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岁是人全面发展的开端及关键期,做好这一时期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是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环节。托育服务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打造高可及性、高质量的托育服务体系,是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强国惠民工程,也是促进“三孩”政策落地的关键配套措施。社会组织作为政府社会职能转移的重要承接者与社会公共服务的主体,2008—2022年,13次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凸显其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作用。我国托育服务相关政策也多次提及社会组织发挥的作用。因此,关注与重视社会组织,对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实现幼有优育具有重要的意义。

社会组织参与托育服务的政策基础与制度保障

自2019年起,为促进托育服务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其中提及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托育服务供给及规范发展。这为社会组织参与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政策基础与制度保障。

国家层面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地方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支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参与,鼓励机构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志愿服务项目库。同时还提出,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积极性,开展机构服务能力综合评价,引领行业规范发展,更好弘扬尊老爱幼社会风尚。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到,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亦提到,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

部门层面

2019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提出,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着力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2020年10月,《全国妇联推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意见》提到,可采用购买相关社会组织服务的方式,为有需求的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2021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亦提到,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2022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提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服务机构。2022年3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中提到,在社区养老、托育、助残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社会组织参与托育服务的现实基础

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面临供给总量不足、结构严重失衡、服务质量待改善、社会效能待提升等问题。而社会组织自身的特点及优势为其参与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现实基础。

社会组织参与托育服务具有现实可能性

社会组织具有公益性、群众性、非营利性、民间性、专业性等特点,因此具有便于社会沟通、贴近民众、行动灵活、风险承受力强以及敢于创新等优势,架起民众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桥梁,促进下情上达和上情下传,保证信息畅通。因此,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并对行政机制和市场机制形成了有益补充。根据2020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 89.4万个。它们在提供服务、参与公共治理、进行政策倡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社会组织也由注重数量增长走向高质量发展。而社会组织的这些特点与优势,使其参与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成为可能。

社会组织参与托育服务以满足现实需求

托育服务的参与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家庭、社区、社会组织等。针对我国托育服务需求与供给不匹配、基础薄弱等问题,要坚持社会化发展,充分发挥市场、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主体、社会为补充、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的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形成正式、准正式、非正式社会支持的“三位一体”模式,使不同的幼儿家庭可以选择满足个性化需求的托育服务方式。“十四五”时期,我国将着力推动构建完善托育服务体系,作为托育服务供给的重要主体之一,社会组织参与托育服务尤其是普惠性托育服务,有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托育服务需求,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可选择的托育服务格局。

社会组织在托育服务中发挥的作用

托育服务的高质量发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扩量,二是提质。而社会组织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亦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托育服务供给,二是托育服务的规范发展与服务质量提升。

社会组织与托育服务供给

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约有4200 万,其中1/3的婴幼儿家庭有强烈的托育需求,但是现有供给不到需求的5.5%,供给需求缺口很大。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到2025年,要实现每千人拥有托位数不少于4.5个的目标。提供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是缓解我国“托育难”的主要思路与路径。

社会组织在托育服务的供给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根据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托育服务。二是开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运营管理。三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到托育机构运营与服务中去。四是开发托育志愿服务领域,开展托育志愿服务。

社会组织与托育服务质量提升

质量为先是托育服务赢得社会信任与家庭支持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核心。社会组织在托育服务质量提升中应发挥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

一是加强托育行业自律,营造良好的托育服务行业发展环境。托育服务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托育行业管理,及时了解行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现实困难及问题,做好帮助、支持和指导。制定行业服务准则,规范托育服务。严格规范托育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行业内部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托育服务行业良性发展。通过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准则等。

二是强化从业人员技能培训,促进交流,提升托育服务能力与水平。针对服务行业人才匮乏、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行业协会要注重从三方面入手:其一,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托育机构运营管理、健康管理、保育管理等方面的专题培训,提升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服务能力,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其二,积极参与开展托育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探索建立与托育服务职业相匹配的薪酬、福利待遇体系。其三,通过研讨活动,交流先进经验,提升服务水平。

三是积极参与开展托育服务质量评估,提高托育服务质量,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第三方作用,积极参与开展托育机构服务质量动态评估,发挥评估对机构服务质量的鉴定、诊断、改进、激励和导向作用,改进托育机构的服务质量,提升其服务水平。

总体来讲,社会组织参与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制度保障与现实基础,有其自身的独特优势。在托育服务供给与行业规范发展的过程中,要充分重视社会组织的作用,并提供配套支持体系,为其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以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托育需求,回应社会关切,实现幼有优育。

(作者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流动人口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