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健全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体系,扩大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供给。我国已有49个试点城市开办长期护理保险,根据《2024年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相关数据披露,2024年,49个试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数总计18786.34万人,146.25万人享受长护险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入为244.15亿元,支出为131.08亿元。近些年,陆续有一些非试点城市也进行了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探索。建立相对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使更多的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老年人享受到照护,做到应保尽保,对于应对人口老龄化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部分试点城市的参保对象范围有待扩展。各试点城市的参保对象和参保条件有所不同,随着试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推进,目前已有约65%的试点城市同时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对象。然而,还有部分城市仅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作为参保对象,保障的人群规模相对较小,无法充分满足广大民众对长期护理服务的需求。
信息披露不透明。我国试点城市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披露不透明问题。虽然大多数城市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了长护险的相关政策和基金运行概况,但关键的财务数据,定点护理机构的详细信息、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等方面的透明度不足。这种不透明的状态可能会影响公众对长护险制度的信任和参与度。
长护险保障范围有限。从保障对象来看,仅有上海市、广州市将轻度失能人群纳入长护险保障,六个试点城市将失智人群纳入保障范围,近七成的试点城市仅对重度失能人员提供保障。现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保障对象尚未充分覆盖所有需要护理服务的老年人群体,保障范围有待扩展。
护理机构覆盖密度较低,护理服务能力有待加强。在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方面,从全国范围来看,2024年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有8837家,护理服务人员总数为29.28万人。然而,大部分试点城市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对失能人员或者老年人群的覆盖密度较小。
长护险筹资与给付不平衡。在筹资方面,各试点城市存在差异。一方面,筹资渠道不同。在大多数试点城市中,医保基金划转占据了较大比例;有些试点城市的筹资渠道仅依靠医保基金划转。另一方面,各个试点城市的筹资标准差异较大。在缴费基数确定上,有些试点城市以上年度工资为缴费基数,有些则以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在缴费方式上,有定额筹资、比例筹资以及混合筹资三种模式;在缴费比例上,试点城市存在筹资比例不合理、个人缴纳比例与企业缴纳比例分摊不合理等问题;在给付方面,有些试点城市的给付额按月规定,有些试点城市则按日或小时提供,导致不同城市之间无法进行直接对比。此外,长护险对失能人群的给付金额相对于护理成本偏低,尤其是采取定额给付的城市,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基金支出,但在降低失能人群生活成本方面起到的作用较为有限。
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的对策建议
建立相对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标准
一是建立相对统一的筹资标准。未来在制定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模式时,应明确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责任。在统一的初期,可以继续保持医保基金的划转机制,但要明确划转比例,规定适当的比例上限,随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逐步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直接缴费比例。在个人或企业缴费比例设定方面,则可以借鉴广州市根据年龄划分费率结构的做法。随着年龄的增长,失能风险上升,护理需求增加,相应提高费率水平,不仅促进了费率的公平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年轻群体的经济负担。在发展的中后期,长期护理保险应逐步向社保“第六险”转变,成为独立的险种。
二是建立相对统一的给付标准。无论是比例给付还是定额给付,我国试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的给付金额都不足以覆盖实际护理费用。在给付标准上,对于机构护理可以参考各试点城市护理院的护理成本,对于居家护理则可以与居家或社区的家政服务相匹配,使各地给付金额接近实际护理成本,满足各类人群的基础护理需求。
三是建立相对统一的服务模式。长期护理服务旨在为失能人群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应以生活照料为主、医疗照料为辅为原则,确保服务的全面性、专业性与可持续性。建议对不同失能等级人群所能申请和使用的服务加以限制,对于价格高昂的服务或场所,应设定相应的准入门槛,只允许失能等级较高者使用,比如,针对重度失能者的服务,限制中度失能者和轻度失能者享有。与此同时,可以对失能等级较低的人群实施集约化服务管理,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采取片区化统一管理的方式,对轻度失能人群提供集中的护理服务。通过规模化管理,可以有效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逐步扩大保障范围,优化失能等级评估标准
目前,大部分试点地区的长期护理保险在保障范围方面主要覆盖中度及重度失能者或者仅覆盖重度失能人群,轻度失能者往往被忽视,且实际受保障人数较少。基于基金测算结果可知,多数试点城市的基金在现行制度运行下处于结余状态,基金未得到充分利用,各试点城市可以考虑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对于基金相对紧张的城市,可以优先考虑在现有保障等级内增加实际受保障人数。而基金仍有余力的城市,则可以考虑进一步扩展受保障的失能等级。其中,中度失能者是向重度失能过渡的关键群体,他们具有较大的概率转向重度失能,因此,仅覆盖重度失能人群的城市可以考虑逐步将中度失能人群纳入保障范围。此外,对于那些已经覆盖中度和重度失能人群的地区,建议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展至轻度失能者,以减少其健康状况恶化的可能。
此外,随着试点城市逐步实行《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或向该《标准》靠拢,各个试点城市在逐步扩大保障范围的同时,相关部门有必要对该《标准》做出优化。如《标准》中仅对重度失能人群进行细分,建议对中度和轻度失能人群进行更细致的分类。
加强基金管理,进行绩效评估
每年对基金开展绩效评估,具体可以参考《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将基金来源、基金使用情况、保障情况、定点护理机构评估等切实符合人民利益的指标纳入其中,定期针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盈余情况调整相关费率与保障范围,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平衡,让基金在处于盈余状态的同时满足人民群众的护理需要和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需要。
加强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化建设,提升政策透明度与公信力
长期护理保险的信息披露涉及政策的透明度、公众的知情权以及相关市场的健康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信息化建设是一个紧迫且重要的任务。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确保信息披露的完善性、及时性以及准确性,推进功能模块的适老化改造,如大字体、大图标、简约菜单等功能。同时,还要立足我国的实际情况,国家医疗保障局可依托医保信息平台,进行统一的规划与设计,平台公布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筹集、失能评估、护理服务提供、待遇支付、经办管理、审核检查、试点情况、基金运行情况。
长期护理保险须为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留足发展空间
为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留足发展空间具有一定的必要性。首先,政府可以通过出台优惠政策来支持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例如,给予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支持。其次,随着长期护理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可以考虑利用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的评估资源,对接商业险投保人的健康评估,在提升商业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的准确性和效率的同时,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数据基础,以帮助其更好地进行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最后,促进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与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有效衔接至关重要。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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