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召开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最终没有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因此需将达成最终协议的谈判延后。其实,有关人士在会议举办前,就普遍预测哥城谈判不可能取得实质性成果,摆在明面上的理由似乎只有一条,即各国或各国家集团间的利益诉求存在着巨大差别,不可能通过两周的谈判予以弥合。当然,一个不能明说的疑问肯定存留在很多国家代表的脑海中,即二氧化碳排放对气候变暖的影响到底有多大?产生这样的疑问也非常正常,毕竟过去150年来,气温只上升了0.7℃左右,而二氧化碳当量浓度则至少上升了150ppm。为何要在防止升温2℃的目标下,今后大气二氧化碳当量浓度只允许升高65ppm呢?在哥城谈判的两周中,怀疑温室效应被某些利益集团夸大了的声音一直没有停歇,但也始终没有形成主流,因为各国代表都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利益博弈上。

必须指出,在发达国家掌握了话语权的现实下,这个利益博弈在起点上就是不公平的。其不公平性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

谈判议题设置不对称。谈判的主要议题是“减排”,而不是“未来排放权”分配。一提减排,语义不言自明,即各国都要以不同的形式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但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不同国家间在历史时期形成的巨大排放差别,也可以很少顾及当前人均排放量之巨大差别,当然更不会考虑历史、现实排放都很少的各发展中国家今后需要排放多少。而“未来排放权”分配则不同,它意味着要“好好算算账”,拿出一个可被所有主要国家接受的、公平合理的方案来。因此谈判议题的设置对发达国家有利;

话语权不对称。发达国家在谈判前,已经精心设计了一系列的“减排方案”。以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方案为代表,他们都“暗暗”分配给发达国家数倍于发展中国家的未来人均排放权。由于研究不够,发展中国家对这些方案背后的“陷阱”并没有深入理解,当然发展中国家也没有“勇敢地”考虑提出旨在捍卫自己发展权的全球性解决方案,从而形成话语权的不对称。

“道德高度”不对称。发展中国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发达国家每年拿出4000亿美元(约合发达国家年GDP总量的1.5%)帮助发展中国家减缓、适应气候变化,并在低碳技术上消除壁垒,但发展中国家没有说明这4000亿美金“气候债”的计算依据,从而使发达国家掌握了主动,“气候债”演变为“援助”,并在数额上大幅缩水,由此形成“道德高度”的不对称。

对谈判破裂担忧程度不对称。发达国家威胁要用碳关税手段,来对不合其减排要求国家的产品课以重税,而发展中国家对此只能表示强烈反对,并不能拿出有力的依据对碳关税的不正当性予以批驳,更拿不出有力的手段予以反制,从而形成对谈判破裂担忧程度的不对称。

内部利益诉求的差别化为发达国家分化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条件。原则上说,哥城谈判最大的利益主体可分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但发展中国家内部不同集团间的利益诉求有很大差别,比如说,小岛国最担心的是海面上升,对严格控制排放的方案最为执着,这与发展快的新兴国家和排放高的能源出口国家的谈判目标有抵牾。又比如,一些发展程度非常低的贫困国家可能对未来排放权分配不甚关注,而更为重视的是今后资金援助问题。由于这些差别的存在,要在发展中国家内部协调出一套完整的谈判目标与谈判策略,显然是有很大难度的,这就为发达国家分化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条件。

哥城谈判的主要成果是什么?如果从政治层面回答,可有多个答案,因为不同国家对此会有不同的理解。如果仅仅从技术层面分析,则有两个重要“成果”:一是形成了2℃共识;二是美国又回来参加这个“游戏”了。这两条可以说是欧盟的成果,因为它们为欧盟制定今后谈判策略做了铺垫。众所周知,欧盟通过IPCC,一直在推动“450ppm二氧化碳当量浓度”目标,即要在2050年前,将大气二氧化碳当量浓度控制在450ppm之内。他们同时提出全球到2050年减排50%,其中发达国家减排80%的方案。IPCC报告中有一重要结论,即如要把工业革命以来的全球增温控制在2℃以内,大气二氧化碳当量浓度就不能超过450ppm。实际上,“2℃增温”未必有多少科学性,但它具有价值判断的意味,公开反对“2℃增温”将引来政治、道德上的巨大风险,更何况小岛国联盟还强烈要求将增温幅度控制在1.5℃之下。因此,这次哥城谈判形成“2℃增温”共识,实属势所必然。

