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是对影响投资者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投资兴业的全部外部因素的概括描述。营商环境大体包括硬环境和软环境两大类。硬环境是指与投资兴业有关的自然环境与配套设施,如当地气候、资源、物产、交通、通信设施等;软环境则是指具有人为因素的外部环境,如保护投资者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的指标、政府商事行政效率与廉洁程度、合格劳动力与用工成本、企业税负与非税成本、融资成本等。
通常所说的营商环境是指营商软环境。在假定自然环境与配套设施不变的前提下,营商软环境决定了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吸收外来资本和相应的管理经验与先进技术。鉴于软环境都具有人为因素,因此所有的软环境都离不开法律和司法制度的约束与保障。可以说,营商软环境法治化程度的高低决定了营商环境总体水平。
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受欢迎的投资热土之一,这主要归功于改革开放的政策、政府高效的执政能力和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但是我国的营商环境法治化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商事主体平等问题未完全解决。法治的最高目标之一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习近平同志指出,任何人都不得有高于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具体到营商环境而言,商事主体间的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毋庸讳言,国企与民企在某些领域还不能做到平等竞争。国企在某些行业和对某些资源的不必要的垄断一方面导致了资源的低效利用,阻碍了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也导致民企在某些行业步履维艰。国企之间、民企之间在某些行业也可能遭遇不平等待遇,也还有一些隐形门槛阻碍着企业平等获得商业机会。在企业和企业家的权利救济方面,还不时存在不平等现象;地方保护主义和商事司法中的不公现象并未完全绝迹;选择性执法与选择性司法较为严重地损害了营商法治环境。
诚信危机并未彻底克服。“合同就是法律”这句法谚表明了信守合约的重要性。在我国,诚信危机在商事领域仍然较为突出。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应当严肃对待契约,奉行“有约必守”。然而,个别地方政府因为换届等原因直接或间接地撕毁合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或通过干预司法的方式令合同无法履行的现象仍然存在。企业之间随意毁约,或通过关联交易转移、隐藏企业资金与资产,令债权人蒙受巨大损失的现象还较为普遍。诚信的缺失如果得不到根治,将严重影响营商环境的改善。
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习近平同志指出,要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研究表明,在人际交往中,安全感是首要的追求目标。具体到营商环境,无论是企业家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还是企业法人财产的安全,都是需要法治保护的首要目标。在个别地方,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仍然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甚至极个别地方需要各种“保护伞”才能换来经商安全;企业财产被随意查封、扣押甚至被随意掠夺;随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在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的地方,还有投资者来创业吗?在知识产权可以被随意侵犯的地方,还能指望有创新吗?
一些企业家对法律的敬畏心不足,缺乏社会责任感。在法治国家,人人都应当对法律怀有敬畏。具体到营商环境,任何商事主体,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无论是大中型企业还是小微企业,都应当守法经营。然而,一些企业家或企业主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不足。偷税漏税者有之,污染环境者有之,造假贩假者有之,坑蒙拐骗者有之;进行利益输送以谋取商业上的好处的或者干预公正司法的现象也不时见诸报端;甚至有个别企业家藐视法律和司法的权威,以身试法,视法律如儿戏。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德心都有待强化。
风清气正的政商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在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就是政商关系是否健康。尽管风清气正的新型政商关系正在形成中,但政商关系的改善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从政府层面来说,建立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道路还很漫长。个别地方政府或部门不讲法治的现象依然存在,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并未根除;虽然“门难进、脸难看”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是某些部门不作为或者设置隐形障碍等现象仍严重影响营商环境;廉洁政府建设任重道远,权力寻租现象不时出现;甚至在极个别地方出现了政商勾结的现象,政府工作人员充当商人的保护伞,个别地方小官巨贪、吃拿卡要现象严重腐蚀营商环境。
商业陋习需进一步革除。维持良好的人际关系本来无可厚非,而且应当大力提倡,以和为贵、和气生财更是中华民族的一种智慧。不过,在营商环境中,一味地追求和谐,违背法律准则处理人情世故,不但破坏了健康的营商环境,而且也践踏了法治。在某些企业或某些行业,公关失去了底线,“金钱开路”“回扣”“阴阳合同”盛行,招标过程中“围标”盛行,出了问题“说情”“私了”盛行。这些陈规陋习如果不革除,同样会影响到营商环境的法治建设。
进一步完善营商环境的举措
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和各种规模的企业,进一步破除各种垄断
