适应平台经济的特点与发展趋势,甚至可能遏制互联网产业的创新发展。因此,在平衡和协调平台内多元主体利益的基础上,还应当积极鼓励除互联网平台之外的各市场主体,认同其市场主体身份,共同参与相关权利的维护和义务承担,培育和增强自治水平和自律能力。
科学合理规范平台与平台上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提升平台治理的规范性
首先,需要明确平台企业存在与发展的主要目的是盈利,其行为的本质在于降低成本创造利润,这也是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主要功能,因此,虽然企业需要承担一部分的社会责任,但是社会责任的承担应当是有限度的。譬如,在厘清各种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可以要求企业进行算法的优化,设置合理的派送时间及接单方式,从企业的角度避免过度挤压骑手的情况出现。
其次,厘清外卖平台与骑手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一点是采取法治手段规范平台及骑手行为、划定其行为边界的基础。注册成为骑手的过程相对简便,注册是否即相当于签订了劳动合同,此时平台与骑手是否形成雇佣关系,这涉及考察骑手是以何种身份履行职责或义务。如果存在雇佣关系,那么在派单与接单的过程中骑手是否拥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抑或是出于业绩的考量或维持雇佣状态的考量而别无选择,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是否有合理的申诉或维权渠道。如若判定平台与骑手之间不能构成严格意义上的雇佣关系,那么骑手则相当于平台的用户,通过使用平台获得被雇佣的机会,相应地会拥有更大的自主选择权,在此情况下则应当考虑骑手需要在何种程度上自担风险,以及骑手保护自身利益的途径何在。
客观理性看待外卖骑手在平台治理中的角色
国内多地都出现过外卖小哥因闯红灯、违规并道等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伤亡的事件,骑手的人身安全面临极大风险。然而,外卖骑手在撞车后爬起来想到的第一件事是配送不能超时,他们本可以选择更加安全的配送方式主动避免交通风险,即使平台派单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外卖骑手也需要合理预估风险,为自身安危考虑而非完全受制于平台设置的算法或消费者意愿。在时间来不及或身体条件不允许的特殊情况下,是否可以考虑放弃几单的利益来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从这一层面讲,外卖骑手应当增强自身安全意识,提升自身安全防范能力,如果因为骑手本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等法律法规,导致侵权(或被侵权)行为发生,骑手理应为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换言之,骑手作为平台治理的重要主体应有充分的自我决定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除此之外,平台企业也应当主动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规范对骑手的管理、引导、监督和交通安全教育。
引导消费者理性主动参与平台治理
当前的外卖平台设定的算法体系主要以消费者为导向,消费者在外卖平台上对骑手进行服务评价,事实上是站到了骑手对立面的位置。然而,消费者和骑手并非对立,对于部分消费者而言,他们并不介意外卖骑手迟到几分钟,认为骑手的安全相对更重要,作为平台的用户,消费者如何将自己的意愿体现到实际运行当中,真正实现消费者、骑手与平台三方利益的平衡,这也是需要直面和解决的问题。同时,也应引导消费者客观全面看待平台治理中各主体间的共生共融共赢的依存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消费预期和消费习惯,理性参与平台治理。
譬如,在滴滴顺风车整改过程中,不仅平台自身进行了相应整改,更要求消费者在使用顺风车之前学习安全乘车知识,阅读新修改的安全条款,在充分告知消费者风险及保护措施的前提下由消费者自行决定是否使用顺风车服务,这样一来既实现了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平衡,也让消费者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平台治理之中。消费者是互联网时代重要的主体,平台的各类行为归根结蒂是为了增强用户黏性,维持和扩大用户规模,因而消费者的意愿应得到更充分的体现,使消费者有渠道真正参与到平台治理中去。
坚持包容审慎监管与科学高效监管相平衡
在我国平台治理法治化推进的过程中,政府始终是主导者和主要推动者,这是与我国长期以来的经济社会治理结构和模式相匹配的。无论是改革开放之前的全能政府,还是改革开放中的有为政府,抑或是全面依法治国以来的法治政府,都强调政府在经济社会重大改革与建设中的积极作为和勇于担当,特别是在面对重大经济社会风险之际,政府的作用尤为凸显。政府应当充分行使监管职能,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全周期出发,构建科学系统的监管体制。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防治平台经营中的各类安全风险,从事前加以预防;通过大数据系统实时监测,对于事故率高的企业予以约谈警示,从事中加强管理;对于企业损害消费者权益等的违法行为应当加以查处,从事后完善处置。由此建立全方位、多环节的监管机制。
面对社会热点,法治思维要求我们尽量理性客观地分析问题,找出解决方案。针对当前互联网新业态下平台治理面临的诸多问题,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的同时,也应为平台自治自觉留出适度空间,秉持包容审慎态度,为平台经济发展营造科学合理的法治环境。在协调平衡多元利益的基础上,提升各类市场主体的自认性,积极地看待平台治理中各类主体的自主性和自觉性,构建包括政府、平台、经营者(团体)、消费者(团体)、第三方评价主体在内的共建共治共享的平台治理模式。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59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