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已成为亿万民众的精神家园,清朗的网络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期盼。然而,屡禁不绝的网络暴力正日益演变为网络空间中挥之不去的阴霾,不仅给受害人造成巨大伤害,还严重影响社会公众的安全感与正常言论表达。武汉被撞小学生母亲坠楼身亡、杭州“粉发女孩”自杀、河南女教师遭“网课爆破”猝死等多起极端案例更是触目惊心。
在这一背景下,依法向网络暴力“亮剑”已成为广泛共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体系”。通过反网络暴力立法开辟网络暴力治理的法治新格局,可谓遏制网络暴力蔓延的应时良方。
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助治理者共建“防火墙”
建立网络暴力治理长效机制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政府、平台、网民等多元主体均应被纳入其中,共同构筑抵御网络暴力的“防火墙”。为此,反网络暴力立法有必要整合现有治理措施,以具体条文划定各主体的权责边界,引导各方共同构建覆盖网络暴力事件全流程的治理体系。
其一,明确政府的引导功能与监管责任。网络暴力威胁网络秩序、侵害人民利益,代表公权力的政府对此责无旁贷,应当引领全社会共同治理网络暴力。反网络暴力立法需要明确并优化各监管部门的职能配置,在法律层面规定网信部门负组织、协调、指导等主导责任,电信、公安、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依职责协助开展相应工作,并对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作出基本部署,从而彻底解决网络暴力监管领域“九龙治水”现象,避免部门间政策出现重复或矛盾,有效提高监管效率。
其二,确立网络平台的内容管理主体地位。网络平台是网络空间事实上的管理者,所谓“能力越大,责任越大”,网络平台承担并落实网络暴力治理义务,是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果的关键所在。当前网络暴力治理实践面临查证难、预判难、投诉难、维权难、惩治难等困境,化解治理难点,平台被寄予厚望。在反网络暴力立法中,应当科学设定平台在网络暴力治理全链条中的权利和义务,充分激活其网络暴力治理潜能。治理前端,应要求平台建立以网暴识别技术模型、网暴信息过滤机制、网暴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为内容的网络暴力预警机制;治理中端,应当赋予平台管理处置权,阻断网络暴力信息传播;治理后端,应要求平台及时向网信办、公安等监管部门举报,留存证据配合调查。同时,对于消极履行以上义务的平台,应同步强化问责机制,规定处罚措施。
其三,网络用户也应当成为反网络暴力立法关注的对象。网暴肆意蔓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部分用户对其违法性质与危害缺乏认识,抱有“法不责众”的错误心态,在网络空间中口无遮拦,甚至将网暴他人当作宣泄情绪的“垃圾桶”。从源头上治理网络暴力,重点在于强化网民的网络文明意识。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任何网络用户均承担反对网络暴力的义务,能够使公民更加理性自律,最终推动“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成为社会共识。在此基础上,可鼓励公民主动监督不良网络言行,在言论传播早期及时予以阻断。反网络暴力立法应当将公民参与网络暴力治理的渠道固定下来,从而为政府监管与平台治理提供有益补充。
构建责任追究体系,向施暴者打出“组合拳”
当前,网络暴力事件中的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频繁出现“反转”怪象,本应受到谴责的施暴者处于优势地位,肆意网暴而免于承担责任;受害者却常因维权受阻而选择息事宁人。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困境已经成为网络暴力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突出原因。目前,有关网络暴力的责任条款分布在《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多部法律规范中,可适用性不强,且各条款间衔接不畅,能够落实的仅是少数。反网络暴力立法需要带动各部门法“集体行动”,针对惩罚力度轻微、追责效率低下等痛点、堵点精准施治,进而以反网络暴力法统摄分散的责任条款,强化责任追究力度和效率。