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不搞所有制歧视,在今天依然意义重大。除关系到国家安全的行业外,都应当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无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有权平等进入,参与公平竞争,不得针对某些类型的所有制企业的市场准入人为设置隐形的门槛或障碍;政府的政策支持也不得因为企业所有制形式的不同而实行差别待遇。
同时,也应当平等对待各类规模的企业,无论对于大中型企业,还是小微企业,都应当平等对待,不得因为企业纳税多少、规模大小实行差别待遇,而应当奉行法律面前企业平等的准则。
贯彻企业平等原则的同时,还应当破除各种不必要的垄断,不仅要继续破除行政垄断,扼制地方保护主义,还要破除不必要的国企垄断,进一步对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开放市场。同时,对于如今出现的某些巨无霸企业,也应严格监管其滥用市场支配的行为,防止新型巨无霸企业垄断市场,阻碍公平竞争与技术创新。
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和企业主诚信档案,严惩失信企业和失信企业主
企业信用与企业家信用贵如黄金。如今,针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企业主的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和“一票否决”制度正在形成之中。通过严厉的失信惩罚制度,对污染环境、逃避税收、制假贩假、侵犯知识产权、随意毁约以及各种“老赖”等违背诚信经营的企业实行多部门联动制裁,对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优惠。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通过转移资金资产、关联交易等伎俩,逃避环保、税收责任或逃避民事债务的行为实行多部门联动制裁。
在这方面,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建立政府各部门、政府授权的社会服务组织、金融机构以及司法机关等对企业信用和企业家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让失信企业和失信企业家无处藏身,让企业和企业主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企业信用。
依法捍卫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捍卫企业合法财产权
严惩违法失信的企业和企业主与依法捍卫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并不矛盾。无论是对民营企业家还是对国企董事高管,依法保护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不受非法干涉是建立健全营商环境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尤其应当区分企业家的轻微违法行为与重大违法行为,区分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依据诉讼时效区分过去的违法行为和现在的违法行为,慎用对企业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同时应当依法保护企业家的合法财产权,“有恒产者有恒心”,对企业家的自身财产,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追缴企业主的违法所得,也应当限定在法律的限度之内。
同时,还应当进一步严格区分企业主的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尊重企业的合法财产权。对企业主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牵涉到对相应企业的股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的追缴时,应当遵循公司法、企业法以及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程序性规定,捍卫程序正义,而不能随意查封企业账号、冻结或扣押企业资金资产,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反之,对企业的违法行为问责时,也应区分企业的自身责任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不能一概将企业违法责任溯及企业家。
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家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徒法不足以自行”,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单纯依靠法律制裁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道德教化和法律引导的方式,鼓励企业家和企业践行社会责任。
首先,应当通过国际通行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并结合中国国情,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通过“软法”的约束,鼓励和引导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资源为环境保护、扶贫、基础教育事业、见义勇为、社区、员工保护、消费者保护等作出社会贡献。其次,还应当通过房产税、遗产税、继承税等法律制度的引领,鼓励和引导企业家多参与公益与慈善事业。
进一步建立健全风清气正的新型政商关系
建立健全风清气正的新型政商关系,责任首先在政府。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健全新型政商关系,政府应当率先讲法治,依法办事,坚决杜绝政府对企业的“乱作为”和“不作为”现象,坚决杜绝裙带关系。与此同时,企业和企业家也应当树立法治意识,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方式从政府或者其他公共资源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进一步革除商业陋习,培育新型企业文化
营造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还应当从培育新型企业文化着手。有不少企业主本身是讲法治的,但由于疏于建立企业内控体系和倡导新型的企业文化,导致企业内部风气不正,企业间往来中各种陋习成风,各种利益小团体盛行,并助长企业内部的“小官巨贪”。为此,企业家自身应当加强企业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企业内部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企业文化,这同样是企业家自身的责任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