但“450ppm二氧化碳当量浓度目标”里面有一“陷阱”:如果这个目标一旦确立,到2050年,人类可通过化石能源利用及水泥生产排放的二氧化碳将在220GtC左右,或者大数在8000亿吨二氧化碳,如以2005年不变人口计算,每人每年可排的二氧化碳为0.8tC,而目前全球人均排放的二氧化碳在1.3tC左右,其中美国在5tC左右,OECD国家平均在3tC左右,中国在1.4tC左右。显然,在低碳技术发展推广必须假以时日、发展中国家需脱贫发展的现实下,450ppm目标是难以达到的,更何况世界人口到2050年有可能从现今的65亿上升到90亿左右。更有甚者,发达国家提出的“50%和80%”方案,隐含了一个更大的“陷阱”,即在总的8000亿吨二氧化碳排放空间中,发达国家将占用其中的40%以上,尽管其人口不到全球总人口的15%。这样在未来排放权分配上,发达国家人均排放将是发展中国家的3.5倍之上,而在过去排放上,发达国家的人均已是发展中国家的7.5倍之上。由此可见,利益上的巨大差别与精心算计是不可能用“拯救地球”这类温情脉脉的语言所掩盖的,更何况发展中国家的谈判代表已经识别出隐藏在发达国家提出的各减排方案中的巨大不平等,这也是这次哥城谈判最终没有接受“50%和80%”方案的部分原因。

在国际社会必须抛弃发达国家制定的已有减排方案(如IPCC方案、G8方案、OECD方案、UNDP方案等)的现状下,如何为今后谈判达成一致并制定新的公平的方案,已经摆在我们面前。显然,新的方案必须遵循国际关系中的公平正义准则,更要符合《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当然,也要考虑到各国的实际情况。从本质上说,设立控制大气二氧化碳浓度方案,也是建立一种国际责任体系的过程,或者说是将这个共同责任分解后,落实到各责任主体(国家或地区)的过程。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谁承担责任多,谁付出的代价就大,这个代价影响到发展、福祉等根本性问题。因此,尽可能减小自己的责任,必定会成为国际政治外交博弈中的共同意识,如果这个责任体系不能保证在公平性上的无懈可击,达成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协议势必会成为一句空话。

我认为,IPCC等方案的根本缺陷存在于它们的逻辑起点中,即通过“减排”而不是通过确定“排放配额”来分配未来排放权。事实上,在大气二氧化碳浓度目标确定后,未来可排放的总量就随之而定,无论是“减排”,还是“确定配额”都只是这个有限的未来排放空间的分配。但在操作层面上,二者有很大不同。“减排”要以某年为基准,今后逐年减少排放。这就会在国家间产生激烈的交锋:不同国家的减排目标定多少合理?不同国家应从哪一年起开始减排?过去形成的巨大排放差异是否需补偿?如何补偿?类似问题均难以取得一致意见,最终只会把“谈判”演变成“闹剧”。而“排放配额”分配则不然,它指的是一个国家在一段时期内应获得的排放总量,至于在此时段内某国如何保证不超额排放,则可根据其发展阶段、产业结构等因素,在“损失最小化”的原则下灵活掌握。把确定“排放配额”作为控制大气二氧化碳浓度的国际责任体系的逻辑起点,显然比把“减排”作为起点要优越与合理得多。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公平地确定各国的未来“排放配额”?惟一的答案肯定是“人人平均”。“人人平均”是首先承认排放权就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即是基本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工业革命以后,才有人为二氧化碳气体的大量排放,并且主要排放都是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国家完成工业化、城市化之后的高排放在很大程度上又同其奢侈型、享乐型的生活方式密不可分。大量数据表明,一个国家的排放,同它的建设一样,是逐步累积、逐步提高的,也就是说,当今的生活水平、福利水平是同上一代或上几代的排放量直接相关的。正因为有这样的认知,一些中国科学家提出要用“人均累积排放”为指标,分配各国今后的排放权。人均累积排放被定义为:在一个时段内,某国或某地区逐年人均排放的总和。在具体计算时,只须获知某国或某地区历年的人口数和历年通过化石燃料使用及水泥生产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至于未来人均累积排放空间的计算,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在某一二氧化碳浓度控制目标下全球总的未来排放空间,二是今后人口的数量。前者可用简单方法计算获得,后者则有两个选择,一是以当前某一年的人口为常数计算,二是根据以后的逐年预测人口计算。总之,在各种数据已经齐备的情况下,这是一个较易算清的指标。