民事责任层面,应明确《民法典》中被侵权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激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损害赔偿等多种责任类型,在尽可能弥补受害者损失的同时,使施暴者充分认识到网暴行为的责任后果。网络暴力治理领域还可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对不以特定对象为目标的损害社会秩序以及针对未成年人、英雄烈士等群体的网暴行为,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行政责任层面,需拓展与细化网络暴力行政处罚体系。当前网络暴力已演变出多种形式,但行政责任的“工具箱”尚未与时俱进,行政处罚的适用空间相当狭窄,处罚力度也较为轻微。对此,可以在网络暴力治理的专项规定中,分门别类厘清网络暴力的行为类型、行为主体,以类型化思维配置相应处罚,并活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账号封禁等处罚工具,填补处罚漏洞,强化处罚的震慑与惩戒效果。
刑事责任层面,要进一步完善以自诉转公诉为核心的刑事诉讼机制。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最为严谨,加之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网络暴力记录随时可能灭失,致使在受害者自诉情形下,侮辱罪、诽谤罪多沦为虚有其表的“稻草人条款”,以司法力量惩处施暴者的现实可能性颇为渺茫。对于受害者而言,如何在海量网暴信息与匿名账号中及时获取真实可靠的证据成为最大难关。如遭网暴自杀的杭州“粉发女孩”郑灵华,生前多次尝试取证未果,如溺水者般逐渐无力挣扎。为避免悲剧再度发生,完善自诉转公诉规则,优化侮辱罪、诽谤罪公诉标准势在必行,可将造成严重危害的网络暴力案件纳入公诉范围,并从阅读量、评论数、转发数等角度加以量化,为权力机关的介入提供清晰的标尺。此举有望在诉讼制度层面为责任追究提供保障,使法槌早日落下、公正及时到来。
在各部门法趋于完善的基础上,未来可能出台的反网络暴力法应制定“法律责任”专章,与民法、行政法、刑法中的具体规定形成有效衔接,形成以反网络暴力法为中轴、联结多部法律的责任“组合拳”。
完善帮扶救济机制,为受害者注入“强心剂”
治理网络暴力的宗旨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强化网暴当事人保护”,在未来的立法工作中,同样应当坚守这一立场,将救济当事人权益作为重要关切。
其一,完善受害者权利修复机制。修复受害者的受损权利,尽可能恢复网络暴力发生前的状态,是网络空间实现善治的关键。在立法的具体落实上,可以规定由网络平台联合有关部门及时披露网络暴力事件的真实情况,令正向、权威的信息占领网络舆论场的高地,修复受害者名誉的同时避免舆情发酵对其造成二次伤害。还可以由平台优化算法,降低网暴信息记录的展示频率,尽可能淡化网络暴力造成的消极记忆,还受害者以安宁。
其二,健全社会性的受害者帮扶体系。网络暴力极易给受害者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受害者也常常难以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通过反网络暴力立法健全帮扶体系,有助于防范网络暴力造成的伤害进一步恶化。在湖南高三女孩因“百日誓师热血演讲”被网暴事件中,学校与教育部门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尽可能减轻网暴言论对女孩的影响,这种做法值得在制度层面予以推广。可以由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协力构建帮扶机制,支持社会服务机构主动与受害者对接,从专业视角开展心理干预。此外,还可以将遭受严重网络暴力的受害者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畅通公权力救助的渠道,实现对受害者的全方位救济。
其三,对特殊主体提供专门性保护。网暴对一些特殊主体造成的伤害格外沉重。例如自我保护与心理调节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面对网络暴力易产生消极情绪,最终酿成极其惨痛的后果。面临类似境遇的还有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法律要以最大的善意和力度对遭受网络暴力威胁的特殊主体提供强化保护与特别救济。反网络暴力法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主体设立专门的保护条款,并与已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形成“1+1>2”的联动效果。接到特殊主体的投诉、求助或举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网络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有义务及时介入、施以援手。
还需要强调的是,仅靠立法并不能保证依法治理网暴一帆风顺,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停留在纸面上的法不可能解决现实中的网络暴力难题。反网络暴力法出台后,应强化法律条款的可执行性,确保各方共同努力落实法律,以实际行动为天朗气清、积极向善的网络生态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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