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两起哄抢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一是安徽省宿州市一农场采收土豆过程中,遭遇当地村民哄抢,参与者达149人;其二是广东省肇庆市一家零食店因洪水冲开大门导致商品散落,过路群众纷纷“捡拾”且不付费带走,参与者达61人。两起群体违法事件虽相隔千里,却共同暴露了“法不责众”的心理底色,揭示了当下公共治理必须正视的社会现象和亟待破解的法治议题。
按照现代汉语的通俗含义,“法不责众”是指参与某种违法行为的人数众多时,法律难以对其实施惩戒。从历史的角度看,缘起于古代专制社会的“法不责众”现象,往往是统治者在面对群体性反抗时,为追求自保而采取的权宜之计。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法不责众”却在当下积淀成部分人群的思维定势,异化为对抗现代法治的观念误区。现实中,从聚众哄抢,到网络暴力;从凑齐一堆人就闯红灯,到暴走团占用交通要道;从小区里扰民不止的广场舞噪音,到景区内逾越红线的不文明行为;从侵占城市街道的组团经营,到埋下乡村隐患的集体违建……无不折射出“法不责众”的心理动因和行为逻辑。
群体违法现象的滋生,源自社会心理与执法困境的双重交织。一方面,从众心理引发道德约束的崩塌,侥幸心态导致责任意识的稀释。群体情绪的裹挟和传染,成为违法冲动不断放大的催化剂。另一方面,处置群体违法往往面临诸多难题,比如网络暴力的账号匿名、信息海量等特点,导致溯源、取证等殊为不易。聚众哄抢因参与人数众多,导致厘清个体责任等需付出极高的执法成本。尤其是对群体违法事件追责时,个别执法部门因顾虑大规模处罚可能引发次生矛盾,倾向于选择性执法,甚至不予追究了事。而过低的违法成本,无形中又强化了“法不责众”的心理暗示。
“法不责众”并非微不足道的观念偏差,而是对现代法治构成了多重威胁。首先,冲击法律权威。倘若“人数多”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底线就会逐渐瓦解。长此以往,法律将停滞于“纸面正义”,而无法转化为“现实正义”。其次,助长违法行为。“群体免责”的错误认识,将催生道德失范、行为失控的集体无意识,诱使原本守法的人群加入违法之列,形成跟风效仿的“破窗效应”。最后,削弱治理效能。如果放任“法不责众”的逻辑,将引发更多的群体违法现象,导致治理成本的不断攀升、治理困境的恶性循环。
要打破“法不责众”的迷思、遏制群体违法现象的蔓延,须采取多维的治理对策。在立法层面,针对组织者、积极参与者与跟风追随者的不同特征,有必要进一步细化责任认定标准、完善分级处罚机制,避免“一刀切”或“轻放纵”。同时,对于尚未达到刑事追责或行政处罚程度的参与者,有必要引入强制社区服务、信用惩戒等多元措施,而非局限于批评教育。在执法、司法环节,既需要坚守“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以法律至上的制度刚性扭转“法不责众”的认知惯性,也需要以技术赋能破解监管难题,比如运用自动抓拍、人工智能识别等技术采集和辨别交通违法的证据,通过大数据溯源系统快速锁定网络暴力的主谋等,都是有效降低执法成本、应对“法不责众”的技术支撑。此外,还应构建起社会协同治理机制,诸如暴走团阻断交通、广场舞噪音扰民等群体违法行为,看似参与者众多,损害的却是更多人的生活安宁和合法权益,因而有必要进一步畅通举报等监督渠道,充分激活公众参与的力量,让“护法之众”约束“违法之众”。
更应认识到,“法不责众”的认知谬误,本质上是法律意识的淡漠、行为自律的缺失,因而通过思想市场的竞争,实现“良币驱逐劣币”的观念变革和重塑,更加具有治本的意义。这既需要借助普法宣传、案例警示等多种公共教育路径,传播法治理念、培育法律素养,也有赖优良立法、严明执法、公正司法的正向价值示范,加固对法律的敬畏、对法治的信仰。如此,才能让法律从外在约束变为内心准则,引导群众从被动守法转向主动尊法,进而彻底铲除“法不责众”观念的生存土壤。
“法不责众”不可恃,群体违法不可纵。法律的尊严,不能因违法人数的多寡而摇摆;社会的公平,也绝非依赖“法不责众”来维系。只有当“违法必究”成为共识、“尊法守法”成为常态,才能更加坚实地守护社会正义和个体权利。这正是法治文明应有的模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59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