我们曾在470ppm的浓度控制目标下,计算了全球30万人口以上国家和地区的排放权,所选择的时段是1900—2050年。结果表明,全球所有国家可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为“已形成排放赤字的国家”,共有30个,主要为发达国家和产油大国,如美国、德国、英国、沙特阿拉伯等,这些国家的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14%左右。所谓“已形成排放赤字”,指的是他们已超额用完2050年前的排放空间;第二类为“排放总量需降低的国家”。这些国家还有一定的未来排放空间,但如果照他们在2005年的人均排放水平继续排放,则其2006—2050年的排放量将超过其2050年前应得的排放配额。这些国家占世界总人口的9.6%左右,韩国、日本、意大利、西班牙等位列其中;第三类可称之为“排放增速需降低国家”。这类国家如保持2005年的排放水平,则到2050年,排放总量将小于其排放配额,但如果保持其1996—2005年间的排放增速,则排放量将大于排放配额,即如果要保证其2006~2050年间的实际排放不超过排放配额,其排放增速须逐年降低。这类国家有中国、印尼、墨西哥、尼日利亚等,占世界总人口的35%左右;第四类为“可保持目前排放增速的国家”,即他们即使继续保持1996—2005年的排放增速,到2050年,亦不会超过其应得的排放配额。印度、巴西、巴基斯坦、肯尼亚都在此列,他们占世界总人口的40.8%左右。

实行“用人均累积排放做指标来分配未来排放配额”这一思路,面临的最大难点是:从哪一年起开始计算此指标?可以想见,如从1990年开始计算,估计不会引起多大的争议,因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尽管在1992年签署,但谈判是从1990年开始的。如果将起点年前移得太多,如到1900年,发达国家一定会强烈反对,如果不前移,发展中国家一定会不满,因为那将抛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管怎么样,这是一个可以“讨价还价”的议题,也是一个比较容易达到平衡的议题,其复杂性远比确定各国的减排比例要小。

一旦这个平衡点经过谈判后确定,人均累积排放指标的优越性就能发挥出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减少损失。各国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在总的未来排放配额内,自主安排其减排或减缓的目标与路径,从而可以避免在“减排”方案下硬性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乃至发展方式所产生的损失;

各国都将尽最大的努力来控制排放。在一个高标准的二氧化碳控制目标下,排放配额是有限的,分配到各国后,必定要通过经济手段调节余缺,这样一来,排放配额就具备了稀缺商品的属性,控制排放自然会成为各国的自觉行动;

碳关税问题将被消解。碳关税设立的主要理由无非是:如果我严格减排,而你不减排,你我在产品竞争上就不再公平,故我要收你的产品的关税来重新达到平衡。这其实是一个似是而非的理由,因为低人均排放国家可能会觉得他们更有理由向高人均排放国家征收碳关税。不管如何,在全球各国通过分配未来排放配额而共担控制大气二氧化碳浓度的制度安排下,碳关税问题就会被自然消解,从而可以避免不该发生的贸易战;

资金、技术转移议题可获得定量计算依据。在“减排”话语下,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与技术,被认为是一种“援助”。但在“排放权分配”议题下,这就变成了“等价交换”,即发展中国家可用其节省下来的配额去交换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而发达国家由于历史高排放和人均高排放,其配额肯定不敷其用,必须作此交换;

可为脆弱国家的适应预做准备。不管人类如何努力,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化石能源还是主力能源,全球的能源需求还会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快速增长,这是由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推动的,将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这样,一个严酷的事实是:大气二氧化碳浓度还会快速增高。如果气温对二氧化碳浓度的敏感性真有IPCC估计的那样高的话,气温升高、海面上升将不可避免,这将在脆弱地区产生气候移民问题,人类必须为解决此问题提供大量资金。在分配排放配额这个情景下,就可以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将配额交换所产生的某个比例的资金交由一定的机构管理,预作脆弱国家和地区的适应基金;

将促进生态建设。生态系统有强大的固碳能力,因此生态建设是部分抵消大气二氧化碳浓度升高的有效手段。在构建控制气温升高的全球责任体系过程中,必须将提高生态系统的固碳能力作为一个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在人为政策调控下的生态系统对二氧化碳的“额外吸收”应作为配额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样的制度安排,必将促进全球生态的改善;

有利于促进健康的生活方式。毋庸讳言,人类消费主义的生活方式不必要地消耗资源,同时造成高排放。在本文倡导的全球责任体系中,显然要有一定的制度安排,抑制这种生活方式在全球蔓延,从而使质朴、健康的生活方式得以回归。

总之,要达成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协议,需解构目前以“减排”为逻辑起点的责任体系,而应构建以分配“未来排放配额”为出发点的全球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