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达95万家,实际利用外资累计超过两万亿美元,外商投资已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利用外资之所以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原因在于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简称外资三法)为主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为扩大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然而,当前中国面临的国际经济、贸易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早期制定的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亟需制定统一的外资基础性法律。为顺应时代潮流,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取代原有的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成为中国促进、保护、管理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标志着中国正在实现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并把中国经济对外开放引入新时代。
外商投资法的主要内容
外商投资法共分六章,即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总则部分首先阐明立法宗旨,即“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其次对外商投资进行界定,“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再次,总则强调外商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合法权益等。
在投资促进部分,为促进外商投资,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主要有以下几项规定:一是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二是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活动,标准制定应当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四是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投资保护部分重在加强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不实行征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转出,实现投资便利化;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二是强化对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约束,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三是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四是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权机制。
投资管理部分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为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规定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二是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规定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是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四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并明确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外商投资法相对外资三法的改进
第一,外商投资法的法律名称不同于原有的外资三法,不再含“企业”字样,将解决现有外资三法与公司法等企业组织法的重复与冲突问题。外资三法制定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当时中国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企业组织法律尚处于空白,因此,外资三法在名称中都带有“企业法”的字样,着重解决外资准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的法律问题。目前我国企业组织法律体系已经比较健全,且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中国以后其企业组织行为都应该按照中国的公司法等企业组织法律加以规范,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的绝大部分问题没有必要再另行立法规定。
第二,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方式取代之前外资三法中相关的审批制,从而以高水平实行投资自由化。中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形成以后,一直以准入审批加优惠措施的方式实施管理,2008年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推动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所得税体制并轨的进程,标志着传统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开始转型,而在当年生效的反垄断法使得我国公平竞争法律体系初步建成。2013年7月,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在华盛顿举行,中国表示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方式与美国进行双边投资协定谈判,这标志着中国将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即高水平开放模式进行投资开放。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相关外资管理法律,删除原有外资三法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涉及投资审批的条款,正式向全国推广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此商务部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管理,不再要求进行审批。外商投资法没有再提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变更的审批与备案程序,意味着该项制度已经终止,标志着中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将全面实现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准入后全面落实国民待遇,实行内外资的一视同仁。
第三,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政府支持政策、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与内资企业一样享有融资便利,充分体现政府推行的竞争中性原则。外商投资法通过立法保护其准入后可以享有的公平待遇,将增强中国市场对外资的吸引力,促使外商投资企业的本地化。另外,2018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表示将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大中小企业一视同仁。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五、二十六和二十七条的规定使竞争中性原则在标准化、政府采购、融资、用地、招投标、监管等各方面都得以体现,这不仅促进外资的引进,也将对中国经济的结构性改革起到推动作用。实行外商投资国民待遇,使其在投资活动中与中国企业享受同等的待遇。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这些均体现出国家赋予外商在投资活动中与中国企业平等的权利和待遇,积极推进世界贸易组织所强调的国民待遇原则。
外商投资法出台将增强中国对外资的吸引力
一是赋予外商投资者与国内企业融资方面平等的权利,保障其投资及收益的自由流动,坚定推行对外金融市场开放。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这条规定既体现对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也体现出中国对外商投资积极开放金融市场的决心。另外还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转出”,这首先是对外商投资的产权保护,同时也体现出中国持续推进经常项、资本项自由兑换的战略。
二是加大对外商投资的产权保护,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解除外商投资的后顾之忧。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不实行征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转出”,“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条件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以上规定打消了外商投资者对公权力征收其财产的忧虑,同时保障其投资可来去自由,最后也对欧美国家关切的强制技术转让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即禁止政府运用行政手段进行强制技术转让,从而加大了对外商投资者的知识产权保护。
外商投资法对改善中国经济发展内外部环境影响深远
一方面,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有利于树立中国坚定对外开放的国际形象,并有助于中美贸易谈判最终协议的达成,进一步改善国际经济环境。目前中美已经进行了多轮贸易谈判,双方会谈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达成最终协议已指日可待。始于去年的中美贸易摩擦,美方与中方争议之一是美方认为中国存在强制外资企业转让技术的行为。而外商投资法的出台通过法律形式对外商的技术专利权进行保护,减少了中国与投资中国市场的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摩擦,有利于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发达国家的对外开放,改善中国经济发展的国际环境,从而使中国更好地利用外资和发展对外贸易,实现经济的持续增长。
另一方面,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有利于竞争中性原则以法律形式得以确定,有助于缓解国内关于“国进民退”的担忧,给非国有经济服下“定心丸”。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即经济增速降至6%左右,同时追求更高质量的增长。为此,中国政府推出了化解过剩产能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关停一些低效能、规模小的企业,使煤炭、钢铁、电解铝等行业过剩产能得以有效化解,但由于这些被关停的企业民营占比较高,于是在市场上产生了“国进民退”的忧虑,甚至有不合时宜的“民企离场论”泛起。而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强调在竞争中公平对待外商与中资企业的竞争中性原则,使得民企与国企、外商处在平等的市场竞争地位,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民营企业对发展前景的担忧,有利于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