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的背景下,我国数字经济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推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催生了以平台经济为载体的新就业形态。这一新兴就业模式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支撑,突破了传统雇佣关系的组织边界,具有“平台化用工、灵活性就业”的鲜明特征,既区别于依托固定劳动关系的正式就业,也不同于传统零工经济的松散形态,已成为激发劳动力市场活力、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的重要引擎。新就业形态群体规模持续扩大,其社会保障需求日益受到关注。
新就业形态群体发展现状与特征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新就业形态群体规模持续扩大。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数据显示,全国职工总数4.02亿人左右,其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2025年,为了解新就业形态群体发展状况,我们对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电商从业人员等重点群体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反映出新就业形态群体呈现三大特征:
一是劳动关系模糊化。新就业形态是以平台化、去雇主化为基本特征的新型灵活就业模式,平台企业通过互联网管理劳动者,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单一平台或跨平台就业,用工关系“去雇主化”和“多雇主化”并存。调查结果显示,27%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21.24%和20.35%签订的是劳务协议或合作/承揽协议,31.41%没有签订过合同或协议。
二是就业灵活性与流动性并存。平台企业就业门槛低,就业方式、工作时间灵活,越来越多的人将其作为就业的第一选择,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将其作为兼职或寻求稳定职业前的过渡性工作。新就业形态群体就业选择多元化,但稳定性较弱,调查结果表明,48%从业者工作持续时间不足1年,平台切换频率年均2.3次,显著高于传统行业。
三是群体结构多元。新就业形态是依托互联网技术的创新性灵活就业方式,各类平台企业提供的工作类型既有创作创意型、技术技能型工作,也有生产生活服务型工作,新就业形态群体结构日益多元。从就业者年龄来看,18—45岁中青年新就业形态群体占比较大,网约车司机平均年龄40岁,外卖骑手年龄主要分布在21—30岁,反映不同业态对体力与经验的差异化需求。从就业者教育背景来看,初中及以下学历占比19.47%,高中/中专学历占比36.73%,大专及以上学历占比43.8%,凸显新就业形态岗位对各层次劳动力的吸纳能力。
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障政策进展与成效
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突破。2022年7月起,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七省市和美团、饿了么、闪送等七家平台企业开展试点。2025年7月起,新增10个试点省份,增加滴滴出行、顺丰同城等平台企业。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采用“按单计费”模式,整合政府、商保、平台资源,实现“全流程委托、一体化经办”。例如,上海推行“免申即享”、广东探索“快审快支”等经验,缩短待遇支付周期。北京推行“三合一”经办机制,将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合并为“一件事”,三年来,累计确认职业伤害1.18万件,先后为7700多名劳动者核定支付了相关待遇。
养老保险灵活参保机制优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在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缴费基数可以在地区平均工资的60%—300%间自主选择。如2025年天津市缴费基数范围为5124—25620元,山东省为4504—22518元。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转移接续。
新就业形态群体社会保障现存问题
制度设计有待完善,法律保障有待加强。一方面,劳动关系认定模糊。平台普遍采用众包、分包、外包模式运行,大量劳动者仅通过平台注册成为用户,与平台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职业伤害保障覆盖不充分。试点仅覆盖出行、外卖等行业,部分省份数据对接机制不完善,参保登记仍依赖人工核查。
社保参保率低,灵活就业者社保缴费负担较重。各省市2025年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基本都在4000元以上,个别省市高达7000元,以月收入5000元的灵活就业人员为例,每月需缴养老保险费800元以上,仅养老保险一项就占其收入的16%,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只能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平台责任亟待强化。按全额社保估算,企业需为单个劳动者年均支出约1.5万元。个别平台企业以第三方转付工资、签订“承揽协议”“劳务合同”等方式隐瞒用工规模,逃避缴费义务。例如,某外卖平台要求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合作关系规避社保责任,导致骑手工伤后维权困难。
公共服务与维权机制不健全。一方面,基层服务能力有待加强。零工市场、就业驿站覆盖面有限,职业技能培训与岗位需求匹配度低。一些地方在探索扩大社保覆盖面的有效途径,以广西贵港市为例,其通过短视频、微电影等“新媒体+”模式宣传社保政策,提升了劳动者参保意识。但全国范围内仍存在政策宣传渠道单一的问题。另一方面,纠纷调解效率有待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处理须经历协商、仲裁、诉讼等环节,周期长达数月甚至数年。
多维度协同完善新就业形态群体社会保障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与制度衔接。加快立法进程,适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新就业形态定义、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及平台责任。优化社会保险制度,将新就业形态群体分类逐步纳入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具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纳入职工社会保险,企业和个人按比例缴纳;收入较高的无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或居民社会保险,由个人承担全部缴费责任,适当下调缴费比例;收入较低的无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不同时期的收入状况自行选择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或居民社会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关系灵活转移接续办法,使得劳动者的权益不受损失。
二是强化平台责任与算法治理。规范平台算法,要求平台企业公开订单分配、劳动定额、薪酬计算等核心算法逻辑,建立算法合理性评估机制。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将参保缴费、用工规范等纳入平台企业信用评价,对低信用平台给予经济处罚等惩戒措施,对高信用平台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激励平台企业共同参与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三是优化公共服务与精准施策。建立统一社保信息平台,整合人社、税务、市场监管等数据,动态监测参保情况,精准推送参保提醒。加快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建设,将直播电商、家政服务等行业纳入职业伤害保障,探索“单险种优先参保”模式。建立职业伤害保障信息平台,实现参保登记、事故认定、待遇支付全流程线上办理。优化基层服务网络,扩大零工市场覆盖范围,开展“社保服务进企业”活动,简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流程。加强纠纷调解,建立“一站式调解”机制,简化仲裁流程,引入行业协会、工会参与调解。
新就业形态群体社会保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须通过立法完善、平台担责、服务优化、技术赋能等多维度协同推进。未来应在扩大保障覆盖面、降低参保成本、提升服务效能等方面持续发力,构建适应新就业形态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河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所。本文系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北省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研究”(HB25ZT03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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